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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永騰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類型(新臺幣)
7.387
台幣
-0.02 (-0.24%)
最新淨值(2024/11/19)
參考指標
摩根亞洲信貸指數非投資級別企業指數
參考ETF
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風險評等
RR4
基金類型
債券型
總覽淨值績效配息持倉申購贖回公告文件

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成立日期限法人?配息方式基金規模計價幣別最新淨值漲跌漲跌福年初至今績效1年績效
A類型(新臺幣)2016/04/25無限制不配息台幣2.02億台幣7.3870-0.02-0.24%+11.69%+13.10%本頁基金
B類型(新臺幣)2016/04/25無限制配息台幣4,308萬台幣4.3963-0.03-0.74%+11.14%+12.54%看詳情
A類型(美元)2016/04/25無限制不配息台幣103萬美元8.6837-0.01-0.17%+11.73%+12.65%看詳情
B類型(美元)2016/04/25無限制配息台幣98.18萬美元5.2321-0.04-0.67%+11.14%+12.04%看詳情
B類型(人民幣避險)2016/04/25無限制配息台幣105萬人民幣3.3748+0.01+0.30%-3.31%+4.20%看詳情
A類型(人民幣避險)2016/04/25無限制不配息台幣32.13萬人民幣5.5896+0.04+0.80%-4.29%+4.92%看詳情
所有級別累計台幣3.16億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參考指標:摩根亞洲信貸指數非投資級別企業指數
參考ETF: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原幣績效參考ETF績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1個月+1.05%-0.72%5/11596%
3個月+2.60%+0.86%38/11567%
6個月+4.63%+1.57%44/11562%
1年+13.10%+12.59%58/11550%
3年-23.19%--85/11526%
5年-30.55%--62/11546%
10年--------
15年--------

年度報酬率

參考指標:摩根亞洲信貸指數非投資級別企業指數
參考ETF: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原幣績效參考ETF績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今年以來+11.69%+10.07%52/11555%
2023年+7.47%-20.77%7/11594%
2022年-34.30%--106/1158%
2021年-12.66%--27/11577%
2020年+1.44%--54/11553%
2019年+6.53%--60/11548%
2018年-5.23%--39/11566%
2017年+0.91%--36/11569%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
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贖回金額 (台幣)淨申贖金額 (台幣)
月份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整檔基金總計同類排名贏過同類基金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1400.0萬63/11545%-400.0萬104/11510%+1000.0萬53/11554%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4500.0萬63/11545%-800.0萬115/115--+3700.0萬42/11563%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5513.0萬63/11545%-1249.6萬115/115--+4263.5萬46/11560%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9286.6萬92/11520%-2498.7萬115/115--+6787.9萬53/11554%

配息

這檔基金有配息嗎
年初至今尚無配息,2023年亦無配息記錄

歷史配息紀錄

無資料

風險波動

RR4 (中高風險),以追求資本利得為主要目標
與參考ETF的R2:0.0279
我們建議優先挑選「與參考指標R2較低」,且過去一段時間「績效表現優異」的基金。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參考ETF: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疫後升息(2022)
全球疫情(2020)
貿易戰(2018)
歐債危機(2011)
金融危機(2008)
本基金
最大跌幅-27.86%
(高點8.18 ➔ 低點5.90)
2022/04/06~2022/07/19
2022/04高點
2022/07低點
3個月下跌
2024/11
29個月反彈中,尚未回本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參考ETF: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標準差越大,表示股票價格波動越大
區間本基金參考ETF
1年3.31%6.60%
3年10.26%--
5年12.76%--
10年----
15年----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
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佔比
SIASP 3 3/8 01/19/29
6.01%
NSANY 4.81 09/17/30
5.95%
UPLLIN 4 5/8 06/16/30
5.33%
INDYIJ 8 3/4 05/07/29
5.22%
RAKUTN 9 3/4 04/15/29
4.55%
ADSEZ 3.1 02/02/31
4.43%
DIALIN 6.45 06/04/29
4.30%
MEDCIJ 6.95 11/12/28
4.18%
JPFAIJ 5 3/8 03/23/26
4.13%
IHFLIN 9.7 07/03/27
4.03%
SOFTBK 5 1/4 07/06/31
3.97%
CWAHK 4.85 05/18/26
3.95%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無資料
無資料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
本基金費用率1.91%1.95%1.92%1.88%1.87%1.87%1.88%1.29%
經理費率(每年)1.60%
保管費率(每年)0.26%
同類基金平均1.72%1.69%1.59%1.50%1.62%1.65%1.65%1.77%
同類基金最高2.40%3.12%1.92%1.88%1.96%1.96%1.96%1.96%
同類基金最低0.61%0.60%0.50%0.15%0.31%0.71%0.31%1.29%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3%
買回手續費
0%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
    聯邦永騰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類型(新臺幣)
  • ISIN Code
    TW000T3335A4
  • 境內境外
    境內
  • 成立日期
    2016/04/25
  • 基金類型
    債券型
  • 基金組別
    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高收益債)
  • 此級別基金規模
    台幣2.02億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
    台幣3.16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
    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
    台灣
  • 經理人
    余政民
  • 管理公司
    A0033-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參考指數
摩根亞洲信貸指數非投資級別企業指數
官方未提供、由 iFa.ai 根據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資料推估
參考ETF
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ETF (TAGD)
iFa.ai 根據參考指數選擇具代表性之ETF

投資地區

國內、外

投資標的

債券

投資特色

1. 著眼於新興亞洲經濟逐漸成長茁壯,布局中國、印度、印尼與亞洲邊境市場,掌握 一帶一路、政經改革及低油價等最新投資趨勢,新興亞洲國家將成為未來全球經濟 復甦過程中最大亮點。 2. 主要投資於新興亞洲國家的公司債及主權債,亞洲整體基本面表現優異,國家及企 業的財務體質健全,再加上國家經濟成長動能強勁,企業信評可望獲得調升,相關 債券投資價值倍增。 3. 面對美國逐步邁向利率政策正常化,亞洲多數國家貨幣政策仍處在降息階段,因此面 對升息議題,亞洲債市衝擊相對低。本基金主要布局於美元計價亞洲債券,並於適 當時機配置當地貨幣計價債券,看好未來新興亞洲國家債券增值的潛力。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境內之有價證券,包含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 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固定收益指數、貨幣指數或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以美國、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祕魯、俄羅斯、歐洲聯盟國家、英國、瑞 士、開曼群島、英屬澤西島、維京群島、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亞洲地區 (南韓、香港、澳門、中國、日本、新加坡、印度、菲律賓、泰國、印尼、馬 來西亞、越南、柬埔寨、緬甸、寮國、汶萊、蒙古、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孟 加拉、哈薩克、科威特、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澳洲、紐 西蘭)等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金融資產 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以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 (2)於國外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或經金管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 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 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前述外國有價證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 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台灣以及上述亞洲地區之國家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之非投資等級債券,或亞洲地區(含台灣)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 發行而於上述亞洲地區(含台灣)發行、註冊或交易之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合計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原則上,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 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 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且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 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 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等)者;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實施外 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貨幣 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幅達百分之十以 上者; (5) 美元兌換新臺幣單日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幅達百 分之十以上者。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未達下述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或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債券發生評等不一致者,若下述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非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屬非投資等級債券。政府公債本身未經信用評等者,以該國家之 信用評等等級為準;政府公債以外之外國債券未經信用評等者,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為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者,並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為準。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 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 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 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有 價證券、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 其修正後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如:信用違約交換 CDS 與 CDS index),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請詳參本基金 公開說明書。前述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 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aa3 級(含)以上者;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 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twBBB-級(含)以上者;短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為 BBB-(twn)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3.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信用違約交換(CDS),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為常見 的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 及違約風險保護賣方(protection seller);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 (如債券)希望將此違約風險轉嫁予賣方,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得違約 風險的保護,相對的,賣方雖固定獲得買方定期給付的收益外,亦同時負有 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時,將給付買方因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 實例說明:甲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期的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信用風險,與乙 承作一筆 5 年期的 CDS,名目本金 100 萬、甲每年支付 0.8%費用給乙,直 至契約終止。 依據契約內容,甲每年要支付 8,000 元給乙,若沒有發生違約事件,乙無需 支付任何費用給甲;反之,當公司債發生違約時,須先計算剩餘價值,假設 為 40%,若採現金結算,則乙就須賠付 60 萬元給甲【100 萬×(1-40%)】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為一信用衍生性商品,可用來進行標的 資產的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有別於信用違 約交換(CDS)之處在於,CDS 是針對各別發行機構的違約風險所設計的非制 式櫃台(OTC)交易契約,CDS index 則屬於指數型信用避險工具,是選取一 籃子發行機構的 CDS 為標的,進行指數的編制所衍生出來的信用風險指數, 同樣可以用來做為信用風險的避險工具,但是 CDS index 與 CDS 最大不同 點有三: 一、CDS Index 因為是標準化產品,因此流通性明顯優於 CDS。 二、CDS index 雖然也是 OTC 交易,但是透過 iTraxx 提供之參考報價平 台,使得市場價格透明度大幅提高,流動性也因此更為提升。 三、CDS index 經由 Markit 平台進行交易確認,並透過 MarkitSERV 進行 交割,因此可排除 CDS 在 OTC 可能面臨的違約交割的潛在風險。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即 CDX 及 iTraxx。 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如:100 檔非投資等級 CDSs 組成的,CDX.NA.HY),而 iTraxx 系列則在前述地區以外的地區 (如:iTraxx Europe,由 125 檔歐洲交易最活絡的投資等級組成的一籃子 信用交換指數),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指數係選取一籃子公司 的 CDS 編製而成,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 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因此,當投資人 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反之,若投 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 違約風險。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場的信用違 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次),主要是由避險的那一方(賣出信用指數者) 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那一方(買信用指數者)。 實例說明:一檔面額 100 元,09 月 20 日發行之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 數。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為 98.67 元, 投資者丙為避險需求,決定於 11 月 30 日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則 投資者丙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預先支付:10,000,000 *(100-98.67)/100 = $133,000 元 收到孳息:71/360*10,000,000 * 0.006 = $11,833.3 元 淨支付款:$133,000 - $11,833.3 = $121,166.67 元。 投資者丙於 03 月 13 日結束此避險部位,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97.44 元,因此,投資者丙可以收到$238,666.67 元。 10,000,000* ( 100-97.44 ) /100 – 104/360 * 10000000 * 0.006 = $238,666.67 元 若期間發生違約事件時,假設每一美元的回復率為 70%,意謂買保護(避 險)的投資者丙每一美元可以拿回 30 美分,如果此一信用指數合約是 1%均 等比重組合而成,那麼買保護(避險)的投資者丙可以收到$30,000 元。 10,000,000 *(1-70%)* 1% = $30,000 元 (七)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 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 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 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改者,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且投資於轉換公 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如因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 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 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 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 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不包含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 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 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 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 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 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 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 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 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 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 機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1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19.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 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0.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1.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 向型 ETF 、商品 ETF、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且投資於前述商品加計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2. 投資於任一國內及外國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之總數,不得超 過被投資國內及外國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總數之百分之 十。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國內及外國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 股份或單位信託之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國內及外國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單位信託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3. 投資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 法令辦理; 2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5.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 金。 (十) 第八項各款規定之比例、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 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 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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