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之有價證券為:1、投資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及商品ETF)、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新加坡及美國之中國新興戰 略相關事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相較於投資標的涵蓋全球之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資因 集中在特定區域,故其投資風險較全球股票型基金稍大,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 性與風險。基金定位屬於區域型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適合願意承受高風險、高波動以 追求長期投資報酬累積財富之投資人,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 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1) 以產業結構與經濟轉型為主軸:《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 興產業的決定》以培育和發展重大技術突破、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 新興產業,對於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提升中國自主發 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成 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現階段選擇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 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七個產業,在重點 領域集中力量,加快推進。 i) 節能環保包含,建築節能、汙水處理、節能電力電子設備、綠色節能 照明、垃圾發電、固廢處理、脫硫脫硝除塵、節能減排、合同能源管 理及智能電網; ii) 新一代資訊技術泛指 3G、物聯網、3D、三網融合、移動支付、RFID 行業、無線傳感網路(WSN); iii) 新醫藥是以基因生物技術、資訊技術、新型製藥技術等相關高新技術 為主的新興產業。包含創新藥物、先進醫療設備製造、綜合利用微生 物學、化學、生物化學、生物技術、藥學等科學的原理和方法,製造 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製品及疫苗。亦涵蓋新農業以現代技術、現 代工業和科學管理為特徵,生物育種、現代化農漁養殖、農業機械等。 iv) 高端裝備製造涵蓋冶金採礦設備、機床工具、電機、電氣自控設備、 航空航太設備、輸變電設備、特高壓輸電網和重型機械等。 v) 新能源產業泛指以先進核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非 常規天然氣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潔淨煤、智能電網、 分散式能源、車用新能源等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應用的具體實施路 徑、發展規模以及重大政策舉措。 vi) 新材料是指新近發展的或正在研發的、性能超群的一些材料,具有比 傳統材料更為優異的性能。新材料分屬建材、化工新材料、水泥製造、 玻璃製造、陶瓷製造、磁性材料、半導體材料等 7 大類。可將新材料 產業劃分為 12 個主要領域,包括電子資訊材料、新能源材料、納米材 料、先進複合材料、先進陶瓷材料、生態環境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生物醫用材料、高性能結構材料、智慧材料、新型建築及化工新材料。 稀土資源亦涵蓋在新材料範疇內。 vii) 新能源汽車是指除汽油、柴油發動機之外所有其它能源汽車。包括燃 料電池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氫能源動力汽車和太陽能汽車等 4 大類。 除上述七大戰略新興產業外,依循國務院鎖定十二五規劃目標,文化娛樂、 旅遊以及醫療保健這新三大件的消費將迅速增加,尤其是伴隨這三大產業 衍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將成為中國新消費時代的投資領域。 2) 縱觀世界經濟發展,新興產業的崛起和傳統產業的升級換代是經濟轉型的主 要驅動力。新興產業作為中國的戰略國策,政府的扶持將創造並激發其內在 市場潛力,同時帶動相關行業上下游產業鏈的全面發展。很多傳統企業也在 積極轉型,業務逐漸向新興行業靠攏。同時一些傳統產業通過技術,商業模 式或生產方式等創新來實現產業升級,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從而獲取新的成 長驅動力。策略主要從新興產業出發,深入挖掘新興產業發展過程中帶來的 投資機會,同時也關注傳統產業轉型以及升級中的創新帶來的機會。 3) 追隨中國政策導向為依歸:新興產業是一個與時俱進動態更新的概念,在不同 的經濟發展時期,新興產業的產業構成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中國為政策主導 型經濟體,無論是大方向的五年期計畫,乃至於順應中國經濟發展所孕育而 生的條文規範,目的都是引導中國成為更具國際化、現代化泱泱大國。本基 金將跟隨國家政策導向,對各個產業進行動態跟蹤,定期或不定期對新興產 業的範圍進行更新。同時本基金將解讀中國戰略產業發展趨勢,從中國國情 和科技、產業為基礎,選擇強化技術創新,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公司。並且 投資國家所積極培育市場,完善市場准入制度,乃至於深化國際合作,開拓 國際市場;以及在加大財稅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下,社會資金所投入的受惠 企業。 4) 本基金所投資相關股票將透過積極的投資策略,看好中國新興產業為市場投 資主流,鎖定上述與新興戰略相關行業及具有潛力的股票進行長期佈局,以 及掌握中國屬於高經濟增長的新興市場且具有較高波動性的特性,獲取價格 波動所產生的投資機會。藉由基金經理人及經理公司優秀的投資研究團隊的 投資選股,輔以風險控管的機制,本基金將具有相當的投資吸引力,也必能 為投資人提供長期豐厚的報酬機會。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 證(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 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 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 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i) 投資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 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 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 境外基金。 ii) 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如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DBRS Ltd.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Fitch, Inc.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Morningstar,Inc BBB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 3 頁 i)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ii) 前述「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係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受惠於 《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準則,以 重大技術突破、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節能環 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 源汽車、文化娛樂、旅遊以及醫療保健等及其他符合前述準則之新興 戰略產業之相關事業。 iii) 前述「受惠於」係指企業 : (1)直接提供產品、技術或服務予中國大 陸及香港,或 (2)間接提供材料、中間產品、技術、服務給予第三方, 第三方再提供最終商品、技術與服務予中國大陸及香港之情形。另投 資於新加坡及美國二國之掛牌有價證券係以中資企業(係指由中國全 資或佔控股地位 50%以上在海外掛牌上市的中國企業)為限。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 3)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達本基金資 產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 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含本數)。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 變、戰爭、能源危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法令政策改變及其 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e)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5) 俟前述 4)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前述 3)所列 i)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 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 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