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特色
1.網羅亞太科技趨勢帶來的成長契機 亞太科技廠商的技術及創新能力日臻成熟,逐漸成為全球科技趨勢的 開發及引領者。本基金聚焦於新科技趨勢蓬勃崛起之亞太地區,提供投 資人參與亞太科技趨勢所引領之企業成長契機。 2.以科技產業趨勢為研究的切入面向,尋找具長期成長潛力的投資標的 本基金由研究科技產業趨勢出發,分析所屬生命週期,並釐清產業鏈中 各環節的展望、評估各別企業長期投資價值後,建立可能長期增值的投 資部位,藉此克服個股研究時易迷失於單一企業營運狀況而無法綜觀科 技產業趨勢之問題,並能更有效地掌握科技產業的長期成長契機。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 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地區之股票 (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亞太地區(含中華民國)有價 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 於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二)所謂「亞太地區」,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國家或地區: 1.MSCI亞太指數(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之成分國家或地區。 2.屬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之會員。 4 若上述指數名稱或組織名稱異動,本基金信託契約未及修正者,仍得依其 最新名稱辦理。 (三)MSCI亞太指數編製方式 MSCI亞太指數是以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加權計算,其成分股之選擇方式是 先決定亞太市場中可投資之股權證券(包含REITs),基於可投資性之考量, 對於樣本空間中的公司市值、股票之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都有最低要求。 其次,將於各國市場之股票樣本中,依市值大小及市值覆蓋率區分為大、 中、小型股,其篩選方法為依據個別股票之市值由大至小排序,並逐一加 總市值,累計總市值覆蓋率為70%以內之股票屬於大型股,累積總市值覆 蓋率為70%~85%之股票屬於中型股,累積總市值覆蓋率為85%~99%之股票屬 於小型股。MSCI亞太指數之成分股包含大型股及中型股,涵蓋整體股票市 值約85%,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此外,指數編製公司每年5月及11月將檢視 樣本空間,每年2月及8月也會檢視指數能否確實反映市場表現,以決定是 否有股票應加入指數成分或從指數中剔除。 (四)MSCI亞太指數成分國家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國 1.截至西元 2022 年 6 月底,MSCI 亞太指數之主要成分國家及各成分國家 之比重為:日本 30.40%、大陸地區 23.12%、澳洲 10.69%、臺灣 9.48%、 印度 8.30%、其他(含香港、紐西蘭、新加坡、印尼、南韓、馬來西亞、 菲律賓、泰國)18.01%。(資料來源:MSCI) 2.截至西元 2022 年 6 月底,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國為:澳洲、汶萊、 加拿大、印尼、日本、南韓、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泰 國、美國、香港、大陸地區、臺灣、墨西哥、巴布亞紐幾內亞、智利、 祕魯、俄羅斯、越南。 (五)所謂「科技相關產業」,係指從事於半導體、電信、電子產品與相關零組 件、電子製造代工、電子科技產品通路與服務、電腦、行動通訊硬體或軟 體、光電、材料、網路通訊軟體或硬體、資訊家電、消費性電子及其周邊 產品、精密化學、軟體、雲端、多媒體、媒體內容服務商、網站或相關電 5 子商務與服務、網路金融、IT系統硬體或軟體、資料庫管理、資訊科技諮 詢與服務、污染防治、生物科技、製藥、醫療保健、醫療科技與服務、醫 美科技、從事科技創新應用如自動化產業、工業設備、軍事國防、航空與 太空工業、汽車或相關汽車電子與零件、可再生能源、新興能源與相關產 品、農業生技或相關產品、動物相關生技、環保工程、航空衛星等相關公 司;或未來因研發新科技或利用現有科技,所產生的新興產業。 (六)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 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重大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動、戰爭、 石油危機、外匯管制、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 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 抗力情事者。 3.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之亞太地區(含中華民國)國家, 其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 月止: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 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含本數)。 (七)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信 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比例限制。 (八)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 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6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九)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 相關商品之交易。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並符合金管會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 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 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方式,處 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 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