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值
該檔基金所有級別/幣別
級別 | 成立日期 | 限法人? | 配息方式 | 基金規模 | 計價幣別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漲跌福 | 年初至今績效 | 1年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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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美元) | 2019/05/30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652萬 | 美元 | 10.7729 | +0.00 | +0.01% | +5.43% | +6.56% | 本頁基金 |
A(人民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4,333萬 | 人民幣 | 10.9443 | +0.01 | +0.10% | +3.78% | +4.59% | 看詳情 |
A(南非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7,285萬 | 南非幣 | 12.8880 | +0.00 | +0.02% | +8.43% | +9.11% | 看詳情 |
A(新臺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不配息 | 台幣1.31億 | 台幣 | 11.0825 | -0.02 | -0.18% | +11.58% | +10.34% | 看詳情 |
B(美元) | 2019/05/30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152萬 | 美元 | 9.1290 | +0.00 | +0.01% | +5.36% | +6.55% | 看詳情 |
B(人民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528萬 | 人民幣 | 9.2835 | +0.01 | +0.10% | +3.78% | +4.57% | 看詳情 |
B(新臺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2,257萬 | 台幣 | 9.3884 | -0.02 | -0.18% | +11.60% | +10.33% | 看詳情 |
B(南非幣) | 2019/05/30 | 無限制 | 配息 | 台幣1,054萬 | 南非幣 | 9.3568 | +0.00 | +0.02% | +8.36% | +9.07% | 看詳情 |
所有級別累計 | 台幣7.82億 |
基金績效 (累計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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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 +0.31% | +2.10% | 369/483 | 24% |
3個月 | +0.96% | +1.30% | 286/483 | 41% |
6個月 | +2.70% | +5.28% | 343/483 | 29% |
1年 | +6.56% | +11.06% | 336/483 | 30% |
3年 | +6.79% | +2.94% | 84/483 | 83% |
5年 | +7.32% | -- | 74/483 | 85% |
10年 | -- | -- | -- | -- |
15年 | -- | -- | -- | -- |
年度報酬率
原幣績效 | 參考ETF績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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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 +5.43% | +7.20% | 305/483 | 37% |
2023年 | +6.28% | +10.60% | 285/483 | 41% |
2022年 | -4.88% | -13.82% | 42/483 | 91% |
2021年 | +0.36% | -1.85% | 103/483 | 79% |
2020年 | -0.06% | -- | 287/483 | 41% |
2019年 | -- | -- | -- | -- |
2018年 | -- | -- | -- | -- |
2017年 | -- | -- | -- | -- |
2016年 | -- | -- | -- | -- |
2015年 | -- | -- | -- | -- |
2014年 | -- | -- | -- | -- |
2013年 | -- | -- | -- | -- |
2012年 | -- | -- | -- | -- |
2011年 | -- | -- | -- | -- |
2010年 | -- | -- | -- | -- |
2009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申購贖回
整檔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統計最新資料:2024年10月
申購金額 (台幣) | 贖回金額 (台幣) | 淨申贖金額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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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整檔基金總計 | 同類排名 | 贏過同類基金 |
過去1個月合計(2024.10) | +0 | 353/483 | 27% | -500.0萬 | 380/483 | 21% | -500.0萬 | 178/483 | 63% |
過去3個月合計(2024.10~2024.08) | +0 | 360/483 | 25% | -3100.0萬 | 367/483 | 24% | -3100.0萬 | 256/483 | 47% |
過去6個月合計(2024.10~2024.05) | +0 | 369/483 | 24% | -8658.0萬 | 339/483 | 30% | -8658.0萬 | 290/483 | 40% |
過去12個月合計(2024.10~2023.11) | +0 | 381/483 | 21% | -2.0億 | 340/483 | 30% | -2.0億 | 297/483 | 39% |
配息
歷史配息紀錄
風險波動
過去重大事件最大跌幅 (Max Drawdown)
波動幅度 (標準差)
區間 | 本基金 | 參考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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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0.98% | 6.30% |
3年 | 3.09% | 11.54% |
5年 | 7.58% | -- |
10年 | -- | -- |
15年 | -- | -- |
持股/持倉明細
前十大持股/持倉資料時間:2024年10月
類股配置 | 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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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 1/8 05/15/25 | 9.35% |
T 2 3/4 05/15/25 | 8.42% |
MQGAU 4 7/8 06/10/25 | 7.28% |
ICBCIL 1 5/8 11/02/24 | 6.46% |
CCAMCL 4 1/4 04/23/25 | 6.45% |
HPHTSP 2 7/8 11/05/24 | 5.66% |
HAOHUA 4 7/8 03/14/25 | 5.26% |
HRINTH 5 11/19/25 | 5.22% |
IDASAL 4 3/4 05/15/25 | 4.85% |
GM 4 04/01/25 | 4.83% |
買賣週轉頻率
本基金總資產 (AUM) 買賣週轉頻率
基金費用
基金內扣費用(每年於淨值扣減)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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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費用率 | 0.74% | 0.74% | 0.73% | 1.95% | 2.15% |
經理費率(每年) | 0.6% | ||||
保管費率(每年) | 0.12% | ||||
同類基金平均 | 1.24% | 1.30% | 1.34% | 1.93% | 1.70% |
同類基金最高 | 3.53% | 3.45% | 3.41% | 3.57% | 3.53% |
同類基金最低 | 0.05% | 0.07% | 0.06% | 0.06% | 0.06% |
基金外收項目(一次性額外收取)
基本資訊
基本資料
- 基金名稱街口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美元)
- ISIN CodeTW000T4338E9
- 境內境外境內
- 成立日期2019/05/30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組別新興市場綜合債券
- 此級別基金規模台幣652萬 (2024/10/31)
- 基金總規模台幣7.82億 (2024/10/31)
- 配息方式不配息
- 基金註冊地台灣
- 經理人陳育萱
- 管理公司A0043-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參考指數與ETF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及外國
投資標的
經金管會核准之中華民國、外國及店頭市場有價證券,本基金以投資債券或貨幣市場者為限。
投資特色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海外固定收益證券,透過目標到期債券投資策略,可讓 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可以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趨向屆滿而逐步降低,而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到期前因政策利率變化而產生的債券價格波動並 不影響債券到期時的償付金額。 (2)控管利率風險: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定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 利率風險衝擊,且投資組合對利率波動的敏感度將隨愈接近基金到期日期 而降低。 (3)控管違約風險:本基金以主權債券、類主權債券及公司債券為主要投資標 的,並且透過嚴謹的評估及投資流程降低投資組合標的發生信用風險之機 率。同時,透過分散的投資組合降低單一債券信用風險的衝擊。 (4)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關閉申購,但自 成立日起即開放每日可買回,但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買回者收取提 前買回費用,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四年(不含)內申請買回者,買回費用為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2%);於本基金成立日屆滿四年後 (含)申請買回者,買回費用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營業日(含) 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 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 (5)基金平均存續期間隨契約到期而降低:原則上投資組合債券平均到期年限 (maturity of bond)以不超過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即六年期)為主。本基金的投 資組合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趨向屆滿而逐年降 低。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 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含固定收 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A.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 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 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B. 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 市場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 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D.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主要投資地區包括亞洲、美洲、歐洲、 非洲、大洋洲及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爾京群 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家或地區。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 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 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 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 個月後: A. 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新興市場債券」係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 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 債券、或依據彭博資訊(Bloomberg)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 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所得 (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包括lower middle income及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地區。 (b) 依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所定義之新 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以及亞 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Newly Industrialized Asian Economies)所包 含之國家或地區。 (c) 依據摩根大通(JP Morgan)所發行之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新興市場本地債券指數(JP Morgan GBI-EM Broad Index)及新興市場公司債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之成 份國家或地區。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上述所列所得分類標 準、新興經濟體國家或地區或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之調整而不列入 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 投資比例;若因所得分類標準、新興經濟體國家或地區或指數成分 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 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 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因應本基金接 近到期日且持有之債券陸續到期,得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及其相關規定。 B.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以第 A 目所述 「新興市場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四十;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或地區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不 在此限。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 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 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 比例限制。C.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 d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D. 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 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非投資等級 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 b. 第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d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4)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降低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下列情形之一:A.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 家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 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或有 不可抗力情事,致有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C. 受外匯管制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 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D. 美元兌新臺幣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 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E.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 本項第(3)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 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 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 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 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 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或經紀部門)之 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 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 券、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均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7.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及匯率選擇權)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 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 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8.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 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 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 定; (2)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 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 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7)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十;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8)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 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9)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10)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11)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 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2)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 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 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3)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14)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 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5)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 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 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 十; (16)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7)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 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 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 (19)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 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 百分之十; (20)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1)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2)投資於Rule 144A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23)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 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4)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25)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9.前項第(5)款所稱各基金,第(8)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10. 第 8 項第(7)款至第(8)款、第(11)款至第(17)款及第(19)款至第(22)款規定比例、 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1.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8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8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 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