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 違約風險低:本基金以全球新興市場發行之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為主要投 資標的,透過景順固定收益團隊獨有之債券篩選機制以尋找風險報酬最具 投資吸引力的標的進行投資,因此應可達致降低違約風險的效果。此外, 本基金持有標的數量依募集後之基金規模預定在 50-120 檔,透過分散持 股,亦可降低單一債券對於投組的違約風險衝擊。 (2) 匯率風險低:本基金主要投資在美元計價債券,不但可參與新興市場發展 契機,亦可降低新興市場貨幣波動之風險。 (3) 利率風險降: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對利率敏感度相對公債為低;本基金投資策略為持有債券至到期,在無違約的情況, 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靠近預定到期年限,基金投資組合對利率波動 的敏感性將逐年降低,可降低利率上揚對債券價格的衝擊。 (4) 幣別選擇多:本基金提供新台幣、美元、人民幣等幣別供投資人靈活選擇 與運用。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僅景順 2025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基金適用】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 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 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或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新興市 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 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 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一】。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 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 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 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 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 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 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2)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本 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 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原持有之債 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 合本目或第(4)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4)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 (5)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第 A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6)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BBB- (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 6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7)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降低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A、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 家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戰 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 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 情形; C、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國家或地區 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 五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D、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1) 單日指數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含); (2) 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3) 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8)俟(7)之第 B、C、D 點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所訂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 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 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 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 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 7 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 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 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辦理交割。 6、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 自債券、利率、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 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項」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正者,從其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購買 信用違約交換 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並 應遵守下列規定,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從其規定: A. 經理公司從事前款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除交易對手不得為 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 構方式為之者,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 用評等等級: (a)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b) 經 Moody Investor Services,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c) 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 B.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 公開說明書。(請參閱壹、一、(十)、4、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介 紹及控管措施說明)。 7、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 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 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 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