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大陸地區、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度、南非、巴西、以色列、土耳其、墨西哥、波蘭、摩洛哥、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秘魯、捷克、埃及、俄羅斯、匈牙利、約旦、巴基斯坦、委內瑞拉、香港、美國、英國、盧森堡及於美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國家或英國富時指數集團(FTSE Group)之國家分類等級為先進新興市場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經金管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一般上市、上櫃股票,相較於一般投 資標的涵蓋全球之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資因集中在特定區域,故其投資風險較全球 股票型基金稍大,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基金定位屬於區域型之開 放式股票型基金,適合願意承受高風險、高波動以追求長期投資報酬累積財富之投資 人,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1) 聚焦全球新興市場 本基金佈局新興亞洲、拉丁美洲、新興歐洲及中東非洲等區域之新興市場 國家(佔本基金資產六成以上),聚焦具有最佳投資理念的個股,讓投資 人直接參與全球新興市場中快速成長企業之投資優勢。 (a) 龐大人口及人民所得的大幅上升,內需市場穩定復甦成長,並已逐漸 轉型為世界市場。 (b) 新興市場國家工業生產強勁成長,帶動經濟回溫。 (c) 依據 Global Insight 表示新興市場國家 2009 年對經濟貢獻度已達 53.1%,與已開發國家相當;新興市場國家經濟實力未來將取代已開 發國家。 (d) 依據 Bloomberg 資料,新興市場國家財政赤字、負債佔 GDP 比重皆 較已開發國家佳。 2) 靈活彈性的資產配置 因應全球新興市場波動性及市場輪動快速的特性,本基金採取靈活彈性的 方式配置國家及類股比重,容許與新興市場指數之國家及類股權重加減 10%的差異區間,以反映對個別市場及類股的基本面以及相對整體新興市 場的看法,同時亦能在市場下跌過程中增加現金持有部位。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 憑證(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含 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 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i) 大陸地區、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度、 南非、巴西、以色列、土耳其、墨西哥、波蘭、摩洛哥、阿根廷、 智利、哥倫比亞、秘魯、捷克、埃及、俄羅斯、匈牙利、約旦、巴 基斯坦、委內瑞拉、香港、美國、英國、盧森堡以及於美國摩根士 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MSCI) 所 編 製 全 球 新 興 市 場 指 數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國家或英國富時指數集團(FTSE Group)之國家分類等級為先進新興市場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之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 3 頁 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 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 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前述最 新 之 摩 根 士 丹 利 所 編 製 全 球 新 興 市 場 指 數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國家或富時指數集團(FTSE Group)之國家分類 等級中先進新興市場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詳載於公開說明書中,並 配合公開說明書進行例行性更新。 ii) 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如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DBRS Ltd.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Fitch, Inc.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Morningstar,Inc BBB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 i)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大陸地區、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 律賓、泰國、越南、印度、南非、巴西、以色列、土耳其、墨西哥、 波蘭、摩洛哥、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秘魯、捷克、埃及、俄 羅斯、匈牙利、約旦、巴基斯坦、委內瑞拉及於摩根士丹利所編製 全球新興市場指數(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國家或富 時指數集團(FTSE Group)之國家分類等級中先進新興市場國家與新 興市場國家以及前述國家之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美國、英國及盧 森堡等國家或地區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ii)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 4) 有關季平均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於每季終了之日,依該季每一營業日持有 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額占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除以該 季之營業日總天數所得比例。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 4 頁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 3)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達本基金 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含本數)。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 變、戰爭、能源危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造成該國或地區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改變、不可抗力之情事。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e)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6) 俟前述 5)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 符合前述 3) 所列 i)之比例限制;俟前述 5)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次季,經 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 3)所列 ii)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 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 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