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包含其他收益證券)、基金受 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 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非 投資等級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非投資 等級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2.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前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 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 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上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等級或規定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5).本基金所持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致未符合非投資等級 債券定義時,或所持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因機構合併、購併或認定條件有所改變而致未符合非投 資等級債券定義時,不計入第 1 款所訂之投資比例,經理公司應於檢視後三個月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6)金管會所規定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單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 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 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 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C.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 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 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 達百分之五或連續3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七以上者; (3).俟第2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8 4.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利率、債券指數 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但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 (2).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如:信用違約交換 CDS、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其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 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A.經 Standard &Poor’s Corporation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A-級(含)以上; B.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aa3 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C.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 (含)以上; D.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A級(含)以上者; E.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為AA(twn)級(含)以上者。 (3).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介紹與範例: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以下簡稱 CDS)介紹 1可視為一種保險契約。買方(Protection Buyer)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 銀行,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而賣方(Protection Seller)則 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買方定期支付 費用予賣方,一旦信用風險事件發生,賣方有義務承擔約定標的之信用風險,應支付買方標 的資產原本(或名目)金額以及違約發生後標的資產市價的差額,或一預定金額或標的資產 的一定比例。另外,賣方也可選擇支付標的資產原來價值全額,而要求交付標的資產。 對 買方而言,以支付權利金的方式規避信用風險,可降低信用曝險部位及風險集中問題;對賣 方而言,收取權利金增加收益,也可投資於市場上無法購得之標的。 2所謂信用風險事件,最普遍的定義指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或破產。另外,廢止營業、債務重 大不利重組,交叉違約加速到期等等也可屬信用風險事件。 3下圖為 CDS 的基本架構: 4舉例說明如下: A 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3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因此 與 B 承作一筆 3 年期 CDS 交易,名目本金 100 萬元。換言之,A 為 CDS 買方,而 B 為 CDS 賣方。A 每年支付 0.6%費用予 B,若無信用風險事件發生,則 B 無須支 買方 Protection Buyer 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支付費用 信用風險事件發生時,支付金額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9 付任何賠償費用給 A;反之,若該公司債發生違約時,若採現金結算,須先計算債 券的回收率(Recovery Rate),假設為 30%,則 B 需支付 70 萬給 A(即 1,000,000×(1-0.30)=700,000)。一般而言,CDS 也將反應出市場對於該發行公司的 信用風險憂慮的程度。 以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的 CDS 為例,受到中國股市急速重挫的信心危機影 響,市場對該公司的信用風險擔憂有所提升,反應在該公司 CDS 大幅度上揚。假設 目前本基金持有中國銀行發行的債券,金額為 100 萬美元,目前中國銀行 5 年的 CDS 為 123bps。因此若本基金為了規避該債券的違約風險,與甲券商進行 CDS 交 易,即本基金(CDS 買方)支付 1.23%的保險費給予甲券商(CDS 賣方),每季付息一 次,直到契約終止。若該筆債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且回收率為 35%,則甲券商必 須償還 1,000,000×(1-0.35)=650,000 美元给本基金。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以下簡稱 CDX 及 iTraxx Index)介紹 1CDX 是根據一籃子單一契約 CDS 的投資組合,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Equal Weight)編製 成指數,並於每半年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Series)。於其它指數不同的 是,CDX 有固定的组合和期限。當新的指數序列推出後,以往的指數序列會繼續在市場上 流通,直到期限满為止。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 支付契約金額。 2目前指數分二大系列: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CDX 系列指數主要以北美及新興市場 為主,旗下又可分為投資等級、高收益及新興市場等三個子類別。iTraxx 系列指數則涵蓋 歐洲及亞洲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Traxx Region North America & Emerging Markets Europe & Asia Credit Event Bankruptcy, Failure to Pay Bankruptcy, Failure to Pay, Modified Restructuring 表一:CDX 與 iTraxx 之比較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 Currency USD, EUR Europe - EUR Japan - JPY Asia ex-Japan - USD Australia - USD Reference Entities Dealer Poll - Dealers select reference entities to be added and removed (ratings, liquidity, corporate actions) Liquidity - A Liquidity poll decides inclusions and exclusions Business Days USD - New York and London EUR - London and TARGET Settlement Day London and Target Settlement Day 指數名 檔數(1) 展期日 年期 標的物(2) 子指數 LCDX LCDX 100 4/3, 10/3 3.5 North America First Lien Senior Secured Loan CDX IG 125 3/20, 9/20 1,2,3,5,7,10 Investment Grade HV01- 30 names in IG with High Volatility Sectors HY 100 3/27, 9/27 5 High Yield B, BB XO 35 3/20, 9/20 3,5,7,10 Cross-Over(7B or 6B)(3) EM 14(可能變 動) 3/20, 9/20 5 Emerging Markets(Sovereign) EM Div 40 3/20, 9/20 5 Emerging Markets Diversified (Sovereign and Corporate) MCDX MCDX 50 credits 4/3, 10/3 3,5,10 U.S. Municipal Bonds 註(1): 所有指數權重為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2): 實際到期日為整數年期後的 3 個月(與付息日及 IMM 展期日一致) 。 表二:CDX index 系列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1 註(3): 7B - 信用等級為標準普爾、穆迪及惠譽三家之ㄧ授予 BBB/Baa 等級,其 他二家授予 BB/Ba 等級。6B - 信用等級為標準普爾、穆迪及惠譽授予 BB/Ba 等 級。 指數名 檔數 (1) 展期日 年期(2) 標的物 iTraxx Europe Europe 125 3/20, 9/20 3,5,7,10 Top 125 single name CDS contract by volume Non Financials 100 3/20, 9/20 5,10 Senior Financials 25 3/20, 9/20 5,10 Sub Financials 25 3/20, 9/20 5,10 Crossover 45 3/20, 9/20 3,5,7,10 Sub-investment grade reference entities High Volatility 30 3/20, 9/20 3,5,7,10 ITraxx Asia Japan 50 3/20, 9/20 5 Asia exJapan IG 50 3/20, 9/20 5 Australia 25 3/20, 9/20 5 Asia exJapan HY 20 3/20, 9/20 5 LevX Senior 50 3/20, 9/20 5 註(1): 所有指數權重為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2): 實際到期日為整數年期後的 3 個月(與付息日及 IMM 展期日一致) 。 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據基金所需利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來減少或者增加針對於某個特定的 市場曝險部位。不僅可用來保護或避免因信用品質變化的風險,還可以用信用違約交換指 數来減少與跟蹤標的跟蹤誤差。 3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 8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固定配息 10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到了 12 月 20 日,風險息差為 130 基點,指數面額為 98.60,有一投資者 A 為避險需求, 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 1,000 萬元的避險操作,則投資者 A 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 如下: a.投資者 A(避險者)必須要先支付預先支付款以反映風險息差的變動,該筆支付金額: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2 10,000,000×(100-98.60)/100=140,000 元 b.同時投資者 A 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孳息: 123/360×10,000,000×1.00%=34,166.7 元 c.故在交易日(12 月 20 日)當天,投資者 A 將總共支付 105,833.3 元。 假設到了 12 月 30 日,投資者 A 決定結束此避險部位,而當時風險息差上升至 140 個基點,且指數面額下降至 98.14,則當日的現金流向如下: a.由於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100-98.14)/100=186,000 元 b.且投資者 A 需支付累積至當日的應計利息部分金額 1.00%×10,000,000×(133/360)=36,944.4 元。 c.故總收入金額為 186,000-36,944.4=149,055.6 元 (4)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即 CDS 與 CDX Index)之控管措施 1交易商品:CDS 與 CDX Index。 2交易目的:為降低基金持有信用資產所面臨之信用風險。 3交易方式: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當持有之信用資產比例較高時,隨時評估市場情形,利 用 CDS 與 CDX Index 買入信用保護。 4交易風險: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移轉其風險與賣方,但亦須 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Counterparty Risk)。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 立控管程序。 作業風險方面:經理公司將仔細審核契約及確認內容,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即 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以控管作業風險。 5.(1)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之目的進行換匯、遠期外匯(含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匯率選 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匯率避險 (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 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 其規定。 (2)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basket hedge)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包括持有現金部分),於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 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