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 | 成立日期 | 限法人? | 配息方式 | 基金規模 | 計價幣別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漲跌福 | 年初至今績效 | 1年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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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計價 | 2016/03/29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13.5億 | 台幣 | 11.1352 | +0.00 | +0.03% | +4.32% | +5.42% | 看詳情 |
美元計價 | 2016/03/29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874萬 | 美元 | 11.4526 | -0.01 | -0.07% | +3.19% | +5.80% | 看詳情 |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 | 2016/03/29 | 無限制 | 月配 | 台幣221萬 | 台幣 | 10.2378 | +0.00 | +0.03% | +4.18% | -- | 看詳情 |
人民幣計價 | 2016/03/29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21.16萬 | 人民幣 | 11.7776 | +0.01 | +0.07% | +1.43% | +3.73% | 本頁基金 |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 | 2016/03/29 | 無限制 | 月配 | 台幣2.01萬 | 美元 | 9.9906 | -0.01 | -0.07% | +2.91% | -- | 看詳情 |
所有級別累計 | 台幣16.34億 |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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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 +0.49% | -0.63% | 12/51 | 76% |
3個月 | +0.41% | -0.49% | 40/51 | 22% |
6個月 | +1.62% | +2.70% | 49/51 | 4% |
1年 | +3.73% | +4.56% | 43/51 | 16% |
3年 | -0.46% | +1.39% | 30/51 | 41% |
5年 | +5.98% | +5.36% | 18/51 | 65% |
10年 | -- | +15.51% | -- | -- |
15年 | -- | +27.61%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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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 +1.43% | +2.37% | 50/51 | 2% |
2023年 | +3.46% | +4.90% | 24/51 | 53% |
2022年 | -5.33% | -5.49% | 29/51 | 43% |
2021年 | +2.19% | -1.09% | 5/51 | 90% |
2020年 | +3.72% | +4.70% | 1/51 | 100% |
2019年 | +7.78% | +4.98% | 2/51 | 96% |
2018年 | -- | +1.34% | -- | -- |
2017年 | -- | +1.20% | -- | -- |
2016年 | -- | +1.33% | -- | -- |
2015年 | -- | +0.92% | -- | -- |
2014年 | -- | +1.27% | -- | -- |
2013年 | -- | +0.16% | -- | -- |
2012年 | -- | +2.03% | -- | -- |
2011年 | -- | +2.95% | -- | -- |
2010年 | -- | +3.89% | -- | -- |
2009年 | -- | +1.74% | -- | -- |
2008年 | -- | +8.02%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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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2600.0萬 | 29/51 | 43% | -1.6億 | 10/51 | 80% | -1.3億 | 47/51 | 8%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3.5億 | 10/51 | 80% | -4.4億 | 10/51 | 80% | -9400.0萬 | 34/51 | 33%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9.3億 | 10/51 | 80% | -9.2億 | 29/51 | 43% | +1020.9萬 | 3/51 | 94%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16.2億 | 10/51 | 80% | -15.5億 | 31/51 | 39% | +7479.4萬 | 5/51 | 90%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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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2.34% | 3.35% |
3年 | 3.15% | 3.87% |
5年 | 3.70% | 3.10% |
10年 | -- | 2.42% |
15年 | -- | 2.12%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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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BE 1.9 02/01/25 | 2.03% |
HSBC 4.755 06/09/28 | 1.98% |
MU 5.327 02/06/29 | 1.94% |
NTT 5.11 07/02/29 | 1.84% |
JPM 5.581 04/22/30 | 1.69% |
AMGN 5.507 03/02/26 | 1.61% |
HCA 5 7/8 02/15/26 | 1.58% |
GS 1.093 12/09/26 | 1.54% |
GEHC 5.6 11/15/25 | 1.53% |
TMUS 1 1/2 02/15/26 | 1.49% |
HYUELE 6 1/4 01/17/26 | 1.46%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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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0.74% | 0.74% | 0.74% | 0.74% | 0.73% | 0.73% | 0.73% | 0.55% |
經理費率(每年) | 0.60%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2% | |||||||
同類基金平均 | 0.82% | 0.98% | 0.97% | 0.99% | 0.99% | 1.13% | 0.74% | 0.61% |
同類基金最高 | 1.70% | 2.15% | 2.15% | 2.15% | 2.15% | 2.06% | 0.77% | 0.76% |
同類基金最低 | 0.06% | 0.10% | 0.10% | 0.02% | 0.07% | 0.10% | 0.73% | 0.55%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人民幣計價
- ISIN CodeTW000T3294E5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6/03/29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全球短期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21.16萬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16.34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劉信芝
- 管理公司A003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全球市場
投資標的
主要投資於全球地區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區域涵蓋全球之債券市場,主要投資風 險包括: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 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故風險報酬等級為RR2*。有 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12頁至第14頁。 2.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於高流動性之全球短期債券。 (2) 投資追求穩定的報酬為目標,以相對穩健的投資方式參與全球市場經濟成長。 (3) 本基金適合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的投資人,投資人仍需注意本基金上述風險,斟酌個人之 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依照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編製,該分類標準係計算 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RR1-RR5五級,數字越大代表 風險越高。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產業景 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商 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 個別的風險。 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 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e值等)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 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投資特色
(1) 以相對穩健的投資方式參與全球市場經濟成長:本基金的主要投資區域為全球市場,由於已開發 國家與新興國家的經濟成長不一,全球央行貨幣政策亦有所分歧,本基金以價格波動相對較低 的全球投資等級短期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分散投資已開發國家與新興國家債券以提升投資組 合安全性,故在追求收益的同時將控制風險,以相對穩健的投資方式參與全球債券市場的獲利 機會。 (2) 投資多元短期固定收益產品降低波動:本基金係以投資短期的固定收益產品為主,包括公債、公 司債、金融債、ABS 以及 MBS 等除了多元的投資可以分散風險外,並且降低基金整體的波動。 (3) 投資標的存續期間短,利率風險低且流動性佳:本基金主要投資全球短期債券,基金波動風險相 對較低:由於投資的短期債券存續期間較短,其流動性較佳,受利率變動的影響較小,加上貨 幣市場工具的搭配,能進一步降低基金整體的波動。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 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 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債券型(含 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含ETF(Exchange Traded Fund))、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 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 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 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 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 型基金受益憑證。 (4)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國家及地區為美國、澳洲、德國、瑞士、香港(含離岸人民幣 市場)、新加坡、英國、盧森堡、愛爾蘭、比利時、開曼群島、中國大陸、阿爾巴尼亞、阿爾及 利亞、美屬薩摩亞、安道爾、安哥拉、阿根廷、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林、孟加拉、 巴貝多、貝里斯、貝南、百慕達、不丹、巴西、汶萊、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愛沙尼亞、 依索比亞、斐濟群島、芬蘭、法國、加彭、迦納、直布羅陀、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 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 薩克、肯亞、韓國、科威特、吉爾吉斯、寮國、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澳門、馬其 頓、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利、馬爾他、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墨 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 阿曼、巴基斯坦、帛琉群島、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 牙、波多黎各、卡達、羅馬尼亞、俄羅斯、薩摩亞群島、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斯洛伐克、 斯洛凡尼亞、索羅門群島、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大溪 地、塔吉克、坦尚尼亞、泰國、東加、突尼西亞、土耳其、阿布達比、夏爾迦、杜拜、阿吉曼、 富吉拉、歐姆古溫、哈伊馬角、越南、烏拉圭、烏茲別克、萬那杜、委內瑞拉、英屬維爾京群 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曼島、烏克蘭、根西島、納米比亞、喀麥隆、尚比亞、象牙海岸、黎 巴嫩、澤西島等一百五十三個國家或地區以及由多個會員國所組成跨國性之超國家組織 (supra-national)。 註:前述可投資國家及地區,係指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符合債券註冊地國家(Country of Incorporation)、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發行人之母公司之國家風險 (Ultimate Parent Country of Risk)或債券之交易所(Exchanges)之國家或地區為認定。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三年以 下。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含),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級以上;投資於債券買賣斷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4. 前述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5.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 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6.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3.款投 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2)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 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 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3)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7. 俟前款第(2)目及第(3)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3. 款之比率限制。 8.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 交割。 10.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 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 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11.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 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2.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利率指 數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 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3.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 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