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本基金參與日臻成熟與高經濟成長的新興巿場:新興市場擁有全球 80%的人口、75% 的土地以及三分之二的天然資源,投資機會豐富且多元,該區域強勁的經濟基本面、 有利的市場投資環境與經濟政策、人口結構發展,與新興巿場債券市場信用評等,都 不斷的蓬勃成長,顯示新興巿場發展日臻成熟,整體債券市場投資吸引力大增。 2.本基金的債券投資包含新興巿場美元計價主權債、類主權債與公司債等,以追求穩 健投資報酬為目標。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 逐年趨向屆滿而逐年降低,在此同時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格波動亦可能逐年降 低。 3. 本基金嚴選標的,持有標的數量依募集後之基金規模預定在 50-100 檔,分散持債 標的以降低單一債券對於投資組合的衝擊。 4.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受益權單位、澳幣計價避險級別受益權單位、南非幣計價避險級別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可供投 資人靈活選擇與運用:投資人可依自身需求擇一投資,或分别配置不同比例之資產投 資各類別受益權單位。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投資期間內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投資地區 及範圍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 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2.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Global) 以 及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下表所載。本基金 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 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 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 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 投資比例之限制;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1)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2)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4)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 國家或地區者。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包括下表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 國家或地區(截至 2022 年 3 月): 國家 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Global 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Angola 安哥拉 Y Argentina 阿根廷 Y Y Armenia 亞美尼亞 Y Azerbaijan 亞塞拜然 Y Bahrain 巴林 Y Y Barbados 巴貝多 Y Belarus 白俄羅斯 Y Y Belize 貝里斯 Y Bolivia 玻利維亞 Y Brazil 巴西 Y Y Cameroon 喀麥隆 Y Chile 智利 Y Y China 中國大陸 Y Y Colombia 哥倫比亞 Y Y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 Y Cote D'Ivoire 象牙海岸 Y Croatia 克羅埃西亞 Y Czech Republic 捷克 Y Dominican Republic 多明尼加 Y Y Ecuador 厄瓜多爾 Y Y Egypt 埃及 Y Y Ethiopia 衣索比亞 Y El Salvador 薩爾瓦多 Y Y Gabon 加彭 Y Georgia 喬治亞 Y Y Ghana 迦納 Y Y Guatemala 瓜地馬拉 Y Y Honduras 洪都拉斯 Y Hong Kong 香港 Y Hungary 匈牙利 Y India 印度 Y Y Indonesia 印尼 Y Y Iraq 伊拉克 Y Y Israel 以色列 Y Jamaica 牙買加 Y Y Jordan 約旦 Y Kazakhstan 哈薩克 Y Y Kenya 肯亞 Y Korea 韓國 Y Kuwait 科威特 Y Y Latvia 拉脫維亞 Y Lebanon 黎巴嫩 Y Lithuania 立陶宛 Y Macau 澳門 Y Malaysia 馬來西亞 Y Y Mexico 墨西哥 Y Y Moldova 摩爾多瓦 Y Mongolia 蒙古 Y Y Morocco 摩洛哥 Y Y Mozambique 莫三比克 Y Namibia 那米比亞 Y Nigeria 奈及利亞 Y Y Oman 阿曼 Y Y Pakistan 巴基斯坦 Y Panama 巴拿馬 Y Y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亞紐幾內亞 Y Paraguay 巴拉圭 Y Y Peru 祕魯 Y Y Philippines 菲律賓 Y Y Poland 波蘭 Y Y Qatar 卡達 Y Y Romania 羅馬尼亞 Y Russian Federation 俄羅斯 Y Y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Y Y Serbia 塞爾維亞 Y Senegal 塞內加爾 Y Singapore 新加坡 Y Slovakia 斯洛伐克 Y South Africa 南非 Y Y Sri Lanka 斯里蘭卡 Y Suriname 蘇利南 Y Taiwan 臺灣 Y Tanzania 坦桑尼亞 Y Thailand 泰國 Y Tajikistan 塔吉克 Y Trinidad and Tobago 千里達及托巴哥 Y Tunisia 突尼西亞 Y Togo 多哥 Y Turkey 土耳其 Y Y UAE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Y Y Ukraine 烏克蘭 Y Y Uruguay 烏拉圭 Y Uzbekistan 烏茲別克 Y Venezuela 委內瑞拉 Y Vietnam 越南 Y Zambia 尚比亞 Y Y 3.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 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 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二)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以第(一)款定義之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 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本款或第(三)款之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前述投資限制; (三)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三十; (四)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非投資等級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2.本款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 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五)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DBRS Ltd. BBBFitch, Inc. BBB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Morningstar, Inc. BBB- (六)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 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七)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本基金投資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政治性、經濟或社會情勢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 擊等)、法令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 虞等情形;3.本基金投資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Global) 以及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1)單日指數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含); (2)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3)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八)俟前款第 2、3、4 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比例限制。 (九)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 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 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 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十)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之期貨 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需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 (十一)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 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 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