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1個月 | +0.16% | -1.56% | 25/99 | 75% |
3個月 | +0.26% | -0.41% | 33/99 | 67% |
6個月 | +1.08% | +3.81% | 36/99 | 64% |
1年 | +3.86% | +11.37% | 35/99 | 65% |
3年 | -2.45% | -5.07% | 46/99 | 54% |
5年 | -0.34% | +0.51% | 21/99 | 79% |
10年 | -- | +26.32% | -- | -- |
15年 | -- | +76.66%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今年以來 | +2.85% | +5.13% | 32/99 | 68% |
2023年 | +4.46% | +10.60% | 89/99 | 10% |
2022年 | -9.05% | -18.64% | 24/99 | 76% |
2021年 | +3.72% | -2.24% | 2/99 | 98% |
2020年 | -1.49% | +5.42% | 68/99 | 31% |
2019年 | -- | +15.48% | -- | -- |
2018年 | -- | -5.47% | -- | -- |
2017年 | -- | +10.28% | -- | -- |
2016年 | -- | +9.26% | -- | -- |
2015年 | -- | +1.03% | -- | -- |
2014年 | -- | +6.05% | -- | -- |
2013年 | -- | -7.79% | -- | -- |
2012年 | -- | +16.92% | -- | -- |
2011年 | -- | +7.64% | -- | -- |
2010年 | -- | +10.83% | -- | -- |
2009年 | -- | +15.38% | -- | -- |
2008年 | -- | -2.27%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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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0 | 76/99 | 23% | -400.0萬 | 72/99 | 27% | -400.0萬 | 26/99 | 74%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0 | 80/99 | 19% | -1500.0萬 | 87/99 | 12% | -1500.0萬 | 35/99 | 65%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0 | 80/99 | 19% | -4069.4萬 | 81/99 | 18% | -4069.4萬 | 35/99 | 65%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0 | 80/99 | 19% | -6175.7萬 | 81/99 | 18% | -6175.7萬 | 35/99 | 65%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
1年 | 1.11% | 7.21% |
3年 | 3.64% | 12.87% |
5年 | 8.84% | 14.17% |
10年 | -- | 10.93% |
15年 | -- | 10.18%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
Power Finance Corp Ltd | 4.11% |
Pelabuhan印尼II有限公司 | 4.10% |
OCP有限責任公司 | 4.09% |
DAE融資有限責任公司 | 4.07% |
秘魯企業金融發展銀行 | 3.94% |
墨西哥金百利克拉克 | 3.85% |
巴拿馬政府國際債券 | 3.54% |
南非政府國際債券 | 3.44% |
巴帝電信有限公司 | 3.39% |
Ooredoo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 3.09% |
NTPC Ltd | 3.09%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
本基金費用率 | 0.71% | 0.72% | 0.71% | 3.21% | 0.31% |
經理費率(每年) | 1.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每年3.35%;2.基金成立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每年0.6%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1% | ||||
同類基金平均 | 1.51% | 1.49% | 1.67% | 1.76% | 1.87% |
同類基金最高 | 2.98% | 2.98% | 3.15% | 3.21% | 3.06% |
同類基金最低 | 0.15% | 0.15% | 0.15% | 0.12% | 0.15%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基金-人民幣
- ISIN CodeTW000T4529C7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9/11/29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政府債券/主權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1.73億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23.37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陳柏翰
- 管理公司A0045-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臺灣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全球
投資標的
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含反向型 ETF及槓桿型 ETF)。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本基金屬於跨國投資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範圍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機 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且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故本基金適合追求投資固定收益商品之潛在收益且可承受較高波動風險之 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投資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 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本基金為六年到期之基金,主要以美元計價的新興市場主權債與類主權債為投 資標的,採目標到期債券投資策略,使債券價格波動風險隨基金存續期間 (Duration)逐年屆滿而逐步降低,且在所持債券未發生違約或信用風險下,隨到 期日接近,其市場價格將向債券面額收斂,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 格損失風險。其特色在於: (1)主權債發行人擁有較多資源與較強意願避免違約,故主權債違約風險較公司 債為低,加上美元計價債券市場發行人資訊較易取得,提高風險管理有效性。 (2)投資新興市場國家美元計價債券,可在獲取新興市場國家較高收益時,降低 投資組合新興市場國家匯率波動風險。 (3)本基金採持有債券至到期策略,隨所持債券到期日將近契約存續期間,債券 市場價格向票面價格收斂,可降低市場利率水準對標的市場價格影響。 (4)本基金提供美元、澳幣與人民幣計價級別,供投資人靈活選擇與運用。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 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 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B.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a.前述「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 之債券,後者為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 行人之母公司(Parent Company)或集團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Company)為政府者。b.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債券」,包括: (i)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或 (iii)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iv)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所屬的國 家(Country)、所在地(Country of Domicile)、涉險國家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分之 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詳【附錄二】。本基金所持 有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指數定義為依據,如嗣 後因前述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 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投資比例;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 且不受第(1)款 B.所定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 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C.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 十。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i)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一定等級。 (ii)前述(i)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一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 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iii)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一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如 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 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則不列入前述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之比例 限制計算。 D.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一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本基金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於每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 一個營業日,檢視前一個營業日該基金所持之債券是否符合第(1)款 B.及 C. 之定義,如因成分國家或地區、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 合不符合前述第(1)款 B.及 C.之比例限制者,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 當處置,以符合前述第(1)款 B.及 C.之比例限制。 (3)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一定等級以上,惟投資於前述第(1)款 C.之高收益債券時,不在此限。 (4)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 B.任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 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 抗力情事,致影響其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或 C.任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或 D.任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5%)以上 者。 (5)俟前述第(4)款 B.至 D.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 調整,以符合第(1)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 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 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 券、債券指數或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從事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或為避險操作之目的,亦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 擇權交易,但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或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 定。 (2)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得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外幣 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 商品等交易。本基金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與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 供之滙率避險交易來進行。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 避險交易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 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