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控管違約風險:本基金以全球新興市場發行之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為主 要投資標的,透過景順固定收益團隊獨有之債券篩選機制以尋找風險報 酬最具投資吸引力的標的進行投資,因此應可達致降低違約風險的效果 (2) 控款匯率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在美元計價債券,不但可參與新興市場發 展契機,亦可降低新興市場貨幣波動之風險。 (3) 控管利率風險: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對利率 敏感度相對公債為低;本基金投資策略為持有債券至到期,在無違約的情 況,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靠近預定到期年限,基金投資組合對利率 波動的敏感性將逐年降低,可降低利率上揚對債券價格的衝擊;本基金投資 策略主要為持有債券至到期,惟經由經理人專業之判斷後,在符合投資人 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或有可能視市場投資機會及債信變化主動進行調整以 增進收益。 (4) 資金運用彈性高:本基金設有第四年定期買回機制,透過配置不同天期的 債券分散到期風險,同時也滿足投資人不同的理財需求。 (5) 幣別選擇多:本基金提供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南非幣等幣別供 投資人靈活選擇與運用。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 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 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或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 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可 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 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所 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二】。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 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 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 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於本基金 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 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 其相關規定;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2)目所述新興市場 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四十;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 在此限。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 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4)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 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4)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5) 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6) 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 (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2、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降低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 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 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 虞等情形;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國家或地 區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 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4)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A.單日指數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含); B.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C.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3、 俟前款第(2)目至第(4)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 即調整,以符合本項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4、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 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 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 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5、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 自債券、利率、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 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 定。 (2)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購 買信用違約交換 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從其規定: A. 經理公司從事前款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除交易對手不得 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 算機構方式為之者,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 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a)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b) 經 Moody Investor Services,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c) 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 B.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詳公開說明書之說明。(請參閱壹、一、(十)、4、衍生自信用相關金 融商品之介紹及控管措施說明)。 6、 匯率避險操作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 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 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 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