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 | 成立日期 | 限法人? | 配息方式 | 基金規模 | 計價幣別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漲跌福 | 年初至今績效 | 1年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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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累積)美元 | 2016/10/18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2,655萬 | 美元 | 10.9201 | -0.00 | -0.03% | +0.67% | +5.17% | 看詳情 |
A累積)新臺幣 | 2016/10/18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7.42億 | 台幣 | 11.2722 | +0.02 | +0.14% | +7.17% | +8.41% | 看詳情 |
B配息)新臺幣 | 2016/10/18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6.97億 | 台幣 | 8.8783 | +0.01 | +0.14% | +6.56% | +7.82% | 看詳情 |
A累積)人民幣 | 2016/10/18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4,168萬 | 人民幣 | 11.2033 | -0.01 | -0.05% | +2.72% | +6.62% | 看詳情 |
B配息)美元 | 2016/10/18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160萬 | 美元 | 8.6303 | -0.00 | -0.03% | -0.05% | +4.44% | 看詳情 |
B配息)人民幣 | 2016/10/18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691萬 | 人民幣 | 9.8091 | -0.00 | -0.05% | +2.15% | +5.97% | 看詳情 |
R類型)新台幣 | 2016/10/18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25.95萬 | 台幣 | 11.3006 | +0.02 | +0.14% | +7.34% | +8.61% | 本頁基金 |
所有級別累計 | 台幣25.58億 |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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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 +0.99% | -0.30% | 15/431 | 97% |
3個月 | -0.17% | -0.90% | 166/431 | 61% |
6個月 | +3.68% | +3.51% | 102/431 | 76% |
1年 | +8.61% | +5.94% | 96/431 | 78% |
3年 | -- | -4.58% | -- | -- |
5年 | -- | -1.38% | -- | --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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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 +7.34% | +1.71% | 10/431 | 98% |
2023年 | -- | +7.18% | -- | -- |
2022年 | -- | -12.88% | -- | -- |
2021年 | -- | -2.10% | -- | -- |
2020年 | -- | +6.22% | -- | -- |
2019年 | -- | +8.37% | -- | --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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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2.0億 | 178/431 | 59% | -4600.0萬 | 297/431 | 31% | +1.5億 | 125/431 | 71%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12.5億 | 157/431 | 64% | -3.8億 | 183/431 | 58% | +8.7億 | 112/431 | 74%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17.3億 | 157/431 | 64% | -5.3億 | 238/431 | 45% | +12.0億 | 111/431 | 74%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23.7億 | 189/431 | 56% | -6.7億 | 303/431 | 30% | +17.0億 | 150/431 | 65%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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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5.40% | 5.53% |
3年 | -- | 7.27% |
5年 | -- | 6.00%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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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 5 1/4 03/15/34 | 0.91% |
NFLX 4.9 08/15/34 | 0.82% |
LLY 5.05 08/14/54 | 0.77% |
CAT 4 3/8 08/16/29 | 0.74% |
GEHC 4.8 08/14/29 | 0.74% |
WMB 4.8 11/15/29 | 0.74% |
APD 4.6 02/08/29 | 0.72% |
AMT 5 1/4 07/15/28 | 0.72% |
LLY 4.6 08/14/34 | 0.71% |
KR 4.65 09/15/29 | 0.68% |
NXPI 5 01/15/33 | 0.68% |
NEE 5.6 06/15/54 | 0.65%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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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1.19% | 1.25% | 1.26% | 1.24% | 1.23% | 1.21% | 1.19% | 0.24% |
經理費率(每年) | 0.75%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6% | |||||||
同類基金平均 | 1.34% | 1.38% | 1.33% | 1.24% | 1.26% | 1.25% | 1.14% | 1.06% |
同類基金最高 | 2.74% | 2.71% | 2.70% | 2.86% | 2.88% | 2.84% | 1.46% | 1.46%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5% | 0.05% | 0.06% | 0.06% | 0.06% | 0.20% | 0.20%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新光全球債券基金(R類型)新台幣
- ISIN CodeTW000T1434G4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6/10/18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全球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25.95萬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25.58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李淑蓉
- 管理公司A0014-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
投資標的
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債券型及貨幣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債券指數ETF.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定位為跨國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基金,以全球債券為投資主 軸,透過研究各產業的發展及各種債券信用市場狀況,再篩選及調整最 佳配置,建立兼顧收益及風險的投資組合。 2. 本基金適合風險承受度極低,期望避免投資資本之損失之投資人。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以全球債券為投資主軸,透過研究各產業的發展及各種債券信用市場 狀況,再篩選及調整最佳配置,建立兼顧收益及風險的投資組合。 (2) 提供多幣別與配息類型選擇:提供台幣、美元及人民幣等計價幣別選擇,且 每種幣別亦會提供累積與配息類型滿足投資人不同之資產配置選擇。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前述(八)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含);且投資於前述(八)、2.、(2)之所列標的總額不得低於(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或在特殊情形發生時,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3.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如因相關法令或規 定修正者,則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1)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以下簡稱 Rule 144A 債券)不受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 證券之限制。但該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 權。 (3)投資於上述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4)本基金所稱「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時,從其規定;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非投資等級債券: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後述(4)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第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後述(4)所列信用評等 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後述(4)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後述(4)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後述(4)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5)前述之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改者,從其規定: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p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4.本基金投資於「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 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 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 Bond)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不含),該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承上述所稱「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下: A. 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 級(含)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2 級(含)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 BB 級(含)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 級(含)以上。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B(tw)級(含)以上。 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之介紹及釋例說明 (1) 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之介紹 A. 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的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 所發行的債券屬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之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 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不需要透過公眾資金來承擔損失即可進行重整 或債務清償,讓機構本身具有充分的損失吸收能力,因此,當重大營 運或破產危機出現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 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債券持有人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 等變動。所以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可以視為單純以投資為目的的金融 商品,也有可能被金融機構用作吸收損失的工具之一。 B. 近年來各國金融機構因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要求,發行具損失吸收能 力之債券,說明如下: a. 損失吸收: TLAC 具有的「軟觸發」特性,可以用來為銀行提供紓困,例如減記 債券的本金。這種「軟觸發」通常在監管機構認為該銀行出現重大 營運困難,無法藉由自身資本維持運作,導致破產危機時觸發。 b. 債息付款: TLAC 債息付款不可延期。TLAC 債券 債券到期日 至少 5 年或永續 第一次可買回日期 至少 5 年後 償債順位 優先無擔保或更低 債息支付 不可延期 債息遞增 不允許 損失吸收特性 軟觸發 損失吸收機制 股權轉換;或減記本金; 或暫时性減記本金 資本種類 通常為 Tier-2(T2) 資本規範範圍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簡稱 G-SIBs)C. TLAC 債券認定基準: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及其子公司發行 之債務工具且非屬合格法定資本工具者,即認定為 TLAC 債務工具: a. 公開說明書載明為 TLAC 債務工具; b. G-SIBs 官網(含第三支柱揭露等)明確公布其所認列為 TLAC 債務 工具之範圍或定義; c. 發行方表明該債務工具屬其所認列之 TLAC 債務工具; d. 於 Prospectus、公開說明書或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報告中載明為具 有吸收損失能力(Bail in)且受償順位為主順位,或具有吸收損失 能力(Bail in)且非屬合格法定資本工具之次順位債券。 實例: 以日本三菱 UFJ 金融集團公司發行之 US606822BK96 債券為例,其於公 開說明書載明此券符合 TLAC 債務工具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故認定之。公開說明書與彭博資訊說明截錄如下: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之釋例 承上述之說明, TLAC 主要係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以下簡稱 G-SIBs)在進入債務重整程 序時,能夠透過減記或轉股方式吸收銀行損失的各類資本或債務工具。 在 2008-2009 年,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生了「大到不能倒」的情況, 產生了讓正在接受重整援助的銀行,拿政府向納稅義務人所課徵的稅 收,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債息,為了因應這種並不符合公平原則的狀況, 因此,催生了所謂的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債券,TLAC 是可以為 銀行提供“紓困”的債券。銀行業監管機構提出了具損失吸收能力 (TLAC)的概念,這種債券可以在銀行瀕臨倒閉時為其提供「紓困」。 「紓困」本質上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債務註銷或債轉股,目的是緩衝銀行 的資本比率,以補足 A 銀行資本不足的部分,以避免使用公眾資金承擔 損失,以及避免由恐慌造成金融危機。4.前述 2.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外國或國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動、 戰爭、石油危機、外匯管制或恐怖攻擊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 情事,有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2)五年期美債殖利率單日上漲 20bps,或連續五個美國公債市場交易日累 積上漲 50bps 者。 (3)美元兌換新臺幣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營業日匯率累積跌 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5.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 述 2.所列之比例限制。 6.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 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7.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8.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 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 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 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9.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或金 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辦理交割。 10.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 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 11.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 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匯率、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 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前述所稱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Hedge)係 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 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