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1個月 | +0.20% | -1.22% | 158/493 | 68% |
3個月 | +0.39% | -2.95% | 187/493 | 62% |
6個月 | +1.59% | +3.52% | 390/493 | 21% |
1年 | +3.66% | +5.43% | 376/493 | 24% |
3年 | -5.90% | +0.79% | 332/493 | 33% |
5年 | +0.10% | -- | 141/493 | 71%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今年以來 | +3.55% | +5.24% | 369/493 | 25% |
2023年 | +2.60% | +10.60% | 433/493 | 12% |
2022年 | -11.52% | -13.82% | 153/493 | 69% |
2021年 | +1.78% | -1.85% | 60/493 | 88% |
2020年 | +4.41% | -- | 124/493 | 75% |
2019年 | -- | -- | -- | --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1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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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1) | +0 | 265/493 | 46% | -100.0萬 | 451/493 | 9% | -100.0萬 | 85/493 | 83%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1~2024.09) | +0 | 303/493 | 39% | -600.0萬 | 473/493 | 4% | -600.0萬 | 113/493 | 77%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1~2024.06) | +0 | 312/493 | 37% | -1500.0萬 | 460/493 | 7% | -1500.0萬 | 163/493 | 67%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1~2023.12) | +0 | 312/493 | 37% | -2392.1萬 | 477/493 | 3% | -2392.1萬 | 153/493 | 69%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
1年 | 0.76% | 6.12% |
3年 | 4.01% | 11.56% |
5年 | 9.11% | --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1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
BANGAN 4 7/8 04/21/25 | 3.09% |
BSMXB 5 3/8 04/17/25 | 2.98% |
AER 6 1/2 07/15/25 | 2.87% |
QNBK 2 5/8 05/12/25 | 2.82% |
AFRFIN 3 1/8 06/16/25 | 2.82% |
HYNMTR 5.8 06/26/25 | 2.60% |
F 5 1/8 06/16/25 | 2.59% |
WES 3.1 02/01/25 | 2.58% |
IDASAL 4 3/4 05/15/25 | 2.58% |
JSTLIN 5 3/8 04/04/25 | 2.58%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
本基金費用率 | 0.72% | 0.72% | 0.72% | 2.31% | 1.61% |
經理費率(每年) | 0.6%~3.5%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1% | ||||
同類基金平均 | 1.25% | 1.30% | 1.35% | 1.92% | 1.70% |
同類基金最高 | 3.53% | 3.45% | 3.41% | 3.57% | 3.53%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7% | 0.06% | 0.06% | 0.06%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復華六年到期優選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人民幣)
- ISIN CodeTW000T22A6C3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9/07/22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1.08億 (2024/11/30)
- 基金總規模台幣12.55億 (2024/11/30)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李彥陞
- 管理公司A0022-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臺灣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以新興市場為主
投資標的
主要投資於債券
投資特色
1.主要投資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以債券還本付息之特性累積 收益,並提供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 本基金之子基金將於六年或十年後到期,原則上各子基金以持 有債券至到期為主要投資策略,以期透過債券定期付息、到期 還本之特性,累積投資收益,降低不確定性。經理公司將審慎 10 評估標的債券之投資價值,選擇收益率高且信用品質較佳者, 並且分散配置,以降低單一債券違約風險對各子基金之影響, 而投資信評之分布方面,二檔子基金之預估配置比例如下。此 外,各子基金包括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 投資標的主要為美元計價債券,故可降低美元類型之匯率風 險,經理公司亦將評估新臺幣及人民幣類型是否進行匯率避險。預計初期投資等級債及非投資等級債券分別約佔該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60%~80%及20%~40%。2.債券價格波動度隨到期日接近而遞減,本基金適合投資人持有 至到期 債券價格會隨著市場利率變化而波動,但其利率敏感性將隨著 債券到期日接近而遞減,使債券價格波動度下降。各子基金以 持有債券至到期為主要投資策略,在債券無違約的情況下,債 券到期前因利率變化而產生的價格波動不影響債券到期時的償 付金額,適合長期投資之投資人。各子基金對於在各子基金到 期前提出買回之投資人,將收取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基金資 產,以保護既有受益人權益;故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 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各子基金至到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 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基 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惟因各子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 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各子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 間之限制。 (二)原則上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 (1)所謂「新興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新興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 行之債券。 B.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之債券。 (2)所謂「新興市場」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名單詳見附錄三: A.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 所得(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包括 Lower middle income 及 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 地區。 B.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定義為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之國家或地區。 C.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 或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3)該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因應該基金接近到期日且持有之債 券陸續到期,得不受該子基金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所設之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 仍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2.各子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最新法令(依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 號令及第 11003656981 號令,將 「高收益債券」一詞調整為「非投資等級債券」,俟本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報告主管機關核准後將修正相關內容)規定辦 理,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各子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應依最新法 令規定辦理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五。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三)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每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第一個營業日,檢視前一個營業日各子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 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款之定義,如因成分國家或地 區調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款之比例限制。 (四)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 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應包括 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6 1.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 暴動、戰爭、政治動亂、金融危機、石油危機、當地貨幣單日兌 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 分之八以上、當地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或銀行間隔夜拆款利率 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Basis Point)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 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法令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 金進出與流動性等)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 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或摩 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1)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 (2)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含)。 (五)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6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 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3條第 1項第3款及第4款之限制。 (六)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各子基金之資產,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交 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七)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各子基金從事衍生自 有價證券、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或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貨 幣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債券之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7 (如:信用違約交換CDS 、CDX Index 及iTraxx Index)。從事前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 之相關規定。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提供投資標的信用保護釋例以 CDS(信用違約交換)說明避險程序及避險效果: (1)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 CDS)是一種信用衍 生商品合約,主要是對資產提供信用保護,由 CDS 的買方定期 支付費用給賣方,當發生信用風險事件(如:破產、償債違約 等)時,賣方須按契約規定支付金額,故對 CDS 之買方而言, 可降低信用風險。 釋例:假設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的公司債,並承作一筆 5 年 期 CDS 交易以規避信用風險,名目本金為 100 萬元,買方每年 需支付 1%之權利金予賣方。若 CDS 合約期間內無發生信用風險 事件,則買方損失權利金(5 年累積共 5 萬元)、賣方無須支 付任何費用;反之,若 CDS 合約期間內公司發生違約且債券無 剩餘價值,則賣方需支付 100 萬元給買方。 (2)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是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當其中有公司發生信用風險事件時,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所 訂之金額;目前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主要包含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等系列。 釋例:假設 10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00 元、配息 60 基點(1 基點=0.01%)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同年 11 月 19 日風險 息差(CDS Spread)為 100 基點、指數面額為 98.00,若於當日 進 行 1,000 萬 元 的 避 險 操 作 ,則需預付 10,000,000(100.00-98.00)/100=200,000 元、收到應計至交 易日的孳息 10,000,0000.60%30/360=5,000 元,故當日淨 支付金額為 200,000-5,000=195,000 元。 同年 12 月 31 日風險息差為 120 基點、指數面額為 97.00,若 8 於 當 日 結 束 避 險 , 則 可 收 到 10,000,000(100.00-97.00)/100=300,000 元、需支付累積至 當日之應計利息 10,000,0000.60%72/360=12,000,故當日 總收入金額為 300,000-12,000=288,000 元。由於風險息差上 升時通常伴隨證券價格下跌,而上述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 獲利為 288,000-195,000=93,000 元,故可達到避險效果。 此外,若於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期間內發生某公司違約, 且該公司佔指數權重為 2.5%、違約後剩餘價值(回收率)為 25%,則信用保護的賣方應支付給買方之金額為契約名目金額 公司權重(1-回收率)=10,000,0002.5%(1-25%)=187,500 元,因此透過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可降低因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 損失之金額。 (八)經理公司得利用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 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 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各子基金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 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各子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 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