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1.本基金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70%(含);2.投資於符合第4點現金股息殖利率標準之金融傳統產業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60%(含)。3.所謂「金融傳統產業」,係指係指水泥、食品、塑膠、紡織、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玻璃陶瓷、造紙、鋼鐵、橡膠、汽車、建材營建、航運、觀光、金融保險、貿易百貨、油電燃氣、生技醫療、文化創意、電信、能源
投資特色
1.本基金投資主題聚焦於「金融傳統產業精選股息」企業,其具備產業波動性較低而獲 利穩定特性,能產生正現金流以分配現金股利。 2.台灣上市櫃股票中因金融傳統產業股票在市場討論度較低,故價值易被低估,但傳產 精密工業因產品認證時間長與客戶多為長期合作關係,不易受短期價格競爭取代,長 期投資效益佳。 3.投資組合仰賴總體經濟景氣與基本面分析,因應股票市場行情波動幅度大,但透過投 資獲利穩健且穩定配股息之股票來維持長期收益。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創 新板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槓桿型 ETF及反向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 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 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 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 規定。前述所稱「興櫃股票」僅限於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者。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1)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創新板 上市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 投資於符合第4款現金股息殖利率標準之金融傳統產業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經理公司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第十個營業日前檢 視投資標的,原持有符合本目定義之股票,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不符 合規定,以致本基金不符合本目投資比例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 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規定。 3.第2款所述「金融傳統產業」,係指水泥、食品、塑膠、紡織、電機機械、電器電 纜、化學工業、玻璃陶瓷、造紙、鋼鐵、橡膠、汽車、建材營建、航運、觀光、金融 保險、貿易百貨、油電燃氣、生技醫療、電信、能源、自行車業、製鞋業、高爾夫球 業、租賃業等類股之上市、上櫃公司。 4.第2款所述「現金股息殖利率標準」係指現金股息殖利率(即現金股息/股價)在所 有「金融傳統產業」股票排名前四分之三(含)之股票。所謂「現金股息」係指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公布(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之現金股息;「股價」係 指該股票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 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 受第2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 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 數)。6.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2款之比例 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 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 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 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興櫃股票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 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 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 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無擔保公司 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 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應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