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1個月 | +2.15% | -0.04% | 17/493 | 97% |
3個月 | +2.85% | +0.20% | 32/493 | 94% |
6個月 | +2.67% | +4.22% | 323/493 | 34% |
1年 | +7.60% | +12.17% | 332/493 | 33% |
3年 | +4.91% | +1.48% | 88/493 | 82% |
5年 | +10.42% | -- | 48/493 | 90%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今年以來 | +7.07% | +6.10% | 177/493 | 64% |
2023年 | +8.70% | +10.60% | 204/493 | 59% |
2022年 | -9.53% | -13.82% | 108/493 | 78% |
2021年 | +1.08% | -1.85% | 75/493 | 85% |
2020年 | +3.65% | -- | 167/493 | 66% |
2019年 | +9.65% | -- | 142/493 | 71%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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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0 | 316/493 | 36% | -100.0萬 | 484/493 | -100.0萬 | 109/493 | 78% |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0 | 333/493 | 32% | -600.0萬 | 476/493 | 3% | -600.0萬 | 152/493 | 69%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0 | 342/493 | 31% | -3424.9萬 | 433/493 | 12% | -3424.9萬 | 212/493 | 57%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0 | 354/493 | 28% | -1.2億 | 407/493 | 17% | -1.2億 | 240/493 | 51%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
1年 | 3.50% | 6.30% |
3年 | 5.05% | 11.54% |
5年 | 6.28% | --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
NTPCIN 4 3/8 11/26/24 | 9.40% |
AACTEC 3 11/27/24 | 9.37% |
AGR 3.15 12/01/24 | 8.79% |
RAKUTN 10 1/4 11/30/24 | 7.70% |
BANCO 2.704 01/09/25 | 6.42% |
PLBIIJ 4 7/8 10/01/24 | 3.23% |
KEBHNB 4 1/4 10/14/24 | 3.23% |
ORIEAS 5 09/03/24 | 2.95% |
LGCHM 3 1/4 10/15/24 | 2.94% |
RILIN 4 1/8 01/28/25 | 2.93% |
ZHONAN 3 1/8 07/16/25 | 2.88% |
PINGIN 2 3/4 06/02/25 | 1.44%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
本基金費用率 | 0.73% | 0.73% | 0.73% | 0.73% | 3.51% | 0.15% |
經理費率(每年) | 0.60%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2% | |||||
同類基金平均 | 1.25% | 1.30% | 1.35% | 1.92% | 1.70% | 1.58% |
同類基金最高 | 3.53% | 3.45% | 3.41% | 3.57% | 3.53% | 3.49%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7% | 0.06% | 0.06% | 0.06% | 0.08%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聯邦2024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人民幣
- ISIN CodeTW000T3345B1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8/12/17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1.26億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10.93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余政民
- 管理公司A0033-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國內、外
投資標的
受益憑證、有價證券、債券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元計價之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公司債券,透過目標到期債券投資 策略,可讓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可以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趨向屆滿而逐步 降低,而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到期前因政策利率變化而產生的債券價格波動並不影 響債券到期時的償付金額。 2. 控管利率風險: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定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利率風險 衝擊,且投資組合對利率波動的敏感度將隨愈接近基金到期日期而降低。 3. 控管匯率風險:本基金將以美元計價之公司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原則上不承擔新 興市場貨幣風險。 4. 控管違約風險:以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為主要投資標的,以期降低投資組合信用違 約的潛在風險;透過嚴謹的評估及投資流程,亦有機會降低投資組合標的發生信 用風險之機率;最後,透過分散的投資組合,亦可降低單一債券信用風險的衝擊; 5. 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本基金在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投資人得提出買回申請,但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除信託契約 另有約定外,將對於信託契約屆滿前申請買回者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並歸入基金 資產。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外幣計價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基金投資於境內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包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 市場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固定收益指數、貨幣指數或債券指數表現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含反向型 ETF、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包括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 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 定之債券、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以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 價證券。 (2) 於國外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或經金管會核 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 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3. 前款外國有價證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 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 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於基 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限制。 5. 原則上,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 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1)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包含:安哥拉、阿根廷、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 林、孟加拉、巴貝多、白俄羅斯、貝里斯、玻利維亞、巴西、喀麥隆、智 利、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捷克、多明尼加、 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加彭、喬治亞、迦納、瓜地馬拉、洪都拉斯、 香港、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象牙海岸、牙買加、約旦、哈薩 克、肯亞、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澳門、馬來西 亞、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奈及利亞、阿曼、巴 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菲律賓、波蘭、卡達、羅馬尼亞、俄羅 斯、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蘇利南、台 灣、泰國、塔吉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克蘭、烏拉圭、委內 瑞拉、越南、尚比亞。 (2)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 券」係指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註冊地國家(Country of Incorporation)、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發行人之母公司之國家風險(Ultimate Parent Country of Risk)或債券之交易所(Exchanges)為前 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6.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以上述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 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點及第 8 點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 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惟因本基金 有約定到期日,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年內,得不受前述 限制。 7. 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 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第五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 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相關規定。 8.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 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9. 前述第 6 點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 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非投資等級債 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 定: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 (2) 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本公開說明書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前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10. 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5 點至第 8 點之投資比例之限制;且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 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 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 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等)者;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 生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幅 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5) 美元兌換人民幣單日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 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 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 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 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 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 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 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其交易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 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 (Proxy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 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 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 列規定:1. 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 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且投資於轉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如因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 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不包含基 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 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 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 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 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 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 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 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 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 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 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 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1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19.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 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0.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21.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且投資於前述商品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2. 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 發行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 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 已發行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3. 投資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 令辦理; 24.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2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2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5 點所稱各基金及第 22 點所稱全部基金,包含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 前述(八)各點規定之比例、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 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 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