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 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 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 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9- (2)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為: A.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 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參與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 位(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B.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 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C.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 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 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金融 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前述之債券不包含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 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 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D.投資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E.除投資於高收益債券(註)應符合後述(4)、(5)規定外,投資前述 C.及 D.規定之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F.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如下表: 【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10- Morningstar, Inc. BBB註: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達上列金管會規定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註)。 【參與憑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a DBRS Ltd. A Fitch, Inc. 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A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A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A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A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A Morningstar, Inc. A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包 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證券(REITs)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以上(含);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智能新趨勢」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B.前述 A.所稱「智能新趨勢」之有價證券,係指:運用網際網 路平台、雲端及大數據計算、行動通訊、社群聯結等技術, 提供服務與連結,包括智慧投資領域、智慧穿戴裝置、深度 學習、機器學習、證據推理、圖像辨識、工業自動化、虛擬 實境、機器人、自然語言理解、3D 技術、預測分析、智慧安 全防衛、虛擬助理、車聯網、自駕技術、新能源車與相關零 組件等,包括未來因科技創新與各種行業交互應用所產生的 新興行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依據金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高收益債券(註),係 指下列債券,惟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 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註)。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 收益債券(註)」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B.外國中央政府債券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 -11- 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者。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 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 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 (5)投資高收益債券(註)應符合下列規定: A.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B.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前(4)所述「高收 益債券(註)」之規定時,則該債券得不計入前述比例限制。 C.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五。 (註)依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 號令及第 11003656981 號令,將『高收益債券』一詞調整為『非投資等 級債券』,俟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修正相關內容。 (6)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如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定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 (7)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 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3)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 形」,係指: A.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單一或 累計投資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A)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 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 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12- (C)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 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D)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資金無法匯出或單 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8)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3)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 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 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 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 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辦理交割。 4.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 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 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 紀商。 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 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 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辦理交割。 6.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 衍生自利率、股價指數、債券、債券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 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7.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Hedge,含 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 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 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