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為投資全球市場之多重資產型基金,藉由股票、債券以及基金受益憑證(包括 ETF)等多樣化資產動態 配置,掌握科技產業脈動,佈局全球產業鏈。 2. 本基金雖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遇相關投資 風險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3. 本基金適合尋求全球市場多重資產之潛在投資回報的投資人,投資人仍需注意投資本基金相關風險,斟酌 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1) 多元資產配置,彈性資產調整 a. 以股票為主,債券為輔,在享有科技公司高成長的同時,搭配債券配置降低波動度,兼顧長期資本 利得增長與穩定收益。 b. 因應市場景氣循環及全球趨勢變化調整各類資產配置(包括股票、債券、基金/ETF 等),有效控管及 分散風險。 (2) 掌握科技產業脈動,佈局全球產業鏈 a. 立足臺灣科技產業鏈的關鍵地位及研究優勢,藉以發掘全球科技產業趨勢及投資機會。 b. 以紮實基本面分析、公司拜訪,貫徹「由下而上」的投資策略;精選個股,掌握高科技產業與公司 成長之爆發力。 (3) 價值與成長並重,避免泡沫化危機 a. 投資於體質良好之科技產業個股,獲取長期增值的利益。 b. 價值與成長性並重,追求合理風險下的最大報酬。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 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參與憑證)、 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 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國家或地區之有價 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係指: (1) 股票或債券:該等有價證券所屬產業被歸類為科技或通訊產業等。惟如該債券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 債券保證人發行者,得以該母公司之產業分類標準為認定。(以上產業類別係參考彭博資訊系統之 Bloomberg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BICS)、或MSCI 所制定之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分類標準為認定。) (2)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名稱含有「科技」或以「科技」為投資主題(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以上) 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2.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 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3.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三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 時,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前述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 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經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非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屬非投 資等級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野村投信 | 野村全球科技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 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 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 1.款投資比 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 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 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4)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 1.款之比例限制。 6.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 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 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7.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8. 經理公司依前款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 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 割。 10.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 型基金)、利率及指數(股價指數和債券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另經理公司 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1.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 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