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美國、英國、日本等地區
投資標的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桿槓型ETF)、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主要投資於中國消費相關公司,透過定性與定量方法篩選,選擇出投資 標的後進行投資。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投資區域為大中華地區,主要投資於一 般型股票,但因屬區域型基金,因此基金績效較易受區域經濟變化而波動,因此 適合欲追求中國經濟高成長,且風險承受度較高之投資人。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 金投資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投資特色
本基金主要訴求為在中國成長的基礎上,追求超額報酬,因此基金主要投資以 中國消費相關公司為主。由於中國內需市場成長迅速,加上未來中長期中國經濟 發展規劃以擴大內需消費為經濟增長主要動力,包括城鎮化及人均所得逐年提升 下,透過本基金投資涵蓋全部中國消費相關行業,可享受中國經濟體高度成長潛 力。本基金主要投資產業之特性如下: (1)必需性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產業特性為: a.為生活必需品,不受經濟景氣影響; b.大眾化,低價; c.市佔率、品牌及通路重要; d.成本控制與資源控制能力重要。 (2)非必需性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產業特性為: a.具有伴隨景氣循環高度相關之特性; b.產品差異化為重點。 (3)其他相關消費產業 即隨著中國經濟成長以及城鎮化的過程中,受惠於人均所得增加與購買力增 強下,所受惠的相關產業。 未來中國的發展藍圖,可以看到城市化進程持續推進,以及擴大西部開發、加 上東北、內蒙、新疆等開發計畫下,城鎮以及鄉村的人均收入都將不斷增長,中 國消費趨勢將更受到關注,根據過去歐、美國家以及日本經驗,由開發中國家走 向已開發進程中,人均收入增長每個階段進程,消費動能及引申的市場需求都非 常巨大,本基金將掌握高度成長的中國經濟體,聚焦中國消費增長的相關題材。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 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桿 槓型 ETF)、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 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 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1)大陸地區、香港、新加坡、美國、英國、日本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投 資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 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商品 ETF、反向型 ETF、桿槓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 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 或投資單位。 (2)符合金管會所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消費相關產業。前述中國消費相關產業係指投資於中國 消費需求直接或間接提供產品或服務者,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 a.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製造(食品分銷商、食品製造商、大賣場與超市、食 品零售); b.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水產養殖)、飲料(釀酒商、葡 萄酒商、白酒商、一般軟性飲料)與煙草; c.家庭與個人用品。 (2)非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包括: a.汽車與汽車零部件(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自 動車製造商); b.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電視冰箱冷氣、休閒設備與用品、服 裝紡織品); c.消費者服務(休閒娛樂、博弈、線上遊戲); d.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 e.媒體(電影、廣告) ; f.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 g.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 ; h.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 ; i.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 ; j.奢侈品(珠寶首飾、黃金首飾、手錶、高級皮包皮件)。 (3)其他相關消費產業,即隨著中國經濟成長以及城鎮化的過程中,受惠於人均 所得增加與購買力增強下,所受惠的相關產業,包括: a.醫療(藥品製造、藥品零售、藥品儀器) ; b.壽險與產險; c.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 ; d.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 4.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前 述第 2.款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前述 第 3.款「中國消費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 第 6 頁 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4.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 (2)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 安定之虞等情形(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該國金 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 或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或 (3)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 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含本數)。 6.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4. 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