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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澳洲優選債券收益基金A類型(新臺幣)
9.915
台幣
+0.02 (0.17%)
最新淨值(2024/11/19)
參考指標
S&P Australia Aggregate Bond Index
參考ETF
風險評等
RR2
基金類型
債券型
總覽淨值績效配息持倉申購贖回公告文件

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成立日期限法人?配息方式基金規模計價幣別最新淨值漲跌漲跌福年初至今績效1年績效
A類型(人民幣避險)2019/05/29無限制不配息台幣7,202萬人民幣10.9178-0.02-0.14%+3.31%+6.05%看詳情
B類型(澳幣)2019/05/29無限制配息台幣1,382萬澳幣8.1184-0.01-0.09%+4.66%+5.99%看詳情
B類型(新臺幣)2019/05/29無限制配息台幣1.83億台幣7.8657+0.01+0.17%+5.42%+7.50%看詳情
B類型(美元避險)2019/05/29無限制配息台幣503萬美元8.3097+0.00+0.02%+3.69%+6.39%看詳情
B類型(人民幣避險)2019/05/29無限制配息台幣2,363萬人民幣8.0488-0.01-0.14%+2.96%+3.97%看詳情
A類型(澳幣)2019/05/29無限制不配息台幣457萬澳幣10.2771-0.01-0.09%+5.02%+6.38%看詳情
A類型(新臺幣)2019/05/29無限制不配息台幣5,007萬台幣9.9150+0.02+0.17%+5.79%+7.97%本頁基金
A類型(美元避險)2019/05/29無限制不配息台幣147萬美元10.5516-0.00-0.02%+4.06%+6.81%看詳情
所有級別累計台幣12.56億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參考指標:S&P Australia Aggregate Bond Index
原幣績效參考ETF績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1個月-1.44%--7/813%
3個月-1.25%--7/813%
6個月+0.86%--7/813%
1年+7.97%--1/8100%
3年+8.50%--1/8100%
5年+1.77%--3/863%
10年--------
15年--------

年度報酬率

參考指標:S&P Australia Aggregate Bond Index
原幣績效參考ETF績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今年以來+5.79%--1/8100%
2023年+6.86%--3/863%
2022年-3.80%--1/8100%
2021年-8.38%--7/813%
2020年+0.25%--2/875%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
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贖回金額 (台幣)淨申贖金額 (台幣)
月份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300.0萬8/8---4500.0萬8/8---4200.0萬8/8--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600.0萬8/8---1.9億8/8---1.8億8/8--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858.1萬8/8---2.7億8/8---2.6億8/8--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4.1億8/8---4.0億8/8--+1330.1萬8/8--

配息

這檔基金有配息嗎
年初至今尚無配息,2023年亦無配息記錄

歷史配息紀錄

無資料

風險波動

RR2 (中低風險),以追求穩定收益為主要目標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疫後升息(2022)
全球疫情(2020)
貿易戰(2018)
歐債危機(2011)
金融危機(2008)
本基金
最大跌幅-13.58%
(高點9.52 ➔ 低點8.22)
2022/04/12~2022/10/14
2022/04高點
2022/10低點
6個月下跌
2024/03回原高點
17個月回本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參考ETF:
標準差越大,表示股票價格波動越大
區間本基金參考ETF
1年6.02%--
3年7.96%--
5年11.77%--
10年----
15年----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
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佔比
NBNAUS 6 10/06/33
5.26%
F 3.683 12/03/24
4.79%
MQGAU 4.15 12/15/27
4.58%
CSLAU 4 1/4 04/27/32
4.48%
ACGB 3 11/21/33
4.45%
NESNVX 5 1/4 04/04/34
4.22%
WSTP 4.8 02/16/28
4.21%
QANAU 5 1/4 09/09/30
3.91%
STOAU 4 1/8 09/14/27
3.77%
APAAU 4 1/4 07/15/27
3.60%
ANZ 4.95 09/11/28
3.39%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無資料
無資料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本基金費用率1.37%1.37%1.37%1.36%0.81%
經理費率(每年)1.15%
保管費率(每年)0.20%
同類基金平均1.37%1.37%1.37%1.36%0.81%
同類基金最高1.37%1.37%1.37%1.36%0.81%
同類基金最低1.37%1.37%1.37%1.36%0.81%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申購手續費
最高3%
買回手續費
最高1%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
    宏利澳洲優選債券收益基金A類型(新臺幣)
  • ISIN Code
    TW000T4408A8
  • 境內境外
    境內
  • 成立日期
    2019/05/29
  • 基金類型
    債券型
  • 基金組別
    澳洲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
    台幣5,007萬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
    台幣12.56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
    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
    台灣
  • 經理人
    李育昇
  • 管理公司
    A0027-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參考指數
S&P Australia Aggregate Bond Index
官方未提供、由 iFa.ai 根據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資料推估
參考ETF
iFa.ai 根據參考指數選擇具代表性之ETF

投資地區

國內、外

投資標的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債券、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前述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應以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投資特色

1.佈局澳洲投資等級債券市場 由於澳洲投資等級債券市場與全球主要風險性資產走勢的長期相關係數較低,在各項風 險事件發生時所受影響有限,基金透過佈局澳洲投資等級債市,市場波動時表現可望較 一般投資等級債券更加穩定,協助投資人守護核心資產。 2.中短存續期策略 基金運用中短存續期策略,將基金存續期控制在一定水準之內,可望降低全球央行進入 升息階段下投資組合可能面臨的利率風險。 3.兼顧收益與資本利得機會 基金透過公債與信用債資產不同策略的靈活操作,為投資人獲取穩定收益的同時亦兼顧 適度資本利得空間。 4.嚴謹的投資流程與豐富的研究資源 基金管理遵循安本集團全球一致的嚴謹投資流程,且經理人受益於集團旗下安本智庫 (abrdn Research Institute)研究資源與澳洲固定收益團隊研究成果,擁有豐富的投資研究 資源,更能為投資人追求長期穩定的超額報酬(Alpha)。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 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債券、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 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無到 期日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 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 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前述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 (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應以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 保險業、證券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 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 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英國、德 國、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盧森堡、荷蘭、比利時、丹麥、芬蘭、瑞典、挪威、瑞士、 西班牙、葡萄牙、香港、新加坡、南韓。 (三)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 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澳洲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澳洲 債券」係指: (1) 由澳洲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澳洲發行或交易[註]之債券; (2) 由澳洲政府或於澳洲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澳洲者。註:本款所稱於澳洲交易者,係指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以澳幣結算交割或非 以澳幣結算交割但經由 AustraClear(ASX)結算交割者。 (四)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五)前述第(四)款所稱「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 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 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 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 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 4.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含)以上 DBRS Ltd. BBB-(含)以上 Fitch, Inc. BBB-(含)以上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含)以上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含)以上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含)以上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含)以上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含)以上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含)以上 Morningstar,Inc. BBB-(含)以上 (六)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如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三)款至第 (四)款所定之比例限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三)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比例限制。 (七)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 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八)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第 (三)款至第(四)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 之一: (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情形;(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兌;或單日該國或地區兌美元匯 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九)俟前款第 2 目所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三) 款至第(四)款之投資比例限制。 (十)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 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 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十一)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 利率、利率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 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 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外,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1)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F3 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BBB-級(含)以上,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十二)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不含 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一籃子外幣間 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或其他 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 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主要是 提供信用風險(Credit Risk)的保護。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某一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某 一抵押貸款的銀行,藉由承作 CDS,當違約事件(Credit Event)(如暫停支付利息、破 產、重整等)發生時,買方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 資銀行及保險公司,在看好景氣並認為相關標的違約機率可控時,賣出該標的的 CDS 以 賺取權利金收入。 市場較常見的 CDS 交易通常由買方(Protection Buyer) 在合約期間內(通常為 5 年內) 付出權利金(Premium)給賣方(Protection Seller),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發生時的賠償,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即 CDS 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 險藉由 CDS 合約,移轉給賣方。而賣方則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金。 CDS 投資釋例 違約事件未發生 違約事件發生時 標的債券:X 公司之公司債 標的債券:X 公司之公司債 說明 假設 A 基金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澳幣 5 年到期的澳洲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 風險,因此與B券商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名目本金 100 萬元。A基金每年支付 80 基本點權利金予B券商,即 8,000 澳幣( 1,000,000× 0.80%= 8,000)。若無發生違 約事件,A 基金將不會得到任何收入;反之,當公司發生違約時,若採現金結算,須 先計算債券剩餘價值,假設為 30%,則B券商需支付 70 萬澳幣予A基金( 1,000,000× (1-30%)=700,000)。 2.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包含 Itraxx 與 CDX Index 系列)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也是一種信用衍生性商品,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類別的信用風險的避 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分散配置的信用資產部位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有別於信用違約 交換(CDS)之處在於 CDS 屬於店頭交易(OTC, Over The Counter)的議價契約,買方需依個 別標的特性與券商議價產出合約,而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券, 因此擁有更好的流動性、透明度較高,買賣價差也較小,所以用其來進行一籃子標的資 產的信用風險避險時,較分別購買各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便宜。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的編制方式是指數公司將參與該指數的交易商中流動性最佳的一籃子 公司的 CDS 合約以平均市價納入指數中,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信用 違約交換指數的買方(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由於每個指數選定組成 的合約之後,將維持固定不變,僅有發生違約的合約會被剔除,使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規避信用風險並沒有辦法達到針對主動式基金投資組合中特定債券信用風險的效果,但 仍可以有效地規避因為總體經濟環境變化使債券違約率預期上升而使某類債券利差上升 的系統性風險事件。 舉例來說,當本基金遇澳洲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是投資組合中各別澳洲 公司債遭逢調降信評可能時,除了以降低投資部位因應之外,因基金仍有持債最低為 60%的限制,因此可透過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的方式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買賣信 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投資組合的信用風險一般,因此當投資人賣出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等同把指數成分債券的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反之,若投資人 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那麼就要承擔該指數成分債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權利金(Premium) 每年按季支付 XX 基點 CDS 買方 CDS 賣方 CDS 買方 CDS 賣方 支付債券剩餘價 值與面額差額 12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即 iTraxx 與 CDX。iTraxx 系列涵蓋 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指數系列則主要涵蓋北美及新興市場,旗下 又分為高收益、投資級與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兩個系列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投資釋例 美銀美林 澳洲公司 債指數信 用利差 (Govt Spread)走 勢 同期間 iTraxx Australia 06/21 到期 澳洲債券 信用違約 交換指數 信用利差 走勢 說明 由上圖可見,澳洲公司債指數信用利差走勢與 iTraxx Australia 06/21 澳洲債券信用違 約交換指數信用利差走勢有高度的相關性,因此當澳洲公司債信用利差上升時,對應 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信用利差也同步上升,反映澳洲公司債信用風險上升價格下降, 對應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信用風險也上升、價格也下降,反之亦然。 因此,若本基金預期澳洲公司債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帶動利差大幅上升、價格大幅 下降時,將可透過賣出 iTraxx Australia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達到規避澳洲公司債系統 性風險的效果,若事件真的發生,本基金將由賣出 iTraxx Australia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獲得對應的獲利,補回澳洲公司債出現系統性風險,價格大幅下降的損失。 資料來源:Bloomberg,資料期間為 2016/03/19 至 2019/01/18。 3.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移轉其風險給賣方,但亦須承擔 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 Party Risk),以及此類合約在極端狀況下 無法即時沖銷(Unwind)衍生的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與 流動性風險須有對應的控管程序。本基金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如下: 13 (1)交易對手篩選措施: 交易對手篩選:經理公司及提供基金下單交易服務之集團企業 abrdn SG 依安本集團規 定嚴格控管交易對手,從事衍生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 及 abrdn SG 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 者,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 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或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含)以上,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者;或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含)以上者。 另所有交易對手均須經過安本集團投資風險管理部門核准,在已核准之交易對手名單上, 始得進行交易。 (2)交易對手風險控管措施: 經理公司及提供基金下單交易服務之集團企業 abrdn SG 將仔細審核契約及確認內容, 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無法履約的契約與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 致的處理方式,以控管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由於一部分的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為降低交易對 手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 規範的 ISDA 契約,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 況,亦可藉由 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同時經理公司與 abrdn SG 在議定 ISDA 契約時亦會在信用支持附件(CSA, Credit Support Annex)中約定交易相關之保護以及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 情況,可援引 ISDA 契約與附件的條款進行相關法律追償程序。 此外,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對手的風險,除其信用評級需符合法 規與集團規範外,經理公司與 abrdn SG 亦會就合格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額度上限,以利 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對於這些交易對手, 經理公司與 abrdn SG 亦會定期檢視其信用風險或視市場變化狀況,進行交易額度調整。 (3)流動性風險控管措施: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早期之交易型態,由於缺乏標準化之交易規格以及類似交易所集中 交易之機制,因此該類商品之交易多僅為交易之雙方透過雙邊交易(OTC, Over The Counter)合約之訂定來進行,當市場發生極端情境,很可能無法即時沖銷(Unwind)調整 部位,進而使損失擴大,對投資組合產生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因此,經理公司及提供基金下單交易服務之集團企業 abrdn SG 將優先選擇交易所結算 之信用違約交換(CDS)或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做為避險之工具,由於目前已有 越來越多種類的信用違約交換(CDS)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之交易可經由交易 所提供交易結算之服務。 相較於個別雙邊議價交易的方式,由交易所結算交割之信用違約交換及信用違約交換指 數能提供較完善且一致之結算交割與保證金管理規範,更有交易合約履行之保障,可大 幅降低該等交易之交易對手違約之風險。 14 同時為維持投資組合良好流動性,基金所從事之信用違約交換(CDS)與信用違約交換指 數(CDS Index)交易部位在過去三十天平均持有比重,以不超過基金總資產 30%為限。 (4)停損機制: 基金所從事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交易,若該筆交易損失達 30%,則會列入 停損觀察,由國外顧問團隊及基金經理人檢視,判斷是否持續持有,或停損該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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