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國內投信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商品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英國另類投資市場、日本店頭市場、韓國店頭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以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含商品ETF)為限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其它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子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全球市場之本 國子基金與外國子基金, 子基金之範圍涵蓋多種金 融資產類別且於股票型子 基金(含該類 ETF)有一定 比例之限制,以強化風險 控管與追求成長收益為資 產配置核心,務求承擔合 理的風險以達成投資目標 ,風險報酬等級屬 RR3, 適合欲追求中長期投資收 益並分散風險之投資人。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係以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為分類基 礎,由低至高編制為「RR1、RR2、RR3、RR4、RR5」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惟本 項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 風險,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僅供參考,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 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投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主要風險另詳 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五、投資風險揭露」之內容。
投資特色
1.為協助不同風險偏好投資人達成退休或特定財務規劃之目標,本基金以目標風 險概念設計三檔不同風險與報酬屬性之子基金,以期滿足所有投資人對於不同 基金產品的投資需求。三檔子基金係透過不同的股債配置比例,依循科學化步 驟建構投資組合,以達成不同目標風險概念之設計。 2.經理公司將依各子基金之目標風險屬性定位,進行資產配置與投資組合建構, 以風險控管與穩定收益為核心,在承擔合理風險水準之前提下,追求達到其對 應之投資目標。 3.本子基金於股票型基金 (含 ETF)之配置比例 為 30%~80%,具有承 擔較高風險以期追求較 高報酬之投資特色。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子基金名稱 群益全民成長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 險債券之基金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群益全民優質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 險債券之基金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群益全民安穩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1.投資方針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 月後: (1)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70%)(含) 。 (2)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中屬「股票型基金 及股票型 ETF」之總金 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 十(80%)(含),亦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0 %)(含)。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 月後: (1)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70%)(含) 。 (2)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中屬「股票型基金 及股票型 ETF」之總金 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60%)(含),亦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二十(20 %)(含)。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 月後: (1)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70%)(含) 。 (2)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 基金中屬「股票型基金 及股票型 ETF」之總金 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十(20%)(含)。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 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0%)。 2.特殊情形 指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 個月止: (1)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 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 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該 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之貨幣單日兌美元或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5%)或連續三 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跌幅達百分之八(8%)以上者。 3. 流動性資 產部位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買 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以前述方式 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 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4. 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 本基金各子基金得為避險需要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從事以交易人身分交 易衍生自有價證券、股價指數、利率、債券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其交易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依 金管會規定辦理,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結算、交割或履約等相關事宜。 5.匯率避險 (1)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 【群益全民退休組合傘型基金:2022Q2】 4 子基金名稱 群益全民成長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 險債券之基金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群益全民優質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 險債券之基金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群益全民安穩樂退組合基 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權)等交易之操作,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 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 規定。 (2)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 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