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地區
區域 / 其他新興市場(如中東非洲)
投資標的
本基金為尋求達成其投資目標主要投資於波灣國家合作理事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簡稱 GCC)成員國家之政府或政府相關或企業發行的固定或浮動利率債權證券及債權憑證的投資組合。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尋求達成其投資目標至少 2/3 投資於上述投資標的。本基金也可能投資中東北非的 其他國家,以及由多國政府組成的超國際機構債券。本基金得為避險、效率投資組合管理以及/或是投資目 的而運用金融衍生性商品。在符合投資限制下,本基金可能投資於有價證券,或是證券連結或其價值來自 任何國家的特定證券、資產或貨幣的結構型產品。結構型產品包括伊斯蘭債券,在正常情況下的投資部位 可能佔基金淨資產的 10%~30%。本基金也可能投資於抵押貸款證券或資產擔保證券及可轉換債券。可能受 總報酬互換交易(非融資性)影響之期望曝險水準相當於基金淨資產的 20%,最高不超過 40%。 伊斯蘭債券不同於傳統債券主要差別是債權人間接或直接擁有標的資產的所有權,享有利潤的分享而非利 息收入,標的資產可能為不動產、某項計畫或投資項目等。伊斯蘭債券因應標的資產屬性而有不同的架 構,較普及的類型如下: (1)租賃型:債券持有人所取得的收入來源,來自於某機器或設備等資產的售後租回契約,所產生的租金收 入等。 (2)代理型:債券持有人所取得的收入來源,來自於因擁有標的資產所有權,而承擔收購或投資風險,並獲 得潛在利潤機會。 (3)成本加利潤銷售型(Murabaha):債券持有人所取得的收入來源,來自於某項資產不同時間點一買一賣間 的價差或利潤收入。 (4)盈利分享型(Mudharabah):債券持有人所取得的收入來源,為事先協議好分配比例的資本項目投資報酬 收入。 (5)合夥型(Musharaka):與盈利分享型類似,差別在於債券持有人以合夥關係而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 *說明:上述伊斯蘭債券型式為較普及的設計架構,並不包括所有型式伊斯蘭債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