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本基金採 ESG 評級系統,聚焦鎖定台美綠色領導企業為核心投資部位,採取股債平 衡、跨地區跨產業多元配置,多重資產組合也可以在遭遇總體經濟面波動時降低投資 組合的波動性,進而降低風險以達到追求中長期績效持續成長之目標。 8 1. 台美布局,聚焦領導具成長性企業:本基金投資區域為中華民國、美國,主要鎖定 具有產業領先地位與成長性公司作為核心持股投資部位,篩選具有成長潛力的投資 標的,達到追求長期績效成長。 2. 動態調整股債配置,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基金,投資標的涵蓋股 票、投資等級債券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及基金受益憑證等,搭配產業趨勢,進行多 元配置,降低整體組合風險。 3. 多重資產收益增長設計:透過資產分散與股債混合組合,投資人在享受潛在股價上 漲利益同時,也可以透過基金配息設計獲得來自股票股息、債券配息與其他金融工 具等收益。 4. ESG 評選機制:本基金依標的地區採用具公信力之台灣永續評鑑 ESG 評等或 Sustainalytics 之 ESG 風險評等機制,藉由其專業且公平、公開之評級流程所建置 之評級,來進行投資組合之篩選。 5. 多元投資機制,提供各類理財需求:本基金發行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級別,並分累積 型與配息型投資,同時搭配手續費前收型與後收型機制,以滿足投資人各種理財需 求。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含其 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反向型 ETF、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 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 (含);投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60%)(含) ;投資於符合「ESG」相關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 本基金所謂「ESG」相關概念之有價證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中華民國地區之有價證券:依據台北大學商學院企業永續發展研究中心建構之 「台灣永續評鑑」模型,藉由社會(S)、經濟(E)、環境(E)及揭露 (D)四大構面(SEED)進行評鑑,並排除重大性事件評估與觀察或黑名單 及爭議性產業之標的,選擇符合 ESG 概念之標的。 (2) 中華民國地區以外之有價證券:依據 ESG 研究機構 Sustainalytics 之 ESG 風險 分數,著重於重大 ESG 風險議題對於公司管理 ESG 風險的影響性,並排除爭 議性產業之公司,選取符合 ESG 之投資標的。 (3) 基金受益憑證資產:以前述(1)、(2)之股票或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或基金 名稱含有 ESG 或永續相關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 店頭市場(J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封閉式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未達下述 4.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 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含)。 4.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除投資於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 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 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則該債 券不計入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 債券者,該債券即為投資等級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 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4 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 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5. 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之說明: (1)商品特性: 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 FSB),為確保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 行(Global Systematic Important Bank, GSIBs)維持足夠的資本緩衝,當面臨財 務危機倒閉風險時,能自行吸收損失並進行資本重整,以大幅降低存戶損失、 政府救助或納稅人買單之情事發生,避免衍生至系統性金融危機,因此國際清 算銀行(下簡稱 BIS) ,為強化銀行資本結構,從嚴認列合格資本,於 2010年 提出巴塞爾資本協定協定III(Basel III),明定金融機構應有充足自有資本以吸 收損失,故為符合資本要求,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及非系統性重要銀行為因應 新的資本要求,已陸續發行一定比例之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Bond,下簡稱 TLAC Bond)。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 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 惡化之情事時,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 損失性質之債券。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 5 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將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 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 停配息等變動。 【釋例說明】 以摩根大通集團發行的主順位金融債券 JPM 4.08 04/26/26 (債券代碼: US46647PCZ71)為例,其債券基本架構與一般型債券無太大差異,僅該券次為 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合格(TLAC eligible)之債券,假設投資者擁有面值100美元 的該債券,該債券的票面利率為4.08%,意即債券持有人每年領到4.08美元的利 息,假設投資人持有三年,由於銀行經營不善,被主管機關判定無法繼續經營 而進行破產清算,因避免損失波及銀行存款戶,觸發損失吸收機制,使該債券 本金被迫減損100%,但投資人過去三年累積的債券利息收入為12.24 美元,故投 資人從買進 TLAC 債券到銀行無法繼續經營時整體損失為87.76美元,代表投資 人所承擔之損失,將取決於該銀行是否無法繼續經營進行破產清算以及減損本 金之比率。 (2) 本基金投資於由金融機構發行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開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下述一定等級(含)以上。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 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twn) S & P Global Rating BB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2 Fitch, Inc. BB (二)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 受前述第(一)項第 1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10%)以上 (含)。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20%)以 上(含)。 3.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 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 實施外匯管制、重大法令政策變更等情事,致影響投資國家或地區之經濟發展及金 融市場安定之虞。 6 4.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資金無法匯出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 達百分之五(5%)以上(含)者。 (三) 俟前述第(二)項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第(一)項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四)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 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 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 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七)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八)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股價指數、 債券、債券指數、利率、利率指數、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 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 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 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 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九)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 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 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交易工具之證券相關商品。本 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 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