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1個月 | -0.39% | -1.22% | 256/493 | 48% |
3個月 | -1.02% | -2.95% | 282/493 | 43% |
6個月 | +1.84% | +3.52% | 368/493 | 25% |
1年 | +4.19% | +5.43% | 355/493 | 28% |
3年 | -10.41% | +0.79% | 414/493 | 16% |
5年 | -3.23% | -- | 199/493 | 60%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今年以來 | +4.06% | +5.24% | 349/493 | 29% |
2023年 | +5.92% | +10.60% | 313/493 | 37% |
2022年 | -18.95% | -13.82% | 384/493 | 22% |
2021年 | +0.13% | -1.85% | 112/493 | 77% |
2020年 | +8.07% | -- | 11/493 | 98% |
2019年 | -- | -- | -- | --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1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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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1) | +0 | 268/493 | 46% | -1100.0萬 | 328/493 | 33% | -1100.0萬 | 234/493 | 53%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1~2024.09) | +0 | 306/493 | 38% | -4100.0萬 | 342/493 | 31% | -4100.0萬 | 256/493 | 48%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1~2024.06) | +0 | 315/493 | 36% | -8900.0萬 | 343/493 | 30% | -8900.0萬 | 291/493 | 41%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1~2023.12) | +0 | 315/493 | 36% | -1.3億 | 374/493 | 24% | -1.3億 | 250/493 | 49%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基準日 | 除息日 | 發放日 | 每單位配息金額 | 幣別 |
---|---|---|---|---|
2024年 | 累積配息率 7.4% | |||
2024/03/28 | 2024/04/01 | 2024/04/09 | 0.6 | 人民幣 |
2023年 | 年度配息率 7.4% | |||
2023/03/29 | 2023/03/30 | 2023/04/11 | 0.6 | 人民幣 |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
1年 | 3.33% | 6.12% |
3年 | 8.84% | 11.56% |
5年 | 11.93% | --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1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
PEMEX 6 1/2 01/23/29 | 3.66% |
BBVASM 5 7/8 09/13/34 | 3.29% |
ECOPET 4 5/8 11/02/31 | 2.96% |
CFELEC 4.688 05/15/29 | 2.89% |
RWLVCA 4 5/8 04/16/29 | 2.87% |
GENMMK 3.882 04/19/31 | 2.70% |
GNFPSO 5.198 06/15/34 | 2.36% |
SANLTD 4 3/8 06/18/30 | 2.21% |
KZOKZ 5 3/8 04/24/30 | 2.10% |
PTEN 3.95 02/01/28 | 1.95%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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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0.96% | 0.96% | 0.96% | 1.59% | 2.67% |
經理費率(每年) | 0.85%~3.35%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1% | ||||
同類基金平均 | 1.25% | 1.30% | 1.35% | 1.92% | 1.70% |
同類基金最高 | 3.53% | 3.45% | 3.41% | 3.57% | 3.53%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7% | 0.06% | 0.06% | 0.06%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人民幣)
- ISIN CodeTW000T22A5C5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9/03/25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4,875萬 (2024/11/30)
- 基金總規模台幣96.26億 (2024/11/30)
- 配息方式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吳宜潔
- 管理公司A0022-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以新興市場為主
投資標的
主要投資於債券
投資特色
1.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以債券還本付息之特性累 積收益,並提供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 本基金於成立十年後到期,原則上以持有債券至到期為主要投 資策略,相對減少債券交易頻率,以期透過債券定期付息、到期 還本之特性,累積投資收益,降低不確定性。經理公司將審慎評 估全球新興市場債券之投資價值,選擇收益率高且信用品質較 佳者,並且分散配置,以降低單一債券違約風險對基金之影響。 此外,本基金包括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 投資標的主要為美元計價債券,故可降低美元類型之匯率風險, 經理公司亦將評估新臺幣及人民幣類型是否進行匯率避險。 9 2.債券價格波動度隨到期日接近而遞減,本基金適合投資人持有 至到期 債券價格會隨著市場利率變化而波動,但其利率敏感性將隨著 債券到期日接近而遞減,使債券價格波動度下降。本基金以持有 債券至到期為主要投資策略,在債券無違約的情況下,債券到期 前因利率變化而產生的價格波動不影響債券到期時的償付金額, 適合長期投資之投資人。本基金對於在基金到期前提出買回之 投資人,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並歸入基金資產,以保護既有受益 人權益;故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 有基金至到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 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 (1)所謂「新興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新興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 行之債券。 B.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之債券。 (2)所謂「新興市場」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 所得(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包括 4 Lower middle income 及 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 地區。 B.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定義為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之國家或地區。 C.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 或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 (3)本基金成立屆滿九年後,因應本基金接近到期日且持有之債 券陸續到期,得不受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 所設之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2.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 107 年 9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350501 號令(依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 號令及第 11003656981 號令,將「高收益債券」一詞 調整為「非投資等級債券」,俟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報 告主管機關核准後將修正相關內容)中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募集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者,投資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及其後最新函令規定辦理。 (三)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每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第一個營業日,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 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款之定義,如因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信託 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款之比例限制。 (四)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 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應包括 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 5 動、戰爭、政治動亂、金融危機、石油危機、當地貨幣單日兌美 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 之八以上、當地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或銀行間隔夜拆款利率單 日變動三十個基點(Basis Point)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 五十個基點以上等)、法令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 進出與流動性等)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 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或摩 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1)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 (2)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含)。 (五)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 符合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限制。 (六)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 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 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七)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 價證券、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 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或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貨幣 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債券之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如: 信用違約交換CDS 、CDX Index 及iTraxx Index)。從事前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 關規定。 6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提供投資標的信用保護釋例以 CDS(信用違約交換)說明避險程序及避險效果: (1)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 CDS)是一種信用衍 生商品合約,主要是對資產提供信用保護,由 CDS 的買方定期 支付費用給賣方,當發生信用風險事件(如:破產、償債違約 等)時,賣方須按契約規定支付金額,故對 CDS 之買方而言, 可降低信用風險。 釋例:假設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的公司債,並承作一筆 5 年 期 CDS 交易以規避信用風險,名目本金為 100 萬元,買方每年 需支付 1%之權利金予賣方。若 CDS 合約期間內無發生信用風險 事件,則買方損失權利金(5 年累積共 5 萬元)、賣方無須支 付任何費用;反之,若 CDS 合約期間內公司發生違約且債券無 剩餘價值,則賣方需支付 100 萬元給買方。 (2)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是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當其中有公司發生信用風險事件時,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所 訂之金額;目前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主要包含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等系列。 釋例:假設 10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00 元、配息 60 基點(1 基點=0.01%)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同年 11 月 19 日風險 息差(CDS Spread)為 100 基點、指數面額為 98.00,若於當日 進行 1,000 萬元的避險操作,則需預付 10,000,000(100.00- 98.00)/100=200,000 元、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孳息 10,000,0000.60%30/360=5,000 元,故當日淨支付金額為 200,000-5,000=195,000 元。 同年 12 月 31 日風險息差為 120 基點、指數面額為 97.00,若 於 當 日 結 束 避 險 , 則 可 收 到 10,000,000(100.00- 97.00)/100=300,000 元、需支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 10,000,0000.60%72/360=12,000,故當日總收入金額為 300,000-12,000=288,000 元。由於風險息差上升時通常伴隨證 7 券價格下跌,而上述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獲利為 288,000- 195,000=93,000 元,故可達到避險效果。 此外,若於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期間內發生某公司違約, 且該公司佔指數權重為 2.5%、違約後剩餘價值(回收率)為 25%, 則信用保護的賣方應支付給買方之金額為契約名目金額公司 權重(1-回收率)=10,000,0002.5%(1-25%)=187,500 元, 因此透過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可降低因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損 失之金額。 (八)經理公司得利用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 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 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本基金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 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