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國內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之科技相關產業 公司及具有高股息特性之股票,但仍可能受到單一市場及特定類股表現 的影響較大,適合欲參與科技類股表現及股息收益機會且能夠承受相關 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特色
1.主要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中,科技相關產業及具有高股息特性 之股票,參與長期較佳之企業獲利成長性與股息收益機會 台灣電子產業具有優良技術與產品、次產業多元又完整,使其在全 球供應鏈中占有重要地位,企業獲利也隨著全球科技的創新進步而 成長,不僅為股價帶來成長性,經營穩健的公司也可能願意配發股 息。本基金以科技相關產業及股息殖利率較高之股票為主要投資標 的,根據對於股市多空趨勢的判斷及評估企業營運及股息配發情形 ,建構與調整投資組合。 2.本基金包含不配息之A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具有收益分配機制之B類 型受益權單位,可供投資人依其投資需求做選擇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高股息特性之類股,將取得股息收益,而透過適 當的產業與個股配置,基金之利得亦可望受惠於股價的成長機會。 本基金A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不配息之類型,各項收益累積在基金淨 值中;B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評估收益分配,為投資人提供現金流之 機會。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 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 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且投資於科技相關產業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高股息股票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所謂「科技相關產業」,係指上市或上櫃公司產業類別為半導體業、電 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 資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等電子相關產業,及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之電子類指數或電子工業類指數所涵蓋之產業。若日後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產業類別劃分有所異動,本基金得參 照其最新定義之電子相關產業。 (三)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該股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在上市及上櫃股 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由高至低排序中位於前二分之一(含)之股票。前 述現金股息殖利率,以現金股息除以股價計算之;經理公司並應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十個營業日前檢視該等投資標的。所謂現金股息, 於每年六月檢視時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公布(經董事 會或股東會通過)之現金股息,於每年十二月檢視時係指以該股票之 發行公司當年度前三季合計之每股盈餘乘以最近三年平均之現金股 息發放率後推估之現金股息。所謂股價,係指檢視時之前一個月最後 一個營業日該股票收盤價。本基金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 不符合前述高股息股票之認定標準以致未達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 3 2款高股息股票之投資比例者,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投資比例限制。 (四)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 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 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含本數)。 (五)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比例限制。 (六)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 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七)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 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從事前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