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本基金針對亞太地區各主要開發及新興開發國家的中小企業,結合由下到上 (Bottom-Up)之個股價值評析方式以及由上到下(Top-Down)之總體指標分析與產業前 景評量的完整研究分析方式,進行深入研究,發掘投資機會,積極掌握長期最大資本 利得的機會。 2.本基金主要投資策略以亞太地區各國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股票為主,投資產業則 主要涵括消費用品產業、科技產業、基礎工業、原物料產業、金融產業,並以電信服 務業、健康醫療產業、能源產業、公共事業等產業為輔,掌握亞太地區長期成長投資 題材及產業優勢。根據歷史經驗,中小企業股票在地區或國家股票市場起飛的過程當 中將帶來顯著的獲利空間,經理公司希望藉由參與亞太地區長期經濟整合與成長等題 材,在多元化的基金產業當中,提供投資人一個具成長性且積極的投資組合,期望帶 給投資人相對較高的財富致勝契機。 3. 參與亞太中小企業未來長期股票增值空間:本基金為投資人發掘有機會成長為大 型企業的中小型公司,僅有在少數的情況之下,例如國營企業私有化、或是利用國家 資源扶植特定公司,否則目前大多數的民營大型企業皆由中小企業演變而來。這說明 了中小企業的投資哲學:經理人利用投資策略中所提及的嚴格選股方式,在為數眾多 的中小企業當中,發掘未來真正有機會成為明日之星的優質公司,並在市場尚未開始 大幅聚焦之時開始佈局,享受該公司開始受到市場矚目的資本利得。另一方面,市值 較低企業,在景氣回升的初升段漲幅越大,若以西元2003年亞太不含日本股市為例, 亞太各國歷經西元2000年之科技泡沫、2003年之SARS等重大利空衝擊之後,經濟成長 與股市基期紛紛落底;根據本公司的統計,自2002年12月開始,至2004年12月底為止, 亞太不含日本小型股的累積漲幅為186%,同期間亞太不含日本大型股的報酬率僅有151%。相較於大型企業股票,中小型企業的漲幅確能夠在經濟成長階段領先大型股。 4. 精選優質投資標的,掌握亞太中小企業的投資契機:由於中小型企業資本額、在外 流通股數相對較低,受到市場關注的程度原本即不如大型跨國企業,相較於大型企 業,投資研究機構投入在某一家中小企業的研究員可能僅有三至五位,在觀察面向極 為有限的情況之下,該中小企業股價遭到錯估的可能性大幅提高。相對而言,經理人 此時若能掌握更多的訊息來源,對於產業、公司的基本面有更清楚的掌握,就有機會 獲得更高的超額報酬。本基金結合並運用宏利金融集團擁有完整的研究資源、嚴謹的 個股分析流以及堅強研究團隊,旗下亞太九個國家之資產管理研究平台,提供在地、 即時的研究資源,掌握亞太地區政經變化、產業循環榮枯,進而可對個別投資標的做 出正確之投資判斷。 5.結合並運用宏利金融集團旗下資產管理之研究平台與團隊資源:經理公司將藉由集 團研究團隊及資訊溝通平台,使得集團成員得緊密結合,俾掌握全球政經變化、產業 循環榮枯,進而可對個別投資標的做出正確之投資判斷。 6.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受 益權單位: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基金,包括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之受 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受益權單位,提供擁有多元貨幣之投資人更直接可依 自身需求擇一投資,或分别配置不同比例之資產投資各類別受益權單位。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含指 數股票型基金)、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 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主要包括: 1.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越南、日本、 紐西蘭、澳洲以及大陸地區、美國、英國、愛爾蘭、澤西島、盧森堡、德國、法國、 奧地利、丹麥、加拿大、荷蘭、芬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 牙、比利時、冰島、卡達、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京群島 及英屬馬恩島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 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證券)或存託憑證;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 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 品); 3. 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 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亞太地區中小企 業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 亞太地區之國家包含中華民國、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 度、印尼、泰國、越南、日本、紐西蘭、澳洲及大陸地區。 (四) 所謂中小企業,係指市值低於參拾億美元(含本數,或等值當地貨幣)之上市或上 櫃公司股票;前述市值之認定,以「基金投資日之前一日」「收盤市值」為準;「如 嗣因價格上漲使所持股票市值增加,則不受前述市值之限制」;惟經理公司應於「每 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個營業日」,「依照前一個營業日之基金 持股」,結算所持「個別股票前一季度平均收盤市值」;若所持股票「前一季度平均 收盤市值」大於參拾億美元,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 資比例限制。 (五)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三)款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投資總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 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金融危機、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 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實 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或 3.投資總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 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 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六)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三)款之 比例限制。 (七)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 定等級以上者。 (八)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 易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 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新臺幣與外幣間相關避險成本僅由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