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美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美國)、亞洲(大陸地區、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土耳其、越南)、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投資標的
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另可投資於美洲、亞洲、歐洲、大洋洲等國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與公用事業相關之有價證券,屬全球一般股票 型投資,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績效持續成長目 的,適合能夠承受中高風險的投資人。
投資特色
1.台灣首檔公用事業基金 公用事業基金在歐美發行已久,其報酬穩健,本公司鑑於公用事業為永續且日常 必需之產業,惟國內迄今尚未引進此概念之產品;因此推出國內第一檔公用事業 基金,以提供投資人資產配置選擇。 2.投資範圍涵蓋全球公用事業產業 公用事業為民生必需產業,與民生生活以及人口成長息息相關,因此營收來自於穩定的收益(如電費、瓦斯費等),為營收穩健成長之產業。 3.基金收益分配機制,共享公用事業高股利之特色 本基金將於每月及每年進行收益分配評價,如達收益分配標準,則將當月及年度 投資所得分配予投資人,共享公用事業營收穩定的投資之成果。 4.兼顧配息與資本利得,追求總額報酬 本基金除參考公用事業的投資報酬率外,也考慮到投資人希望避免過大的產業景 氣波動造成基金風險,因此本基金選股將提供投資人穩定的現金收益為考慮因素 之一,兼顧配息與資本利得,追求穩健投資報酬率外,同時亦顧及波動風險,以 報酬相對風險比率極大化為目標。 5.投資標的遍及全球,降低單一國家風險 本基金分散投資於全球各區域的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可降低單一國家之投資 風險,並有效增加投資組合之報酬率。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 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 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槓桿型ETF、商品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 第 2 頁 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國際金融組織債 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二)本基金投資於美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美國),亞洲(大陸地區、香港、印度、 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土耳其、越南),歐洲(奧地利、比利時、 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 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等國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前述各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前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 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或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符合 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 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 3.經Fitch,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而有變更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係指下列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含承銷股票)或公用事業相關之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槓 桿型ETF、商品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基金股份、投資 單位(含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或存託憑證: 1.能源:從事天然氣(含探勘、生產、煉油、儲存、運輸及行銷之供應鏈中任何一環事業 提供者)與電力(含傳統電力及替代性能源)之生產、傳輸、配送等相關公司。 2.交通:從事公路營運(含公路規劃與興建、收費管理、維修服務、休息廠站之開發與營 運)、鐵路營運(含鐵路規劃與興建、維修服務、車站營運)、機場營運(含機場興建與管 理、航空站規劃與營運、機場與航空站之維修)、港口營運(含港口興建、管理、維修) 等相關公司。 3.水資源:從事灌溉水(含農業用)、飲用水、污水處理(含工業與民用廢水排放處理、水 污染處理)等相關公司。 4.通訊設施:從事廣播與行動通訊基地台、通訊與氣象衛星、光纖與傳統電纜、通訊服 務等相關公司。 (四)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本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定義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不 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並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評等。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 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本基金以FTSE EPRA NAREIT房地產指數之原 第 3 頁 則為依據。若該指數將其歸為等同REITs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本基金將投資 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該指數採用之原則為(a)北美及歐洲公司至少 75%之息前稅前折舊攤銷前之獲利(EBITDA)來自於房地產相關營業活動;(b)亞洲公 司至少60%之息前稅前折舊攤銷前之獲利來自於房地產相關營業活動。 (五)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股票之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六)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七)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八)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發生下列情 形之一者,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MSCI Global UTILITY Index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以上(含本數); 2.MSCI Global UTILITY Index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三十以上(含本數); 3.主要投資所在國(即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 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4.主要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 5.主要投資所在國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九)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 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 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十)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經理公司得以換匯、換匯換利、新臺幣對外 幣及外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方式,處 理本基金國外資產之管理。如因有關法令規定修正而有變更者,從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十一)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及比率限制,但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 法令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