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 | 成立日期 | 限法人? | 配息方式 | 基金規模 | 計價幣別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漲跌福 | 年初至今績效 | 1年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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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A | 2021/12/06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5.16億 | 台幣 | 13.3756 | +0.05 | +0.34% | +18.77% | +20.77% | 看詳情 |
臺幣NB | 2021/12/0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4.86億 | 台幣 | 11.7686 | +0.04 | +0.34% | +18.11% | +20.18% | 看詳情 |
美元NB | 2021/12/0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1,125萬 | 美元 | 9.8820 | +0.02 | +0.18% | +11.54% | +16.61% | 看詳情 |
美元A | 2021/12/06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1,090萬 | 美元 | 11.4032 | +0.02 | +0.18% | +12.16% | +17.25% | 本頁基金 |
美元B | 2021/12/0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833萬 | 美元 | 9.8726 | +0.02 | +0.18% | +11.56% | +16.64% | 看詳情 |
臺幣B | 2021/12/0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2.05億 | 台幣 | 11.7507 | +0.04 | +0.34% | +18.18% | +20.13% | 看詳情 |
所有級別累計 | 台幣21.83億 |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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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 +0.12% | -0.27% | 397/970 | 59% |
3個月 | +2.27% | +2.57% | 332/970 | 66% |
6個月 | +5.00% | +6.66% | 322/970 | 67% |
1年 | +17.25% | +20.29% | 243/970 | 75% |
3年 | +14.04% | +14.14% | 102/970 | 89% |
5年 | -- | +52.31% | -- | -- |
10年 | -- | +111.36% | -- | -- |
15年 | -- | +275.77%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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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 +12.16% | +14.32% | 289/970 | 70% |
2023年 | +21.51% | +18.27% | 42/970 | 96% |
2022年 | -16.49% | -16.23% | 432/970 | 55% |
2021年 | -- | +15.41% | -- | -- |
2020年 | -- | +12.81% | -- | -- |
2019年 | -- | +22.61% | -- | -- |
2018年 | -- | -7.87% | -- | -- |
2017年 | -- | +20.04% | -- | -- |
2016年 | -- | +7.77% | -- | -- |
2015年 | -- | -1.08% | -- | -- |
2014年 | -- | +6.01% | -- | -- |
2013年 | -- | +22.42% | -- | -- |
2012年 | -- | +15.03% | -- | -- |
2011年 | -- | -1.74% | -- | -- |
2010年 | -- | +16.74% | -- | -- |
2009年 | -- | +25.79%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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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3.9億 | 143/970 | 85% | -2.0億 | 235/970 | 76% | +1.9億 | 149/970 | 85%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5.3億 | 222/970 | 77% | -4.5億 | 319/970 | 67% | +8200.0萬 | 204/970 | 79%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11.2億 | 276/970 | 72% | -10.1億 | 334/970 | 66% | +1.1億 | 245/970 | 75%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22.9億 | 271/970 | 72% | -25.7億 | 263/970 | 73% | -2.8億 | 639/970 | 34%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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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8.88% | 7.44% |
3年 | 12.45% | 14.17% |
5年 | -- | 15.92% |
10年 | -- | 13.00% |
15年 | -- | 13.39%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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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haresiBoxx$投資級公司債ETF | 6.24% |
景順QQQ信託系列1 | 5.62% |
輝達 | 4.22% |
VanEck半導體ETF | 3.49% |
OTEXCN 4.125 02/15/30 144A | 2.97% |
蘋果公司 | 2.94% |
領航短期債券ETF | 2.86% |
思柏達科技指數基金 | 2.85% |
微軟 | 2.72% |
SPDR標普500 ETF信託基金 | 2.72% |
iShares安碩羅素200大成長股ETF | 2.57% |
UBER 4.5 08/15/29 REGS | 2.43%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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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2.03% | 2.02% | 0.16% |
經理費率(每年) | 1.7 | ||
保管費率(每年) | 0.26 | ||
同類基金平均 | 1.66% | 1.62% | 1.62% |
同類基金最高 | 3.22% | 3.84% | 3.20% |
同類基金最低 | 0.10% | 0.15% | 0.07%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中國信託科技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A
- ISIN CodeTW000T2693D1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21/12/06
- 基金類型其他
- 基金組別全球股債平衡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1,090萬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21.83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楊士醇
- 管理公司A0026-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冰島、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印尼、菲律賓、泰國、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中國、香港、澳門、韓國、日本、哈薩克、土耳其、印度、波多黎各、開曼群島、百慕達、澤西島、薩伊、南非,巴西、墨西哥、以色列、智利、巴拿馬、查德、剛果、沙烏地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杜拜等。
投資標的
(一)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公司債。(二)外國有價證券: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以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2.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
投資特色
1.掌握主流科技趨勢,最大化成長機會:本基金主要投資具「科技趨勢」概念之有 價證券,網羅目前主流科技趨勢相關之產業及概念個股,亦包括未來因科技創新 有交互應用所產生的新興行業,提供投資人最大化資產成長機會之投資管道。 2.多重資產靈活調整,順全球景氣而為:本基金除了股票及債券外,也將配置在基 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等資產類別;並根據全球景氣變化 彈性調整不同資產投資比重,不拘泥於固定資產配置比例,善用景氣循環所帶來 的資產報酬。 3.結合海外投資團隊,共享資源與經驗:與海外領先資產管理公司結盟,借重其在 全球範圍內之經驗專長及研究能量,針對本基金投資主題提供最新投資建議與產 業發展脈動,建構具有獲利成長與前瞻性的投資組合,進一步提升基金操作績效。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 券為主。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且投資於前開 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原則上,本 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投資於「科技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即 中華民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 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冰島、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瑞士、英國、印尼、菲律賓、泰國、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中國、香港、澳 門、韓國、日本、哈薩克、土耳其、印度、波多黎各、開曼群島、百慕達、澤西 島、薩伊、南非,巴西、墨西哥、以色列、智利、巴拿馬、查德、剛果、沙烏地 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杜拜等)。 (2)前述「科技趨勢」概念係指與下列主題相關之有價證券: A.新世代通訊、人工智慧、雲端運算、電動車、新能源、物聯網、數位化、衛星 通訊及應用或未來新興科技創新主題相關行業;運用網際網路、雲端運算、大數 據、行動通訊、社群聯結等技術、設備、平台和媒體提供服務與連結,包括智慧 投資領域、智慧穿戴裝置、智慧城市、智慧醫療、訂閱經濟、深度學習、機器學 習、證據推理、圖像辨識、工業自動化、虛擬實境、機器人、自然語言理解、3D 技術、預測分析、智慧安全防衛、虛擬助理、車聯網、自駕技術、新能源車、半 導體與其他相關軟硬體與服務等。另包括未來因科技創新有交互應用之行業與各 4 種行業交互應用所產生的新興行業。 B.按資產類別區分說明如下: (A)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所列全 球行業分類標準(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其經濟部門 (Economic Sector)當中的資訊科技、工業、能源、金融、原材料、公用事業、房地 產、通訊服務、可選消費、必需消費、醫療保健且符合上述科技趨勢概念之股票。 (B)債券: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 所列彭博行業分類系統(Bloomberg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BICS)當中的科技、通訊、工業、金融、能源、原物 料、公用事業、可選消費、必需消費、醫療保健等行業且符合上述科技趨勢概念 之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債券。惟如該債券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債券保證人發 行者,得以該母公司之彭博行業分類標準(BICS)為認定。 (C)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符合上述科技趨勢概念之不動產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 (D)基金受益憑證資產包括:以前述(A)~(C)之股票、債券或 REITs 為主要投資標的 或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 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交易之封閉式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 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者,從其規定: A.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B.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本基金 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如嗣後經信用評等 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 則不列入前述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比例之計算。 C.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4)所稱「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第 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 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除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及本目 A 至 C 所稱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如下: 5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註)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達上列金管會規定者,該 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包括信用評 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從其規定。 (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 月,或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 形之一: A.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 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實施外匯管制 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B.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 數)。 C.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之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 積跌幅達百分之八(含)以上者。 (6)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1)款之 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 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6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 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利率或指 數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 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從事前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有關規定修 正者,從其規定。 7.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 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 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