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槓桿型ETF、商品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包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香港、大陸地區、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包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新中國地區或國家之有價證券,屬亞洲股票型投資, 並集中投資於特定區域,故其投資風險較大。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 本基金適合願意承擔較高投資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特色
1.本基金以新中國地區(香港、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及香港、大陸 地區等國家或地區企業發行而於新加坡、美國及英國等國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 市場、英國另類投資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為投資主軸,本基金主要著眼於下述 新中國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所帶動之優勢。 a.低廉土地與勞力成本加上政府政策推動,吸引大量外資競相投資大陸地區。 b.大陸地區擁有 13 億人口且自然增長率約為 5%,加上人民平均所得快速增加, 2020 年將取代美國成為全球最大消費市場。 c.大陸地區未來五年基礎建設投資金額世界最高,該國連續五年(2003~2007)GDP 成長率達 10%以上,為世界 GDP 成長速度最快地區。 11 d.香港經濟更受惠於大陸地區經濟高速發展和大陸地區政府的鼎力支援而強勁復 甦。 2.掌握新中國地區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資本市場成長契機,投資產業廣泛多元: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因中國經濟崛起而受惠的產業包括金融(銀行、保險與不動產)、 通訊服務、基礎建設(如鐵、公路、機場、公用事業等)、能源(如石油、煤等)與原 物料產業(如鋼鐵、水泥)、消費性產業(如食品業、通路等),投資產業廣泛多元, 提供投資人參與中國崛起的多種投資商機。 3.經理公司研究團隊搭配所屬企業集團-元大證券香港子公司設立上海研究部,提供 最佳投資建議、諮詢及基金資產配置,掌握大陸地區的政策及產業發展方向,以 期創造較佳之投資報酬。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槓桿型ETF、商 品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 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包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 9 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香港、大陸地區、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家或地 區之證券交易所及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包含承 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 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 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 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前 述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 股。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需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 定: (1)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 (3)經Fitch,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 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新中國地區或國家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投資於 新中國地區或國家之有價證券,包含香港、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包 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但不 限於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公債、 公司債,亦包含由香港、大陸地區等國家或地區企業發行而於新加坡、美國及英 國等國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市場、英國另類投資市場交易之股票(包含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槓桿型ETF、 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 4.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 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自發生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時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 濟事件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實施外匯管 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2)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 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含本數); 5.俟前款第(1)、(2)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3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股價指數、 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其交易比率、範圍、風險 10 暴露及相關作業程序,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三)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方式, 或其他經金管會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 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此外,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應以 規避或降低新臺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為目的(即所謂Proxy Hedge或替代性避險)。又, 為符合避險之目的,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 總價值(即以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與最後到期 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 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四)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 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