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 | 成立日期 | 限法人? | 配息方式 | 基金規模 | 計價幣別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漲跌福 | 年初至今績效 | 1年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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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型(新台幣) | 2013/05/1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3.42億 | 台幣 | 5.3614 | -0.00 | -0.04% | +6.09% | +8.63% | 看詳情 |
2類型(新台幣) | 2013/05/16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1.8億 | 台幣 | 11.2901 | -0.00 | -0.04% | +6.40% | +8.92% | 看詳情 |
A類型(美元) | 2013/05/16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461萬 | 美元 | 10.5952 | -0.00 | -0.02% | +5.91% | +10.08% | 看詳情 |
2類型(美元) | 2013/05/16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0 | 美元 | 15.0000 | +0.00 | +0.00% | -- | -- | 本頁基金 |
所有級別累計 | 台幣6.7億 |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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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 -- | -1.32% | -- | -- |
3個月 | -- | +0.04% | -- | -- |
6個月 | -- | +3.91% | -- | -- |
1年 | -- | +9.82% | -- | -- |
3年 | -- | -0.45% | -- | -- |
5年 | -- | +6.95% | -- | -- |
10年 | -- | +35.34%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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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 -- | +4.94% | -- | -- |
2023年 | -- | +8.36% | -- | -- |
2022年 | -- | -12.59% | -- | -- |
2021年 | -- | -0.59% | -- | -- |
2020年 | +0.00% | +6.77% | 66/108 | 39% |
2019年 | -- | +13.90% | -- | -- |
2018年 | -- | -2.56% | -- | -- |
2017年 | -- | +7.11% | -- | -- |
2016年 | -- | +12.29% | -- | -- |
2015年 | -- | -1.76% | -- | -- |
2014年 | -- | +4.09% | -- | -- |
2013年 | -- | -4.93%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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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200.0萬 | 52/108 | 52% | -400.0萬 | 56/108 | 48% | -200.0萬 | 54/108 | 50%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1600.0萬 | 53/108 | 51% | -2400.0萬 | 67/108 | 38% | -800.0萬 | 60/108 | 44%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2276.5萬 | 67/108 | 38% | -5567.4萬 | 57/108 | 47% | -3290.9萬 | 44/108 | 59%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4284.6萬 | 73/108 | 32% | -1.1億 | 57/108 | 47% | -7002.2萬 | 44/108 | 59%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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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 | 5.00% |
3年 | -- | 8.68% |
5年 | -- | 10.12% |
10年 | -- | 8.06%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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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NI PORTS AND SPECIAL SER REGS (REG) (REG S) 4.2% 04AUG2027 | 2.08% |
SANDS CHINA LTD SER WI (REG) 5.4% 08AUG2028WI | 1.99% |
EQUATE PETROCHEMICAL BV SER REGS (REG) (REGS) 4.25% 03NOV2026 | 1.69% |
TENGIZCHEVROIL FIN CO IN SER REGS (REG) (REG S) 4% 15AUG2026 | 1.40% |
INTERCORP FIN SER INC SER REGS (REG) (REGS) 4.125% 19OCT2027 | 1.32% |
CREDICORP LTD SER REGS (REG) (REG S) 2.75% 17JUN2025 | 1.31% |
HUARONG FINANCE II SER EMTN (REG) (REGS) 5.5% 16JAN2025 | 1.31% |
SAUDI ARABIAN OIL CO SER REGS (REG S) 2.25% 24NOV2030 | 1.24% |
EMIRATES SEMBCORP WATER SER REGS (REG) (REG S) 4.45% 01AUG2035 | 1.22% |
BANK OF EAST ASIA LTD SER EMTN (REG) (REG S) VAR 15MAR2027 | 1.20% |
CIA DE MINAS BUENAVENTUR SER REGS (REG S) 5.5% 23JUL2026 | 1.18%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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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1.81% | 1.81% | 1.80% | 1.81% | 1.82% | 1.80% | 1.81% | 1.80% | 1.80% | 1.79% | 1.13% |
經理費率(每年) | 1.55% | ||||||||||
保管費率(每年) | 0.24% | ||||||||||
同類基金平均 | 1.52% | 1.67% | 1.70% | 1.90% | 1.83% | 1.83% | 1.91% | 1.91% | 1.91% | 1.90% | 1.69% |
同類基金最高 | 3.45% | 3.35% | 3.59% | 3.70% | 3.59% | 3.64% | 1.97% | 1.97% | 1.97% | 1.97% | 1.96% |
同類基金最低 | 0.66% | 0.66% | 0.66% | 0.66% | 0.66% | 0.66% | 1.78% | 1.78% | 1.78% | 1.78% | 1.01%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A2類型(美元)
- ISIN CodeTW000T1809C6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3/05/16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公司債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0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6.7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陳莉莉
- 管理公司A0018-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外國
投資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含ETF(Exchange Traded Fund))、(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投資特色
1. 佈局全球經濟成長速度最快的地區,掌握新興投資契機: 相較已開發國家企業所發行之債券,投資新興市場企業債能提供較非投資 等級水準且能掌握總經表現優異的成長動能。 2. 360度全方位信用分析,整合性研究,選取基本面穩健、高殖利率之債券: 透過「由上而下」總體經濟與「由下而上」信用基本面整合性研究分析,融 合基本面與量化投資管理,從新興市場債券中,考量風險,辨識最佳投資 機會。 3. 結合集團全球研究資源,發揮聯博倍受肯定之新興市場債及全球公司債豐 富投資經驗:經理公司研究團隊及所屬聯博集團固定收益團隊經驗豐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聯博集團固定收益總管理規模達3,030億美元;包含基 金經理人、分析師與交易員之固定收益管理團隊成員超過100人,本基金結 合全球研究資源,善用集團團隊歷經市場考驗的新興市場投資流程、策略 與經驗及資訊分享,將有助於本基金經理及操作。 4. 本基金提供投資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月配息型 (AA類型)受益權單位 與累積型 (A2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基金級別,可依投資人需求靈活選擇和運 用。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以達到投資總回報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 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公司債、轉 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固定 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 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二)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 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 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 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 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 9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三)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公司債及金融 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包括: (1)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公司債及 金融債券; (2)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3) 以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當地貨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4)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 險(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或 (5) 該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保證或發行機構屬於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 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 機構。 前述所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i)世界銀行 (World Bank)之所得分 類,被定義為非屬高所得 OECD 會員國(High-Income: OECD)之國家或地區; 或(ii)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 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 上,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 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 合本目或第 3 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立即採取適當處置,以 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3.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Fitch, Inc.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 (四) 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 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但如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上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上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上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上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 10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上述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五)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 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 型債券。 (六)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 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七) 俟前目第 2 點或 3 點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項第(三)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比例限制。 (八)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 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 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 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九)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 率之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交易及 TBA (To Be Announced) 交易,另經理 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 擇權交易,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 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2.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惟如有關法 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從其規定: (1)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即信用違約交換(CDS)及信用 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如 CDX 系列指數、iTraxx 系列指數與 CMBX 系 列指數等)交易),得為避險操作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2)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如 CDX 系列指數、iTraxx 系列指數與 CMBX 系列指數等)交易。 (3)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 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 方式為之者,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 等等級: A.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 11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B.經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C.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或 D.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者;或 E.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含)以上者。 (十)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有許多不同之形式,通常用以做為信用風險移 轉之工具。常見的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包括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s;CDS)、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例如 CDX 與 iTraxx)、總報酬 交換合約(Total Return Swap;TRS)、信用選擇權(Credit Options)等。其 中以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之運用最為廣泛,以下說明其 定義: ⚫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s;CDS):信用違約交換合約用於將標 的債券之信用風險,自信用保護買方移轉至信用保護賣方。信用保護買方 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之費用,並於發生違約、信用評等調降、或其他負面 信用事件時,由賣方補償買方就標的資產的損失。 ⚫ 信用違約交換費用(信用違約交換利差):信用保護買方按季向賣方支付 之費用。利差依據標的資產名目價值之百分比計算。違約風險越高之債 券,買方需支付之信用違約交換利差越高-違約風險可分為信用違約交換 合約之存續期間,與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例如:X 債券與 Y 債券擁有相同存續期。發行機構 X 之信用評等為 AA,發 行機構 Y 則為 BB。X 債券之信用違約交換利差可能每年為 10 個基 本點,而 Y 債券利差則為每年 50 個基本點。 倘若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存續期間未發生負面信用事件,信用保護賣方所得 之獲利將為:(利差)X(標的資產名目價值)X(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存續期(年)) 例如:A 銀行以 Y 債券為標的資產,銷售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保護,每 年利差為 50 個基點(每個基本點為 0.01%),存續期 10 年。倘若未發生信 用事件,A 銀行獲利為:(0.005)X(1000 萬)X(10)=50 萬元。 - 12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 信用違約交換費用(信用違約交換利差)指數走勢與其追蹤之信用違約交換 標的債券的價格走勢,具有高度的負相關性,故可作為有效的避險工具。 圖:印尼美元計價五年期政府公債價格(黑線)以及印尼五年期主權信用違 約交換利差(粉紅線)之走勢圖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019 年 8 月 18 日 信用事件:如信用違約交換合約所定義,信用事件常為違約事件,但亦可包含信用 評等的調降、債務重整、破產、或其他的負面信用事件。信用事件發生後,信用保 護賣方需透過以下二種方式,就標的資產之損失擇一支付給信用保護買方: 實體交割:信用保護買方將受信用事件影響之標的資產移轉至賣方,並由賣方支付 該資產到期之面額價值。 例如:X 機構發生債務違約,導致 X 債券之市值僅剩面額之 8%。假設投資人持有 10,000 張 X 債券(每張面額 1000 元),並擁有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該名投資人可將 X 債券(目前市價僅剩 80 萬元)轉移給信用保護賣方,並獲得賣 方全額支付面額價值(1000 萬元)。 - 13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現金結算:信用保護賣方向買方支付債券面額與市價之差價。信用保護買方無須實 際持有標的債券,在此情形下現金結算為唯一結算方式。 例如:B 基金以前述之 X 債券作為標的資產,購入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保護,但未 實際持有 X 債券。在上述案例中,信用保護賣方需支付 B 基金 920 萬元(1000 萬元 面額減去 80 萬元市值)。 ⚫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如 CDX 與 iTraxx)用於衡量特定 族群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報價(費用)之整體表現。投資人可據此針對一 籃子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可能面臨之違約風險購入信用保護。常見之信用違 約交換指數系列包含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 iTraxx:iTraxx 系列指數由國際指數公司(International Index Company)編 纂,由包含歐洲與亞洲信用違約交換市場中,流動性最高之成分合約所組 成。iTraxx 歐洲指數系列包含三、五、七、十年期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iTraxx 亞洲指數系列一般包含五年期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且每六個月根 據合約流動性編纂新系列指數。 指數 系列 版本 天期 票息 到期日 價格 利差 iTraxx 日本 17 1 5Y 100 20Jun17 95.252% 200.83 iTraxx 澳洲 17 1 5Y 100 20Jun17 95.485% 197.59 iTraxx 日本 80 8 4 5Y 30 20Dec12 99.665% 87.65 iTraxx 亞洲 (日本以外)投資等級 17 1 5Y 100 20Jun17 95.410% 199.29 CDX:CDX 系列指數由 CDS IndexCo 編纂,共計 8 大主要指數,分別包含北 美與新興國家信用違約交換市場中,最具流動性之成分合約所組成;每一 指數包含之成分合約數目介於 15 至 125 檔。其中 6 檔 CDX 北美系列指數 依信用評等分門別類,其餘 2 檔 CDX 新興國家系列指數則每六個月根據合 約流動性編纂新系列指數。 指數 系列 版本 天期 票息 到期日 價格 利差 北美非投資等級 CDX 指 18 1 5Y 500 20Jun17 93.750% 656.39 - 14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指數 系列 版本 天期 票息 到期日 價格 利差 數 新興市場 CDX 指數 17 1 5Y 500 20Jun17 108.275% 316.98 北美投資等級 CDX 指數 18 1 5Y 100 20Jun17 99.163% 117.50 1.1 為避險操作之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釋例: (1)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皆為標準化證券商品,因此流動性高於透過店頭市場進行交易 之個別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2) 此類指數除了用於投資人保護其所面臨違約風險之參考指標外,就債券型或平衡 型基金而言,對於其所投資之債券,亦可在其所屬之債券市場面臨大幅波動風險 時做為有效的避險工具。例如:投資組合將把一定之部位於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 市場,則該特定部位其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即為新興債券市場之主權信用風險,該 特定部位之績效表現和由一組與新興市場主權信用相關的 CDS 所組成的 CDX.EM 指數之指數變化具有顯著之高度相關的特性。因此,當新興市場債券市 場呈現大幅波動之際,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市場之特定部位其所面臨之價 格的波動風險將對基金之績效表現造成衝擊,則該特定部位便可以運用此一 CDX.EM 指數做為有效之避險工具。 (3) 下圖即為新興市場債券市場(以 JP Morgan 新興市場債券指數為例)之價格變化與 CDX.EM 指數變化的相關性說明: 圖一:新興市場債券市場價格變化與 CDX.EM 指數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019 年 8 月 18 日 圖二:新興市場債券市場價格變化與 CDX.EM 指數之回歸分析 - 15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019 年 8 月 18 日 1.2 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 CDS Index(如 CDX 系列指數、iTraxx 系列指數與 CMBX 系列指數等)交易之投資釋例及是類交易對基金績效之可能影響: (1) 以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為例,本基金可藉由將部分資金佈局於美國公債並搭配 擔任新興市場 CDS 指數之賣方,達到維持基金較佳流動性,因應短期之資本流 動,同時參與新興市場債券市場投資,並獲取相當於直接投資新興市場債券收益 的投資成果。茲說明如下: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主要投資於以美元計價之新興市場債券,參與新興市場債 券市場之投資機會,獲取投資債券之收益,亦同時承擔新興市場債券市場的信用 風險。因此,該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化,將與可代表新 興市場債券市場的 CDX 新興市場指數 (CDX.EM)*之變化具高度相關性。 *CDX.EM 指數即 Markit 集團的 CDX 新興市場指數 (Emerging Market CDX Index),由 14 檔在 CDS 市場中最具流動性新興市場主權信用 CDS 所組成。 A. 將該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部分比重之資金投資於美國公債等具備高度流 動性之資產,並以相等金額做為名目本金之依據,運用 CDX.EM 指數做為其 信用保護之賣方,將可保持基金較高之流動性,並同時參與新興市場債券市 場之投資機會。 茲以 JP Morgan 新興市場債券指數之表現 (如圖三藍線),代表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之總報酬,與上述投資方式之整體報酬比較 (如圖三區塊),在 2009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共十年期間,二種投資方式所獲得的總報酬結果類似,二 者變動的相關係數高達 0.77。同時,採用上述投資方式,基金若遇大量申購 贖回情形時,可藉由調節公債部位迅速支應,而不需犧牲條件較佳的非投資 等級債券,故能夠在維持基金整體較佳的流動性之下,兼顧基金投資報酬。 - 16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圖三 二種投資策略之報酬率相近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009 年 7 月~2017 年 6 月,聯博投信整理。 B. 運用上述投資策略所獲取的收益,相當於直接投資新興市場債券市場之收益 水準。 以 JP Morgan 新興市場債券指數之收益率 (收益率乃指 YTW,Yield to Worst,如圖四藍線),代表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收益率,與上述 (1) 投資方 式之整體收益率比較 (如圖四區塊),在 2009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共十年期 間,二種投資策略所獲得的收益率在多數時期相當接近。 *YTW(Yield To Worst): 係指債券市場用以衡量每一債券之到期收益率 (YTM, Yield to Maturity)、到贖回日收益率(YTC,Yield to Call)、以及到賣回日收益率(YTP, Yield to Put)等各種收益率數值中取最低者,以使投資人得以適切衡量實際之收益率 水準。 圖四 二種投資策略之收益率相近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019 年 8 月 18 日,聯博投信整理。 - 17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2) 相關風險 A. 市場風險: 做為 CDS 或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買方,其本質相當於售出該相關之個別債 券或一籃子指數成份信用債券之信用價值,亦即信用債券減去相對應無風險 公債之後的價值,以達到降低信用風險部位之避險效果。其主要之曝險為該 個別債券或一籃子指數所代表之信用債券市場上漲之風險,而其所承作之 CDS 與 CDS 指數合約之名目金額的市場價值,即為其對該信用債券市場上 漲風險的曝險金額。 反之,若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做為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賣方,其本質相當於買 進該相關之一籃子指數成份信用債券之信用價值,亦即一籃子信用債券減去 其相對應無風險公債之後的價值,達到參與信用風險部位之投資效果。其主 要之曝險為該一籃子指數所代表之信用債券市場下跌之風險,而其所承作之 CDS 指數合約之名目金額的市場價值,即為其對該信用債券市場下跌風險的 曝險金額。 CDS 指數成份中之個別信用發生違約的狀況時,該已違約之個別信用債券將 自指數成份中被剔除,並進入拍賣之程序以決定其最終之回復價值。信用保 護之賣方則依該個別信用債券原本在 CDS 指數中所佔之比重,將此個別信用 債券之面額與回復價值之間的差額支付于信用保護之買方。由於個別信用債 券在接近違約狀態之前,其信用價值之減損(或其信用保護之費用的陡增) 已 反應在 CDS 指數之合約價值的計算當中,故個別信用債券在實際發違約狀況 之時,其對 CDS 指數合約整體價值之衝擊,其實已大致反應在 CDS 指數每 天的評價當中,反應該指數所代表之信用債券市場之市場風險。 從事 CDS 與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買方之目的,乃在於規避基金部位中相對 應之信用部位之下檔風險;反之,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做為 CDS 指數信用保護 之賣方,其目的乃在於建立相對應之信用市場部位以達成投資效果。因此, 對於以避險為目的之參與者而言,其所從事之 CDS 或 CDS 指數合約,是否 適切反應其實際上所欲規避之個別標的信用債券或信用債券市場之走勢變 化,或對於以增加投資效率為目的之參與者而言,其所從事之 CDS 指數合 約,是否適切反應其實際上所欲參與之信用債券市場之走勢變化,亦為市場 風險管理的重點之一。 B. 流動性風險: 由於 CDS 與 CDS 指數之信用保護價格(即交換利差),其市場報價為買賣雙 向報價,買方與賣方報價之間之利差,換算成價格後之買賣報價價差,即為 該 CDS 與 CDS 指數之交易成本,反應其交易市場之流動性。交易成本越低, 其市場交易之流動性越佳。 此外,CDS 指數通常在每半年會進行指數成份之調整,更新成為新的指數系 列,並重設新系列之到期日。在 CDS 指數的各系列當中,通常最新系列之指 數具有最佳之交易量(即最佳之流動性);因此,基金經理人多半會隨著 CDS 指數系列之更新而進行轉倉,以維持較佳之流動性。 C. 交易對手風險: 在從事非透過結算所結算之 CDS 與 CDS 指數交易時,其交易慣例為透過與 個別交易對手進行雙邊議價交易(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該類交易具 有較高之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在實務上,為了降低此種交易對手違約風險之 疑慮,交易雙方均會先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ISDA 契約,並議定 ISDA 契約裡的信用支持附件(CSA, Credit Support Annex),約 - 18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定交易相關之保護以及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 CDS 指數採用由結算所提供交易結算之服務。相較於個 別雙邊議價交易,由結算所結算交割之 CDS 指數,能提供較完善且一致之結 算交割與保證金管理之規範,因此透過簽訂結算合約(Clearing Agreement), 進行於結算所結算交割之 CDS 指數交易,將可大幅降低管理交易對手違約風 險方面的複雜度。 結算所結算之交換合約發展趨勢:在美國,自 2013 年以來幾乎所有的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換合約均已透過結算所 (如 LCH, CME, ICE 三大結算所等) 結 算交割,該種交易模式亦被公認為最佳交易模式。 相較於傳統透過 ISDA,以雙邊交易合約方式所締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 合約,其交割風險來自於每一個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然而透過結算所結算 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約,其合約損益與保證金均透過結算所結算與 執行。因此,透過結算所結算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約,無論交易對 手為何,基金所主要面臨之交割風險均為該結算所。 惟基金並非結算所之會員,因此必須透過具備結算所會員資格之結算經紀 商,與之簽訂結算合約,由其代表基金於結算所進行結算,因此該結算經紀 商之信用風險,亦為基金透過結算所結算交割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 約時,將面臨主要交割風險來源之一。 由於結算所有其完整之保證金計算與追繳等相關之管理機制,其對所屬之結 算所會員之管理與會員違約保證金之提撥等亦有系統地執行,另外,若評估 結算經紀商之信用有惡化之疑慮,亦可將結算所內之交易結算權利義務轉換 至其旗下之其他結算所會員,而不必結清已進行中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 約。相形之下,透過結算所結算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約之交易透明 度與安全性,均遠優於傳統透過 ISDA 而以雙邊交易合約方式之交易模式。 因此若基金優先採用透過結算所結算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換合約,交易 對手之信用風險對於交易之本身的影響性將可大幅降低。 (3) 對基金績效之可能影響 為增加投資組合管理效率之目的從事 CDS 指數交易時,該等 CDS 指數之部位將 逐日為基金提供其所相對應市場之信用利差之收益貢獻,同時基金亦將受該 CDS 指數所相對應之信用市場本身市場價值變動所影響:當其市場價值上升時,所持 有之 CDS 指數之部位其市價評價亦將上升,進而對基金淨值產生正向之貢獻; 反之當其市場價值下跌時,所持有之 CDS 指數之部位其市價評價亦將下跌,進 而對基金淨值產生負向之影響。 2.衍生性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早期之交易型態,由於缺乏標準化之交易規格以及類 似交易所集中交易之機制,因此該類商品之交易多僅為交易之雙方透過雙 邊交易合約之訂定來進行;為降低交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交易雙方 均會先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並議定 ISDA 契約裡的信用支持附件(CSA, Credit Support Annex),約定交易相關之 保護以及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 律風險,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亦可藉 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 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另外,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 對手的風險,除其信用評級需符合法規規範外,經理公司亦會就合格交易 對手設定交易額度上限,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 - 19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餘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經理公司亦會定期檢視其 信用風險或視市場變化狀況進行交易額度調整。 此外,經理公司亦將優先選擇結算所結算之信用違約交換或信用違約交換 指數做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之工具: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種類的信用違約 交換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交易可經由結算所提供交易結算之服務。相較 於個別雙邊議價交易的方式,由結算所結算交割之信用違約交換及信用違 約交換指數能提供較完善且一致之結算交割與保證金管理之規範與交易合 約履行之保障,因此透過結算合約(Clearing Agreement)之簽訂,從事於結算 所結算交割之信用違約交換與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交易,將可大幅降低該 等交易之交易對手違約之風險。 (十一)有關本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從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及 匯率交換交易之相關風險與對基金績效之可能影響 1.相關風險: 為有效增進投資組合效率,基金經理人得透過主動式管理、尋求投資機會,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 率交換交易,建立多頭或空頭部位,惟不得違反投資組合之投資目標與政 策所設定之限制。此類外匯交易可能涉及相對較高之風險,且外匯交易市 場可能具有較高之波動性。 為了增進投資組合管理效率,除了投資美元或其他強勢貨幣計價之證券, 投資組合亦得配合運用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 易,複製類似直接投資於本地貨幣計價證券(債券)之效果。上述投資決 策可能導因於多項因素,例如稅賦、交易成本、市場效率高低、或進入本 地貨幣市場之限制等等。在此情況下,外匯投資部位對投資組合帶來之效 果,將近似於持有本地貨幣計價之證券。 用於增進投資組合管理效率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 換交易,效果不同於用於避險目的之交易。此類交易所衍生之匯率變動, 無法由投資組合中以相同貨幣計價之資產所出現之反向匯率變動加以抵 消。故此,上述為增進投資組合管理效率而建立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 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部位,與直接投資於該貨幣具有相似之外匯風險。 除了匯率風險,無論是為了避險或增進投資組合管理效率,運用匯率遠期 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皆可能涉及其他風險,其中包含交 易對手之信用風險,以及投資工具之價值變動,可能無法完全反映其相對 應標的資產之價格變化等。 2.對投資組合表現之可能影響 運用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提升投資組合管理 效率,同時可能面臨該貨幣相對於另一貨幣或多個貨幣之價值變動風險, 且此類風險可能會對投資組合表現帶來正面或負面影響。 3.範例 (1)倘若投資團隊認為印尼本地債券市場可望表現領先其他市場,決定投資 100 萬美元等值之印尼盾計價債券。一般而言,美元計價印尼債券的流動 性優於印尼盾計價之印尼債券,因此建立投資部位較為容易。為了執行上 述投資決策,投資團隊投資 100 萬美元之美元計價印尼債券,同時間買進 100 萬美元之印尼盾/美元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合約。運用前述兩項交易所 - 20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建立的投資部位,其效果與直接投資印尼盾計價之印尼債券相似。此印尼 盾/美元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合約乃用以提升投資組合之管理效率,其對投 資組合表現與風險帶來的影響,與直接投資印尼盾相似。 透過結合遠期外匯合約與美元計價印尼債券,投資組合之風險特性將近 似於直接投資印尼盾計價之印尼債券 資料來源:Bloomberg (2)倘若南非幣前景看好,此時投資團隊可買入 100 萬美元等值之南非幣/美元 1 個月期遠期外匯合約,藉此提高投資組合持有之南非幣投資比重,同時 降低美元持有比重。 運用南非幣遠期合約之效果,與直接投資南非幣之效果相似 資料來源:Bloomberg - 21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十二)有關本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公債期貨、利率交換等衍生自利 率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運用策略說明 1. 本基金運用公債期貨、利率交換等衍生自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策 略說明 本基金將運用公債期貨或利率交換等衍生自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調節本 基金兩檔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由於投資組合之報酬率 大致與公債利率的變化呈現反向之變動,兩者之間連動之敏感度(倍數) 通常可以用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來衡量。當市場利率呈上揚走 勢時,本基金可透過賣出公債期貨,或者透過承作付固定(收浮動)利 率之利率交換合約來減低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市場利率上 揚的時候或能為基金增加報酬;反之,當市場利率呈下降之走勢時,本 基金可透過買進公債期貨,或者透過承作收固定(付浮動)利率之利率 交換合約來增加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市場利率下降的時候 或能為基金增加報酬。利率交換合約的價值隨利率變化呈反向變動,其 對基金報酬的影響幅度取決於該利率交換合約對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之淨貢獻。利率交換合約係透過店頭市場執行,當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 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則產生信用風險。其最大可能損失, 可能為從事該店頭市場交易之利率交換合約所投入之全部保證金。 2. 有關基金運用公債期貨以及利率交換來調節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之說明,如下列釋例一及釋例二所示: 釋例一:運用公債期貨對固定收益資產類別之部位進行存續期間配置 例如:債券組合型基金規模 1 億美元($100million),其所投資之債券型子 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4.0 年。經投研分析結果預期美國公債利率將 持續上揚,建議將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降低 0.5 年至 3.5 年之水準, 以降低基金之利率風險因子的曝險。在不出售其債券子基金的狀況下, 可透過賣出公債期貨來達成: 如圖一所示,美國十年期公債期貨有效存續期間約為 9.271 年:一口期貨 合約之合約價值約為$157,687.5。因此透過賣出 34 口美國十年期公債期 貨合約可對 1 億美元的基金達成降低 0.5 年存續期間的效果: $157,687.5 x 9.271 年 x (-34) / $100,000,000 = - 0.4970 年 圖一:美國十年期公債期貨規格與利率風險特性 - 22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釋例二:運用利率交換對固定收益資產類別之部位進行存續期間配置 例如:債券組合型基金規模 1 億美元($100million),所投資之債券型子基 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4.0 年。經投研分析結果預期美國公債利率將持 續上揚,建議將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降低 0.5 年至 3.5 年之水準,以 降低基金之利率風險因子的曝險。在不出售其債券子基金的狀況下,可 透過承做美國付固定利率 5 年期利率交換合約來達成: 如圖一及圖二所示,美國付固定利率 5 年期利率交換合約有效存續期間 約為-4.96 年(收浮動利率端約 0.25 年減去付固定端的 5.21 年,如圖二所 示):因此透過承作名目本金為$10,080,000 的美國付固定利率 5 年期利率 交換合約,可對$100million 的基金達成降低 0.5 年存續期間的效果: $10,080,000 x (- 4.96 年) / $100,000,000 = - 0.4999 年 圖一:美國付固定利率 5 年期利率交換合約規格 - 23 - 20160811/R/B1558-07A-003/B40 圖二:美國付固定利率 5 年期利率交換合約利率風險特性 3. 風險揭露 ⚫ 市場風險 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指數、債券或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或利率交 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時,可能因承作該等相關商品交易 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 價格風險。 ⚫ 交易對手風險 該等相關商品交易,如利率交換合約,乃透過店頭市場執行,當交 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則產生交易 對手風險。 ⚫ 其他揭露事項 本基金從事利率交換交易之最大可能損失,可能為該利率交換合約 當時之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