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地區
香港、大陸地區、東協國家(含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越南、汶萊、緬甸、柬埔寨、寮國)、印度、美國、英國、中華民國等國
投資標的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香港、大陸地區、東協國家(含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越南、汶萊、緬甸、柬埔寨、寮國)及印度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由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經金管會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及東協國家經濟發展趨勢之股票,而此類新興市場股票之風險波動度 相對較高。 2.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波動與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特色
本基金觀察中國、東協國家及印度等國家股市長期成長契機,以完整的由下到上 (Bottom-UP)分析方式,選出在各個景氣位置中最具競爭優勢的公司,參與中國、東協及 印度等國家市場長期資本獲利機會。 1. 本基金以中國及東協國家的經濟發展趨勢為主要投資標的。由於人口眾多、內需市 場龐大、擁有豐富天然資源、中國及東協等國家經濟成長力道良好,且區域內貿易 日益頻繁,未來該中國及東協區域將成為全球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成長最快速、 區域內貿易頻繁的經濟區塊。如此重要投資市場,未來將擴張其影響力,絕對為不 可忽略的投資標的。另外,本基金亦可投資於印度因經濟成長而受惠的產業,提供 投資人更多元化之投資機會。 2. 當預期股市有長期上漲潛力時,本基金可採取a)中小型股票 b)集中選股策略 c)期貨 操作,以爭取更高投資報酬;當預期股市有修正壓力時,可運用a)佈局大型藍籌股、 5 b)防禦型持股以抗景氣循環、c)現金水位調整,以因應市場下跌風險,靈活調整,動 態精選中國、東協等優質個股。 3. 安聯資產管理擁有完整研究資源、嚴謹的個股分析流程以及堅強研究團隊,將根據 單一企業營收及獲利成長性、個股價值面分析本益比、現金流量以及整體投資組合 風險(值)等,篩選出最佳股票標的,讓投資人積極參與目前高度經濟成長國家的 未來前景。經過嚴謹研究,將透過靈活調整的策略以及各國市場及不同產業的配置 ,調整持股集中化或分散化程度,為投資人全面掌握上漲機會。 4. 安聯資產管理擁有全方位的研究資源,結合全球各地的股票基金經理人、產業基金 經理人、產業分析師、以及草根性研究團隊等,以完整的全球資源,精選優質投資 標的,發掘最大投資商機,積極掌握長期最大資本利得機會。 綜上,本基金將提供投資人參與中國、東協及印度等亞洲國家未來長期股票增值空 間及影響力,完整掌握各國市場及產業脈動。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 之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 2 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 託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 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 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香港、大陸地區、東協國家(含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越南、汶 萊、緬甸、柬埔寨、寮國)及印度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 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 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由前述國家 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 )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商 品ETF及槓桿型ETF)或存託憑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 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 券化商品); 註:惟目前汶萊、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尚無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列 入投資範圍係考量東協國家長期發展潛力及基金投資策略的長線規劃,未來實際投 資需視此四國何時成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及其市場未來發展成熟度而 定。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 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 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四)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二)所列國外地區,除印度以外 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3 (五)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 述(三)至(四)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本基金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 事者: (1)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 擊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重大法令政策變 更、不可抗力情事、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時;或 (2)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十五%(含本數)以上 或累計跌幅達十%(含本數)以上。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三十%(含本數)以 上或累計跌幅達二十%(含本數)以上。 (六)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三)及(四 )之比例限制。 (七)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 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 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八)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 (九)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 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 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 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 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