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境內、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或地區
投資標的
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或債券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大陸地區、香港及台灣地區之股票,標的涵蓋電子科 技、傳媒及電信通訊等產業,屬大中華市場股票型投資,其投資風險較大,投資人應充 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基金適合願意承擔較高投資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特色
1.掌握大中華區TMT主題趨勢題材 本基金主要投資大中華地區並聚焦電子科技、傳媒、電信通訊(TMT,Technology、 Media、Telecommunication)三大產業,從大陸的成長和兩岸激烈的競爭中選擇較佳 之投資標的,有別於市場上的傳統大中華基金。 2.跨足兩岸三地,由下而上之選股策略 本公司善用既有研究思維邏輯及資源,立足台灣科技股、深耕港股並跨足中國,打 破國界限制跨足兩岸三地,由下而上選股策略,以尋找產業中較具成長性之標的, 靈活配置佈局掌握投資契機,突破台灣現有高科技基金投資的侷限性。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 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槓桿型ETF、商品ETF及期 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 公司債(包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 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3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香港、大陸地區、新加坡及美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 易所及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包含承銷股 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型ETF、反向型ETF 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經 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 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 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惟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 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 債券。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投資於從事電子科技、傳媒、電信通訊產業(包括通訊、資訊、消費電子、半導 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 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傳媒或其他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中華民國、大陸 地區、香港企業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前述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本項第1款及第2款 所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即中華民國、香港、大陸地區、新加坡及美國)交易之有 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4.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 件,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實施外匯管制或其 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2)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 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 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含本數)。 5.俟前款第(1)目及第(2)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 整,以符合第3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含基金保管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 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 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4 (三)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 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 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四)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 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 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 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