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鎖定亞太資產增值潛力亞太區域多為開發中新興國家,新興亞洲受惠於人口結構年輕化及民間消費 比重高,儲蓄率相較於成熟國家高,持續支撐消費需求的成長,加上外人直 接投資持續投入當地的基礎建設,帶動亞洲經濟持續成長的引擎。 此外,隨著 TPP 跨區貿易合作、AEC 東協經濟共同體、RCEP 東南亞區域全面 經濟夥伴協定等多項區域整合實行,新興亞洲經濟成長率可望居世界之冠, 亞洲聯盟隱然成形,成為繼美國、歐盟之外的第三根經濟支柱。本基金將從 中挑選相關受惠之產業及企業,以參與亞洲升級新商機。 (2)股債雙收,兼顧穩健收益及資本利得 由於企業的盈餘成長、市場地位及競爭力將同步反應於相關之股票、債券的 價格及收益表現,本基金投資組合將同時具備股、債雙重資產,透過股票投 資分享優秀企業的盈餘成長,藉由債券投資獲取相對穩定的孳息收入。 經理團隊也將參考相關經濟數據趨勢,動態調整股債投資組合比重以降低波 動度,例如經濟過熱有反轉之虞時,增加債券投資比重,反之增加股票投資 比重,以期達到增加總報酬以及降低風險波動之目標。 (3)運用 Smart Beta 策略,風險控管再進化 本基金將運用 Smart Beta 策略優化投資組合。考量本基金投資範圍屬亞太 地區,亞太區域多數屬於開發中的新興國家,新興市場特性之一為具備高成 長乃至體現於高獲利的結構,獲利增長動能不虞匱乏,因此為控制風險與報 酬的平衡,本基金 Smart Beta 策略將以風險控管為主。 經理團隊將依據總體經濟數據的變動研判,於市場波動大幅加劇時,運用 Smart Beta 策略中的低波動股票投資策略以及控制下檔風險避險策略等採 取預先調整的投資策略,以期調控下檔風險。 (4)多幣別計價,滿足外幣資產配置需求 本基金收益來源包括債息、股息及資本利得,並提供新台幣、美金與人民幣 三種不同幣別計價級別,以滿足不同投資人需求。其中分配型受益憑證為每 月進行收益分配;投資人可依自身需求擇一投資,或分別配置不同比例之累 積型受益憑證與分配型受益憑證。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 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 憑證(含 NVDR)、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其他固 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於國內外 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 NVDR)及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且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含);投資於亞太地區 (含亞太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外 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 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各類資 產時,將依景氣循環(分為景氣復甦期、景氣擴張期、景氣趨緩期及景氣衰退 期四個階段)所處階段及當時投資環境進行配置,投資策略詳如本公開說明書 (十)1.所列之說明。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2.本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高收益債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達 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者,本基金得繼續持有之,惟不計 入前述 1.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若因前述信用評等等級調升或有關法令 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本基金將於 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 1.所訂高收益債券投 資比例之限制。 3.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 4.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者; (4)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5)本基金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之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 正常後三十個營業日止: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10%)以 上(含本數);或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20%)以上(含本數)。 5.俟前款(2)、(3)、(4)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 符合第 1.款之比例限制。 6.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債券、債券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 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亦得運用 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2)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目的,得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即信用違 約交換 CDS、CDX 及 iTraxx),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 定或修正者,從其規定: a.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CDX 及 iTraxx)僅得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b.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 為之者,該交易對手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 用評等等級: (b-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b-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b-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或 (b-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者;或 (b-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含)以上者。 (3)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遠 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 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 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 定。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介紹、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發展: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始自90年代初期的紐約,首先用來做債權證券化 (loan securitization)的輔助工具,隨即快速獨立發展,成為公司債及政府 公債避險的主要工具。但由於缺乏標準的法律文件規範,市場的發展一度趨 於遲緩。國際交換及衍生性商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在1991年發布標準化的確認書(confirmation),允許交易商使 用ISDA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從事信用交換交易,該標準化的確認書允 許當事人從事先定義的規範中,可以自行選定其交易條件。1999 年7月,協 會修正信用交換的文件,使交易條件更進一步標準化。越來越多標準化的交 易條件,使得法律的不確定大為減低,從而讓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得以 快速發展,因為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投資人另一種既可以去除或減輕信 用風險,又可繼續持有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的選擇。 (2)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型式: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為金融工具的一種,用來移轉放款(loan)或其他資產的 風險。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有許多不同的型式,內容可以依使用者的需要, 量身定做。例如,信用風險移轉的期間可以和標的資產的存續期間一致,也 可更短。可以移轉一部份或全部風險。標的資產通常為放款債權或公司債、 票據(note)等固定收益工具。惟移轉的僅限於信用風險,不及於其他如匯率 風險或利率風險。交易方式可以是店頭市場契約,或與票據連結。 最基本的架構有選擇權(option)、遠期契約(forwards)及交換契約(swap)。 目前在市場上較常見的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有信用違約交換、全部報酬交換、 信用交換選擇權及信用連結票據。交易方式通常是店頭市場(OTC)契約。 (3)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a.信用違約交換為最基本的信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單一券種信用違約交換 (Single name CDS)的目的在對因特定標的資產的債務人(Reference 9 Entity)違約(Credit event)所造成的信用損失提供信用保護,來移轉信用 風險。例如,尋求信用風險保護的當事人(信用保護買方),為避免標的資 產(例如放款)債務人違約,與信用保護提供人(信用保護賣方)約定,由買 方支付一定金額費用予賣方,在約定期間內,如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事件, 則由賣方補償買方就標的資產的損失。信用違約交換非常類似保證或擔保 信用狀,但是不被保險機構監管。信用保護的買方為受益人,賣方為保證 人。信用風險的買方即受益人通常按季支付費用予保證人,費用依標的資 產面額一定的基本點計算。信用風險的賣方即保證人,則同意在違約事件 發生時支付受益人按約定方式計算的金額。 b.所謂信用風險事件,最普遍的定義指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或破產。另外, 廢止營業、債務重大不利重組,交叉違約加速到期等等也可屬信用風險事 件。 c.違約事件發生後,賣方應支付金額為標的資產的原本(或名目)金額以及違 約發生後標的資產市價的差額,或一預定金額或標的資產的一定比例。另 外,賣方也可選擇支付標的資產原來價值全額,而要求交付標的資產。 下圖為信用違約交換交易的基本架構: d.投資釋例: 美國電信商AT&T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之利差與其價格走勢圖。 若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持有100萬美金的AT&T公司債,為減少公司債違約造 成無法還本所造成的損失,故與A券商(seller)承作100萬的CDS,成為CDS 交易中的受信用保護的買方(protection buyer)。 如下圖的報價,目前5年CDS 報價約為61.88bps,則表示本基金(buyer) 須付0.6188%的保險費給A券商(seller),每季付息一次,直至契約終止。 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則A券商(seller)必須償還100萬的本金予本基金 (buyer),本基金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protection buyer)則可獲得完全 的保護。 當AT&T發生違約時,若採現金結算,假設債券剩餘價值20%,則A券商需支 10 付80萬予本基金 (即1,000,000*(1-20%)=800,000)。 (4)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Indices and iTraxx Indices) 2001年,JPMorgan和Morgan Stanley就分别推出了JECI,HYDI和TRACERS指 數。於2003年,兩家公司決定合併兩套指數,並重新命名為Trac-X。同時, iBoxx推出了自己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在2004年,Trac-X和iBoxx合併, 並推出第一檔CDX 涵蓋北美的公司,iTraxx Index 則包含歐洲及亞洲國家 的公司。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是根據一籃子單一契約CDS的投資組合,以算術平均加權 方式(Equal Weight)編製成指數,並於每半年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 的指數序列(Series)。與其它指數不同的是,例如S&P 500,信用違約交換 指數有固定的組合和期限。當新的指數序列推出後,以往的指數序列會繼 續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期限滿為止。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即CDX。CDX指數系列 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例如:100檔高收益CDS組成的, CDX.NA.HY),而iTraxx系列則在前述地區以外的地區(例如:iTraxx Europe, 由125檔歐洲交易最活絡的投資等級組成的一籃子信用交換指數),兩者均 屬於Markit集團所擁有。 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據基金所需利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來減少或者增加針對 於某個特定的市場曝險部位。不僅可用來保護或避免因信用品質變化的風 險,還可以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來減少與跟蹤標的跟蹤誤差。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在随着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數額提高和市場透明度 的提升快速發展,為使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提供了更多的優势: a.流動性好: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比一籃子債權和單一契約CDS更容易成交, 11 而且交易的手續費用相對低。 b.市場普及率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各大銀行、券商、投資方和第三方都 有參與到這個市場。 c.標準化和透明度較高。 (5)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於本基金之運用 a.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用來保護或避免因信用品質變化的風險 本基金當遇高收益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是個別投資標的 遭逢大幅調降信評可能時,可透過相關指數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避險,以 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在弱市的情況下,市場波動率增大,流動性降低, 申購和贖回費差價上升,使用金融衍生品可以降低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損 失。 b.信用衍生金融商品可用來減低與跟蹤標跟蹤誤差 例如,基金如有現金部分未能及時投資或者用來防備基金的流動性,投資 管理部門可以使用金融衍生品來增加對高收益債券投資標的曝險部位,不 用犧牲基金的流動性。 (6)風險監控和管理 由於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為降低交易 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 易協會所規範的ISDA 契約,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律風險,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亦可藉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 追償程序。此外,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為降低來自交易對手的風險,除其 信用評級需符合法規規範外,投資研究團隊對於交易對手的選擇有嚴格的標 準,並定期檢視交易對手是否能夠持續的符合標準,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 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