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一)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反向型、商品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無擔保及承銷中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國外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商品及槓桿型ETF);符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禁止或限制規定。(二)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三)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四)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股價指數、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投資特色
1. 掌握中國長期投資題材: 深度基本面研究、由下而上的選股策略,是本基金最主要的報酬來源。由下而 上的選股過程亦有另一項優勢,亦即能鎖定可望延續數年的投資題材,讓本基 金得以掌握中國的長期成長潛力。這些題材包括中國消費崛起、政策改革、創 新實力與逆勢投資機會等等。 2. 以全面、多因子分析角度觀察企業: 基金經理人以企業主的角度進行投資,以獨特觀點審視企業的未來獲利,並期 望以可創造具吸引力報酬的合理價格買進投資標的。中國 A 股的市場效率不如 成熟國家,原因包括:分析師研究範圍較小、企業資訊揭露程度差異大、資訊 流量較低等。此將使個股面臨爭議事件時,股價往往出現大幅折讓,使得中國 A 股投資機會相對優於成熟市場。事實上,價值與市場情緒 (如獲利預估修正 - 5 – 20180712/R/B2239-01A-005B/B40 趨勢) 等因子影響中國 A 股的程度亦高於其他股市,因此,以全面、多因子的 角度分析企業,將有利於捕捉投資機會。 3. 整合深度基本面研究與量化分析: 藉由結合基本面研究與量化分析,可使投資過程更趨於嚴謹,並發揮綜效,創 造更具價值的投資洞見,在選股過程中可精選出長期獲利能力遭到低估、潛在 報酬空間具吸引力的企業。 4. 善用聯博集團中國經驗與全球研究資源: 聯博集團自 1994 年起投資中國股市,至今已累積數十年經驗,經歷不同市場 環境,不但具有投資中國市場所需的技術與判斷力,更於 2006 年自行研發出 中國 A 股量化分析模型。聯博集團於 2009 年成為率先投資中國 A 股的國際基 金公司之一,並且持續深度研究中國股市。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前述壹、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3 – 20180712/R/B2239-01A-005B/B40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金融市 場(股市、債市、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 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者; 5.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 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含)以上。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含)以 上。 (三)俟前(二)款第 2、3、4、5 點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 整,以符合第(一)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四)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 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 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 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股 價指數、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 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