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 (二) 本基金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合計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七十以上。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1)中華民國及上述亞洲及泛 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之有價證券,或由(2)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國家或機構 所保證或發行之有價證券而於中華民國及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交易及(3)由上述 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有價證券並於其他地區交易之總額,合 計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以上。投資於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九十以 下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述投資比例若法令修改則從其規定。基金 投資策略詳見下述【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 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且特殊情形 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 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法令政 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如金融市場 暫停交易等)者;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 制導致無法匯出。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貨幣單日 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5. 美元兌換新臺幣單日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漲跌幅達百分之 十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 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 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 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五)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 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 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七)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 列規定: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有價證 券、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但須符合「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 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如:信用違約交換 CDS 與 CDS index),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請詳參下列 3. 之說明。前 述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者;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aa3 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3) 經 Fitch Ratings Ltd.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F3 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twBBB-級(含)以上者;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為 BBB- (twn)級(含)以上者;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含)以上。 3.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信用違約交換(CDS),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為常見的信用 衍生性商品,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及違約風險保護 賣方(protection seller);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如債券)希望將此違約風 險轉嫁予賣方,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得違約風險的保護,相對的,賣方雖固定 獲得買方定期給付的收益外,亦同時負有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時,將給付買方因市 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 實例說明: 甲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期的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信用風險,與乙承作一 筆 5 年期的 CDS,名目本金 100 萬、甲每年支付 0.8%費用給乙,直至契約終止。 依據契約內容,甲每年要支付 8,000 元給乙,若沒有發生違約事件,乙無需支付任 何費用給甲;反之,當公司債發生違約時,須先計算剩餘價值,假設為 40%,若 採現金結算,則乙就須賠付 60 萬元給甲【100 萬×(1-40%)】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為一信用衍生性商品,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的 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CDS) 之處在於,CDS 是針對各別發行機構的違約風險所設計的非制式櫃台(OTC)交易契 約,CDS index 則屬於指數型信用避險工具,是選取一籃子發行機構的 CDS 為標 的,進行指數的編制所衍生出來的信用風險指數,同樣可以用來做為信用風險的避 險工具,但是 CDS index 與 CDS 最大不同點有三: A. CDS Index 因為是標準化產品,因此流通性明顯優於 CDS。 B. CDS index 雖然也是 OTC 交易,但是透過 iTraxx 提供之參考報價平台,使得市 場價格透明度大幅提高,流動性也因此更為提升。 C. CDS index 經由 Markit 平台進行交易確認,並透過 MarkitSERV 進行交割,因此 可排除 CDS 在 OTC 可能面臨的違約交割的潛在風險。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即 CDX 及 iTraxx。CDX 指數 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如:100 檔高收益 CDSs 組成的, CDX.NA.HY),而 iTraxx 系列則在前述地區以外的地區(如:iTraxx Europe,由 125 檔歐洲交易最活絡的投資等級組成的一籃子信用交換指數),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指數係選取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若其中有一家公司 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因此,當投資人賣出信 用違約交換指數,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反之,若投資人買入信用 違約交換指數,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信用違約 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場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 次),主要是由避險的那一方(賣出信用指數者)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那一方(買 信用指數者)。 實例說明: 一檔面額 100 元,09 月 20 日發行之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為 98.67 元,投資者丙為避險需求,決定 於 11 月 30 日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則投資者丙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 向如下: 預先支付:10,000,000 *(100-98.67)/100 = $133,000 元 收到孳息:71/360*10,000,000 * 0.006 = $11,833.3 元 淨支付款:$133,000 - $11,833.3 = $121,166.67 元。 投資者丙於 03 月 13 日結束此避險部位,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指數面額 價值下跌至 97.44 元,因此,投資者丙可以收到$238,666.67 元。 10,000,000*(100-97.44)/100 –104/360 * 10000000 * 0.006 = $238,666.67 元 若期間發生違約事件時,假設每一美元的回復率為 70%,意謂買保護(避險)的 投資者丙每一美元可以拿回 30 美分,如果此一信用指數合約是 1%均等比重組合而 成,那麼買保護(避險)的投資者丙可以收到$30,000 元。 10,000,000 *(1-70%)* 1% = $30,000 元 (八)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 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 選擇權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