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槓桿型ETF、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含NVDR)、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指數股票型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且以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限。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本基金屬於跨國投資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以全球 AI 新科技相關產業為主, 基金績效易受區域經濟變化而波動,故本基金適合欲追求全球股市成長且風 險承受度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投資風險,並斟酌個人風 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1)產業發展與時俱進,提前布局下一步 完整檢視人工智慧與創新科技的影響範圍,發掘每個新興產業循環相對應 的投資機會,同時監控全球政府資本預算下的政策商機,並於市場修正時 即時進行防禦調整策略。 (2)人工智慧應用廣泛,全方位把握智能趨勢發展商機 未來人工智慧的發展重點將圍繞於智慧交通及城市、衛星物聯網、智慧醫 療等主軸,翻轉人類對食衣住行育樂的想像,並帶來永久的習慣改變,本 基金將完整佈局各發展區塊商機。 (3)挖掘產業鏈上下游機會,聚焦投資核心專業技術 本基金不僅以財務基本面做為投資標的之篩選標準,更進一步深入產業鏈, 找出各發展區塊中受惠最多的核心技術廠商,並提前進場佈局,掌握公司 股價爆發性成長的機會。 (4)人工智慧及生技醫療雙團隊,擁有豐富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於人工智慧及生技醫療領域之學經歷豐富,更能深 入了解其發展機會及產業動向,提前洞悉市場前景,掌握漲升契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含 NVDR)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 十(含);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 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 「AI 新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 (2)前述「AI 新科技」係指聚焦於人工智慧創新技術,以數據或演算分析為基 礎,運用自動化或智慧化之新進製程,提升生產效能,其相關產業泛指人 工智慧為中心進行之資料收集、處理與應用等所涉及之相關產業,主要包 括: A.基礎建設資料收集:指基礎建設的供應鏈相關產業,包括通訊流量、5G、 雲端(Cloud)、大數據(Big Data)、物聯網設備、邊緣計算設備(Edging computing)與資料傳輸/儲存(記憶體相關)等; B.資料流處理:指軟硬體相關產業,包括軟體、半導體、中央處理器(CPU)、圖形處理器(GPU)、可程式化邏輯閘陣列(FPGA)、特定應用積體電路(ASIC) 、感應元件、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 C.運用人工智慧提高生產效率的相關產業,包括智能設備、智能交通、智能 家庭、智能城市、金融科技、生技醫療、衛星通訊、智能倉儲/物流、智 能工業,或未來因研發新科技或利用現有科技所產生之新興產業。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 B.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 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 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C.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 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者; D.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 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E.本基金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三十個營業日止: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10%) 以上(含本數);或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以上(含本數)。 (4)俟前款 B、C、D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1)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 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 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 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 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亦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 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 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2)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 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 交易工具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 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 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