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1個月 | +0.36% | -1.22% | 101/493 | 80% |
3個月 | +0.96% | -2.95% | 131/493 | 73% |
6個月 | +3.13% | +3.52% | 240/493 | 51% |
1年 | +8.26% | +5.43% | 118/493 | 76% |
3年 | -0.11% | +0.79% | 188/493 | 62% |
5年 | +0.15% | -- | 140/493 | 72%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
今年以來 | +8.15% | +5.24% | 120/493 | 76% |
2023年 | +6.91% | +10.60% | 269/493 | 45% |
2022年 | -13.69% | -13.82% | 228/493 | 54% |
2021年 | -2.82% | -1.85% | 212/493 | 57% |
2020年 | +3.11% | -- | 192/493 | 61% |
2019年 | -- | -- | -- | --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1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
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1) | +0 | 302/493 | 39% | -300.0萬 | 407/493 | 17% | -300.0萬 | 133/493 | 73%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1~2024.09) | +0 | 336/493 | 32% | -900.0萬 | 456/493 | 8% | -900.0萬 | 140/493 | 72%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1~2024.06) | +0 | 345/493 | 30% | -1500.0萬 | 464/493 | 6% | -1500.0萬 | 167/493 | 66%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1~2023.12) | +0 | 345/493 | 30% | -2734.7萬 | 473/493 | 4% | -2734.7萬 | 167/493 | 66%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
1年 | 1.26% | 6.12% |
3年 | 5.62% | 11.56% |
5年 | 8.43% | --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1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
LOTCOR 4 1/2 08/01/25 | 3.55% |
AER 6 1/2 07/15/25 | 3.29% |
POHANG 4 3/8 08/04/25 | 2.98% |
GLPSP 3 7/8 06/04/25 | 2.90% |
IDASAL 4 3/4 05/15/25 | 2.72% |
FRESHK 3 3/8 02/18/25 | 2.44% |
FOSUNI 5.95 10/19/25 | 2.43% |
BTSDF 13 1/2 06/26/26 | 2.32% |
MGMCHI 5 1/4 06/18/25 | 2.31% |
PINGRE 3 1/4 06/23/25 | 2.31%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
本基金費用率 | 0.73% | 0.73% | 0.72% | 2.15% | 1.26% |
經理費率(每年) | 成立日之當日起屆滿一年之日(含),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3.0%,成立日屆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6%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1% | ||||
同類基金平均 | 1.25% | 1.30% | 1.35% | 1.92% | 1.70% |
同類基金最高 | 3.53% | 3.45% | 3.41% | 3.57% | 3.53%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7% | 0.06% | 0.06% | 0.06%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野村目標到期傘型基金之2025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 ISIN CodeTW000T32N5B0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9/08/07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1,545萬 (2024/11/30)
- 基金總規模台幣11.93億 (2024/11/30)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謝芝朕(核心經理人)/劉璁霖(協管經理人,管理類別:2)
- 管理公司A003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新興市場
投資標的
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投資二檔子基金之主要風險: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區域涵蓋全球新興市場之債券市場,主 要投資風險包括: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社 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故風險報酬等級為RR3*。有 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17頁至第19頁。 2. 二檔子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二檔子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債券市場。 (2) 二檔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新興市場國家以美元計價之企業債,透過目標到期投資策略讓所 持有債券投資組合存續期間隨著產品趨近到期而下降,而不會因為利率波動而影響債券到期 償付的金額。。 野村投信 | 野村目標到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3) 二檔子基金適合較積極且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投資人仍需注意本基金上述風險,斟酌個人 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依照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編製,該分類標準係計算 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RR1-RR5五級,數字越大代表 風險越高。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產業景 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商 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與其他投資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 個別的風險。 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 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e值等)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 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以美元計價之主權債、類主權債及企業債等,透過目標到期 投資策略讓所持有債券投資組合存續期間隨著產品趨近到期而下降,而不會因為利率波動而影響債券到期償付的金額。 (2) 本基金會於新興市場發行之主權債以及企業債中尋找報酬/違約風險比最佳的標的來為主要投 資標的。 (3) 本基金也會部份佈局於波動度較低的已開發國家,以控制風險提升投資組合安全性。 (4) 本基金嚴選標的,透過分散持債標的以降低單一債券對於投資組合的衝擊。 (5) 投資團隊嚴密監控持券信評變化,選擇最佳時機進行調整,並非完全被動持有至到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除有特別註記者外,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皆同】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 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於法令許可之 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野村2025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 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a.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 b. 於本基金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第 1.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 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野村2025目標到期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 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 資於可投資國家及地區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a.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 b. 於本基金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 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以下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皆同】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1款第(2)目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 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3.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 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4. 前述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 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5.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如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比例 限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比 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 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7.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至第 3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 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 之虞等情形者。 (3)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 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8. 俟前款第(2)目及第(3)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1款 至第3款之比率限制。 9.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中華民國、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 廷、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巴貝多、貝里斯、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札 那、巴西、保加利亞、柬埔寨、喀麥隆、智利、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 埃西亞、捷克、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斐濟、加彭、甘比亞、喬治亞、迦 納、希臘、瓜地馬拉、宏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印度、印尼、伊拉克、以色列、牙買加、約旦、哈 薩克、肯亞、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澳門、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爾地夫、墨西 哥、蒙古、摩洛哥、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尼加拉瓜、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 紐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卡達、羅馬尼亞、俄羅斯、盧安達、沙烏地阿拉伯、塞內 加爾、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南韓、斯里蘭卡、蘇利南、塞浦路斯、坦尚尼亞、泰國、 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尚比 亞、安地卡及巴布達、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汶萊、布吉納法索、蒲隆地、維德角、中非共和國、 查德、葛摩、剛果共和國、賽普勒斯、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地、多米尼克、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 格瑞那達、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蓋亞那、海地、吉里巴斯、寮國、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馬 利、馬紹爾群島、茅利塔尼亞、密克羅尼西亞、蒙特內哥羅、諾魯、尼泊爾、尼日、帛琉、摩爾多瓦 共和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普林西 比、塞席爾、獅子山、索羅門群島、索馬利亞、南蘇丹、史瓦濟蘭、塔吉克、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 多哥、東加、土庫曼、吐瓦魯、烏干達、烏茲別克、萬那杜等一百五十七個國家或地區及其成員由60% 以上新興國家組成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皆同】 10. 前述二檔子基金之投資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11.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 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 12.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3.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 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14.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 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5.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利率 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 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6.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 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 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