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主要投資區域涵蓋亞太地區之股票市場,主要投 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故風險報酬 等級為RR4*。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15頁至第19頁。 2.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亞太國家及地區,採取彈性調整股票及債券配置。 (2) 掌握亞太多元資產的最適合之投資契機,以期望達到創造收益及長期資本增長的雙重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遇上述風險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 動。 (3) 本基金適合較積極且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投資人仍需注意本基金上述風險,斟酌個人之風 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依照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編製,該分類標準係計 算過去 5 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 RR1-RR5 五級,數字越 大代表風險越高。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投資 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不宜作為投 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 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e 值等)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 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投資特色
(1) 以多元資產配置方式參與亞太區域成長契機:以投資亞太地區股、債市為主,透過各類型資 產的不同相關性,以多元資產配置方式掌握亞太地區最適合之投資契機,以期望達到創造收 益及長期資本增長的雙重目標。 (2) 多元收益導向:除透過投資於多元資產類別,獲取股息及債息外,並彈性利用選擇權投資策 略,擴大各類型收益來源,達到多元收益的目標。 (3) 彈性調整資產配置:靈活掌握市場景氣循環及趨勢變化所帶來的獲利空間,同時因應亞太各 國經濟與利率週期變化,有效控管及分散風險。另一方面藉由靈活資產配置嚴控下跌風險, 以求達成收益與資本增長兼備的長期投資目標。(4) 避險策略:除了資產類別的彈性調整之外,本基金也將運用投資團隊的研究資源與計量團隊 的模組,必要時將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調整整體投資部位的淨曝險部位,以達到降低風險及 長期資本增長的目標。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 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含其 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 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 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所謂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包括: (1) 於亞太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亞太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 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 型 ETF),或由亞太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以外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店 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2) 由亞太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於亞太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金融債 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REATs)、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亞太國家或地區。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或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而依彭 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基金之主要投資國家(FUND_GEO_FOCUS)為亞太區域、亞太 國家或地區者。 (4) 該有價證券之計價幣別屬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當地貨幣者。 (5) 本基金可投資之「亞太國家或地區」為中華民國、南韓、香港、澳門、蒙古、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印度、印尼、巴基斯坦、菲律賓、泰 國、越南、卡達、黎巴嫩、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約旦、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巴林 及馬爾地夫等國家及地區。 3.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 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4.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 債券不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 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 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 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5.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6.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 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7.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1.款之比例限制。 8.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 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 交割。 10.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 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 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11.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辦理交割。12.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存託憑證或指 數股票型基金)、利率及指數(股價指數和債券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 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3.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 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