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投資於亞洲地區及紐西蘭、澳洲、美國、英國、德國、盧森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 ETF 、商品ETF)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各國一般股票,投資標的以亞洲地區及紐西蘭、澳 洲、美國、英國、德國、盧森堡及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 蓋全球之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資因集中在亞洲地區企業,其個股本身波動較一般市場大, 故其投資風險較全球股票型基金稍大,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基金定位 屬於區域型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適合願意承受高風險、高波動以追求長期投資報酬累積 財富之投資人,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1) 以泛太平洋區塊的長期成長趨勢為基礎,將本基金投資於亞洲重要新興國家與亞洲 已開發國家或地區之上市上櫃股票,完全掌握亞洲的未來成長。 2) 兼採高成長及價值發現策略,並以多國多幣別投資降低單一市場、單一貨幣或單一 產業的風險。因此,本基金進可攻退可守,可提供追求長期成長投資人絕佳的投資 管道。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反 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 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 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i) 投資於亞洲地區(含日本、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 賓、泰國、印尼、印度、越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及紐西蘭、澳洲、美國、 英國、德國、盧森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 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 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ii)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含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金 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前述「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如下,如因有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DBRS Ltd.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Fitch, Inc.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Morningstar,Inc BBBiii)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之總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亞洲地區(含亞洲地區企業所 發行,而於紐西蘭、澳洲、美國、英國、德國、盧森堡等國交易)之股票及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 3)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 3 頁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 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 時: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本數)。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 能源危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e)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5) 俟前述 4)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 3)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 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 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 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需符合金管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 管會之相關規定。 (4)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其避險方法如下: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為避險 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 幣間匯率避險(Proxy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 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 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包含持有現金部分),於從事換匯、遠 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 與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